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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人权报告全文曝光 自称世界首个无税国家

www.sinoca.com 2014-10-16  环球时报



  — 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朝鲜社会主义宪法设定独立的一个章,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

  其内容大致上可分为政治、民事、社会经济及文化权利以及特定群体的权利。

  有关政治、民事权利规定如下: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六十六条),对言论、出版、集会、示威和结社的自由的权利(第六十七条),宗教信仰的自由(第六十八条),请愿和提出申诉的权利(第六十九条),对人身和住宅不可侵犯,通信秘密受到保护的权利(第七十九条),对居住、旅行自由的权利(第七十五条),婚姻和家庭受国家的保护的权利(第七十八条)。

  有关社会经济及文化权利规定如下:

  对劳动的权利(第七十条),对休息的权利(第七十一条),对享受免费医疗和社会保障的权利(第七十二条),受教育的权利(第七十三条),对从事科学技术及文学艺术活动自由的权利(第七十四条)。

  有关特定群体权利规定如下:

  为国家和人民献身的人,受国家和社会的特别保护(第七十六条),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社会地位和权利(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母亲和儿童享有受特别保护的权利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亡命者(因进行争取和平与民主、民族独立与社会主义,以及争取科学文化活动的自由而被迫逃亡到我国的外国人),有受保护的权利(第八十条)。

  — 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的特点

  朝鲜社会主义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区别于其他国家宪法的自己固有的特点。

  首先,这些权利是在国家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享有并行使的具体的权利。

  如上所述,宪法规定的权利基本上包含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享有并行使的权利。

  并且包含有关保障和行使各项权利的具体而原则的问题。

  例如,其他国家的宪法对选举权只下一般的定义,而朝鲜宪法在第六十六条上规定:十七岁以上的所有公民,不分性别、民族、职业、居住期限、财产状况、文化程度、所属政党、政见以及宗教信仰,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军队里服役的公民也有这种权利;经法院判决被剥夺选举权的人和有精神病的人不得享有这种权利。

  举另一个例子,宪法在第七十条中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所有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根据自己的愿望和才能选择职业,由国家保障安定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条件;公民各尽所能地工作,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获得报酬。

  其次,这些权利无论是谁都平等地、实际地得到保障的权利。

  所谓人权,具体地说,就是依靠国家的法律赋予并得到保障和保护的权利。朝鲜社会主义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这就意味着,国家给所有公民赋予这些权利,并具备能够切实保障这些权利的基本法定保证。

  朝鲜社会主义宪法反映成为国家和社会主人的全体人民自主的意志和要求,根据他们一致的意志通过的法律。因此,朝鲜社会主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凡是共和国公民不论是谁都平等地享有并切实地得到保障的权利。

  朝鲜社会主义宪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也明文规定由国家切实保障所有公民享有真正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以及幸福的物质文化生活。

  这些权利,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不断扩大。

  朝鲜社会主义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依据朝鲜政府为保护和增进人权的始终不渝的政策、为其提供的条件和所采取的措施,其内容和范围逐渐扩大。

  例如,社会保障权利通过免费医疗制、继续增设的医院、疗养所等医疗设施更圆满地得到保障;随着人民性教育政策和先进的教育制度的发展,公民享受的教育权利也逐渐扩大。

  举另一个例子,通过扩建妇产医院、托儿所和幼儿园以及其他措施,母亲和儿童享受特别保护的权利更圆满地得到保障和扩大。

  这些内容都包含在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宪法条款(例如上面所说的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等)中;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不断扩大。”

  (2)人权法体系

  朝鲜有为保障人民人权的井然有序的法律体系。政权关系法

  有关在政权部门保障人权的法律中,有各级人民会议议员选举法、地方权力机关法、国际法、请愿和申诉法等。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会议议员选举法,是规定在各级人民会议议员选举中坚持的原则、程序、方法等的法律,在1992年10月7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24号通过,在1998年和2010年修改补充。各级人民会议议员选举法,是在选举中高度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使人民群众成为政权的主人的人民性的选举法。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地方政权机关法,是以加强地方政权机关,增强其职能和作用,给人民保障真正的民主权利、自由和幸福的物质文化生活为目的的法律,1974年12月19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12号通过,此后经五次修改补充。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是规定成为共和国公民的条件(取得国籍、变更、注销)的法律,贡献于从法律上保障共和国公民特别是旅居海外的共和国公民的地位,维护和保障他们的权利。这一法令在1963年10月9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242号通过,1995年和1999年修改补充。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请愿和申诉法是把社会主义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请愿、申诉权利加以具体化,规定公民和国家机关有关请愿和申诉的提出、接受登记、了解和处理中应遵守的原则、程序、方法的法律,以1998年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120号通过,经三次修改补充。

