依据宪法把民主的人权法制度固定下来
1948年9月,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成立,同时通过了共和国宪法。
宪法把依据个别的法规给人民保障的民主自由和权利总括起来加以固定。
宪法宣布在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公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在政治领域规定,每个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言论、出版、集会、示威、结社的自由,有组织和加入政党、社会团体或其他团体的权利,有信仰与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这是在社会政治生活领域争取的起码的自由和权利,是人民政治自主的法律表现。
宪法还在经济生活领域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有权对同等劳动得到同等报酬的权利、依据社会保险制得到物质帮助的权利、经营中小工商业的权利。
宪法还在社会生活领域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公民有权得到由国家出资的初等义务教育和在大专学校受教育的权利、婚姻及家庭得到保护的权利、人身不可侵犯的权利、申诉和请愿的权利等。
除此以外,本着国际主义原则,宪法还规定了庇护权和少数民族公民的同等权。
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把公民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应享受的权利和自由通过法律表现出来的,是把北半部人民已经享受的权利照样加以法律化的。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一种依靠国家权力从政治上得到保证,依靠民主的经济改革成果从物质上得到保证,依据个别法规从法律上得到保证的实质性的权利和自由。
由于有了宪法,朝鲜成功地解决了在人权法制度中最重要的问题—基本法问题,有了制定人权法规的立法基础,人权法得以按井然有序的体系得到发展。
通过了宪法以后,朝鲜克服了个别人权法规的局限性,把规定了同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人权法规在统一的联系中按一定的标准加以体系化了。与此同时,为了补充不完备的人权法规范,制定了法院组成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部门法,为完善人权法制度倾注了很大的力量。
结果,朝鲜基本上建立了民主的人权法制度。
朝鲜建立民主的人权法制度,这是在拥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自主权利的人权法发展行程中的一个划时代的里程碑。
这对从帝国主义殖民地、半殖民地状态中争取民族独立,进入新社会建设的国家怎样制定和施行人权法规问题,作了实践的解答。
(3)战时也维持和发展的民主的人权保障制度
美国发动的朝鲜战争(1950.6.25—1953.7.27)给朝鲜人民带来了惨重的灾难。
由于美帝国主义的狂轰滥炸和炮击,工厂企业遭到残酷破坏,城市的农村变为一片废墟。
战争的战略性的暂时撤退时期,美帝国主义肆无忌惮地屠杀了无辜的居民,破坏或烧毁了几十万套住房和许多学校、医院和工厂企业,放火烧毁了公粮仓库和农民的谷垛,掠夺了许多粮食和家畜。
由于战争,人民的生活极度遭到摧残,出现了许多战争难民和战争孤儿。
但是,在历时三年的战争期间,朝鲜人民的生活还是比较安定的。遭到美帝国主义的狂轰滥炸和炮击而死亡的人是无计其数的,但饿死、冻死的人却一个也没有。
这是朝鲜政府即使在战争时期也深切关心人民的生命和健康、生活安定,维护和发展民主的人权保障制度的人民性政策和努力奋斗所带来的高贵结晶。
维持人权保障制度
几千年来,世界战争持续不断,但像朝鲜那样在激烈的战时环境中也坚持为人民的人权保障制度,安定人民生活的事例是没有的。
战时法是对弃甲逃跑的行为和违犯劳动纪律的小小的行为都严加制裁的严刑峻法,它所规定的项目中保护人民的生命和健康特别是人民生活问题向来被忽视,这是一种普遍的现象。
因此,战时,和平时期的人权保障制度被废除或有其名而无其实,结果,一般认为工厂和医院、学校和住房被烧毁,出现许多战争难民和战争孤儿,人民生活遭到摧残,是无可奈何的事情。只有那些动员一切潜力来保障前线所必要的人力物力需要,防止后方被搅乱的问题成为法律的基本规定对象。
但是,朝鲜政府把保护人民的生命和健康,安定人民生活视为最重要的全国性工作、战时法的重要使命,便从这种观点和立场出发,采取了别的国家在和平时期也不可想象的人民性法律措施,制定和施行在战时环境中保障人民权利的法规。
其中,有代表性的首先依照内阁决定《关于救护战争难民措施的决议》(1950.11.20)、《关于在祖国解放战争时期安定人民生活措施的决议》 (1951.1.25)等法规,建立了用来救济无数战争难民和战争孤儿的难民收容所、养老院、育幼院,供应了口粮,提供了住房,还通过公共食品供应网和商业网提供了许多方便。
又依照内阁决定《关于给受灾农民发放贷粮以保障农业生产》(1952.3.13)、《关于给工人、职员提供住房的措施》(1952.9.2)等各种法规,保障贫农和受灾农民的生活条件和生产条件,向因战祸失业的人提供了安定的职业,安定了工人和职员的生活,他们的实际收入也提高了。
不仅在安定物质生活方面,而且为安定文化生活,制定和施行了许多有关教育及文化的法规。
由于采取保护人民生命和健康、安定生活的这些法律措施,在严酷的战时环境中也从未出现过饿死或无家而彷徨无告的人,孩子们的读书声却琅琅不绝。
这些人民性法律措施使人民争取战争胜利的斗争中毫无保留地献出自己的全部智慧方面也发挥了巨大作用。
发展人权保障制度