  依据请愿、申诉法建立在朝鲜的请愿、申诉制度,是保护劳动者的权利,使他们积极参加国家管理,改进和加强国家机关和公务员工作的民主主义制度之一。刑事关系法

  在刑事部门保障权利的法律中有刑法、刑事诉讼法等。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刑法(1990年12月15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6号通过,此后经五次修改补充),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贡献于捍卫共和国的国家主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人民的人权。

  在朝鲜,犯罪属于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侵害国家主权、社会制度、法定秩序的可处于刑罚的危险行为(刑法第十条),刑罚有基本刑罚—死刑、无期劳改刑、限期劳改刑、劳动锻炼刑;附加刑罚有剥夺选举权、没收财产、罚款、剥夺资格、停止资格等(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2年1月15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12号通过,此后经三次修改补充),是规定在搜查、预审、起诉、审判中,严格制度与秩序,正确处理刑事事件的手续法,在处理案件时,为维护和保障人权起着很大的作用。民事关系法

  在民事部门保障权利的法律中有民法、民事诉讼法、家族法、继承法、赔偿损失法等。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民法(1990年9月5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4号通过,此后经三次修改补充),是规定当事者(机关、企业、团体、公民)相具有同等而独立地位的财产关系的法律,成为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物质技术基础,圆满保障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的法定保证。

  朝鲜民法初次以个别的民事法规形式存在,于1982年12月定为民事规定(暂定),1986年1月成为有系统的民事规定,1990年作为民法通过。

  深切关心机关、企业、团体在同公民约定和实现财产交易方面,更好地实现国家为民造福的政策(民法第六条),这是共和国民法坚持的根本原则之一。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76年1月10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18号通过,此后经七次修改补充),是贡献于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维护机关、企业、团体、公民的民事上权益。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家族法(1990年10月24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5号通过,此后经四次修改补充),贡献于保护结婚和家庭,使全社会变为和睦团结的社会主义大家庭。家族法阐明为保护结婚和家庭的基本原则,规定结婚、家庭、监护、继承、制裁等问题。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继承法(2002年3月13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2882号通过),是规定在执行继承与捐赠中应遵守的原则和秩序的法律,保障公民对继承问题的正确解决和有关继承问题的权利。

  保护个人所有财产是共和国始终一贯的政策。因此,切实保障对个人所有财产的继承权。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赔偿损失法(2001年8月22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2513号通过,2005年修改补充),是在补偿因侵害人身或财产发生损失时,严格建立制度和秩序,以便保护机关、企业、团体和公民的民事上权益而制定的。

  朝鲜对侵害人身的补偿责任,是在侵害人的健康和生命招致损失时补偿,在约束人的自由或者侵害人格和名誉给以精神痛苦时也应当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法第四十条)。审判关系法

  在审判部门保障人权的法律中,有法院组成法、律师法、公证法等。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法院组成法是在组成法院时严格制度和秩序,以便正确地审理解决民事事件,保障在审判中使公民经过公正的手续的权利,1976年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19号通过,此后经四次修改补充。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是增强律师的作用,保护机关、企业、团体及公民的法定权益,为正确执行法律而制定的法律,1993年12月23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43号通过。

  在朝鲜,律师通过辩护活动和法律帮助保障公民的人权,维护国家的法律制度(律师法第二条),机关、企业、团体和公民在进行诉讼及法律行为时,享有可以自由地选择律师的权利(第四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是规定旨在确认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件的程序与方法的法律,1995年2月2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51号通过,2004年修改补充。由于有公证法,机关、企业、团体和公民的民事权益得到保护,保证民事交易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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