朝鲜民主的人权保障制度即使在战争时期也并没有停滞不前,反而展望胜利的明天进一步得到发展。
这通过战时施行普遍的免费医疗制,这一点也可以略见一斑。
由国家出资施行普遍的免费医疗制的国家措施是最具有人民性的保健政策。这不是单纯的行政业务性工作,而是实现人民世世代代的宿愿,早日争取战争胜利的非常重要的政治工作。
在攸关祖国生死存亡的严峻的战争时期,由国家出费实行普遍的免费医疗制决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国家要实行免费医疗制,就要把巨额资金转向保健工作方面、还要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然而当时朝鲜资金匮缺,并且在新朝鲜建设时期筹措的医疗设施也因战争全部被遭到了破坏。
但是,朝鲜政府哪怕国家负担再大,由于战争而经受的困难再大,也下决心实行普遍的免费医疗制以保护人民的生命与健康,于1952年11月13日通过了内阁关于由国家出资施行普遍的免费医疗制的决定第203号。
这一内阁决定规定,国家预防与治疗机关和国家门诊与预防机关免费提供住院治疗和药品,人民军治疗与预防机关也对一般居民实行普遍的免费医疗制。
依照内阁决定,自1953年1月1日起施行了前所未有的免费医疗制。
在激烈的祖国解放战争时期施行的普遍的免费医疗制的特点在于国家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让他们得到免费医疗制的好处。
在严峻的战争时期施行的普遍的免费医疗制是朝鲜政府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健康毫不吝惜一切的那种关爱人民的精神的总结,是其宝贵的结晶。
(4)建立社会主义的人权保障制度
通过社会主义宪法
在朝鲜随着战后恢复建设和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完成,社会主义建设得到大力促进,确立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唯一统治地位,在整个社会生活领域集体主义性质得到了加强。
由此,朝鲜政府面临了把在社会主义社会生活的人应享受的权利和自由加以全面法律化,并建立保证它的社会主义人权保障制度的任务。
尤其是1948年的宪法和民主的人权法规范,是把在肃清日本帝国主义殖民统治和封建陋习,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和自由的斗争中取得的胜利和成就加以固定的,因此无法正确地反映新型的社会主义的关系。因此,规定把人民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取得的成就加以固定,反映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形成的新的社会主义人际关系的权利制度并进一步加以巩固和发展,我们需要建立这样的人权保障制度。
在建立社会主义的人权保障制度方面,通过社会主义宪法具有重大意义。
那是因为社会主义宪法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母法、基本法,全面规定国家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的活动准则,成为制定其他所有法律规范和规定的方向和标准。
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所有法规本着社会主义宪法的要求加以制定,宪法和基于宪法的部门法的总体成为法制体系的基础。
1972年12月朝鲜第五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
宪法就公民的基本权利,首先阐明了朝鲜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所依据的集体主义原则,并指出国家切实保障所有公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幸福的物质文化生活,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也将更加扩大。
宪法还规定了公民在政治生活领域的权利: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以及示威的自由、信仰的自由与申诉、请愿的自由等。
宪法还规定了公民在经济文化生活领域的权利: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与休息的权利,有免费接受治疗的权利,有受教育的权利,有参加科学、文学艺术活动的自由等。
宪法还规定了应得到国家和社会特别保护的对象、妇女享有同男子一样的社会地位和权利、结婚和家庭受到保护、人身与住宅的不侵犯权和书信的秘密得到保证的权利、海外朝鲜公民受到法律保护、亡命者得到法律保护等。
社会主义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准备在下面的39页—39页具体地加以叙述。
社会主义宪法充分反映工人、农民、士兵、劳动知识分子的利益和要求,切实维护他们的利益,在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切实保障全体人民真正的自由和权利,并以法律上保证一切条件,以便实际上得到保证。
制定这种社会主义宪法,是在朝鲜人民的革命斗争和建设事业中具有历史意义的巨大事件,同时又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的人权保障制度方面的一个里程碑。 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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