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民主化
朝鲜实现司法民主化的工作是彻底粉碎为实现日本帝国主义殖民统治而服务的旧司法制度,建立维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的人民性的、革命的司法制度的工作。
只有实现司法的民主化,才能圆满进行肃清亲日派和民族叛徒,粉碎敌对势力的各种阴谋活动,树立人民性的、民主的人权保障制度的工作。
为此,1945年11月在北朝鲜行政十局里设立司法局,按行政体系做出了关于建立各级检察院和法院的规定,在审判中运用二审制度,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建立后,进一步促进了司法的民主化。
1946年3月6日,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决议《关于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司法局法院、检察院的构成和职务的基本原则》等一系列法规全面规定了司法行政及审判检察机关的任务、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
这些法规在当时还没有充分具备民刑事实体法规范等法规的情况下,打下了使得审判员根据民主的法律意识和朝鲜人民的利益公正地进行审判的法律基础。
还从法律上规定了审判机关及预审机关的民主审判及预审次序。
依据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决议《关于北朝鲜司法机关刑事审判的规定》(1946.5.14)和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决议《关于北朝鲜的检察院预审及保安机关刑事事件审理的法令》(1946.6.20),在法院的组织和活动中足以切实体现民主的原则。
根据1947年1月14日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决议《关于审判员选举的决议》,审判员在我们共和国历史上第一次在人民真正的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会议上被选出了。这意味着法院由人民真正的代表组成,法院名副其实成为维护和保障人民权利和利益的人民的法院。
此外,由于为实现司法民主化的一系列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审判员的独立自主性被承认,审判的公开原则得到实现,被告的辩护权和上诉权等圆满得到保障。
结果,解放后在很短的时间内确立了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确保新朝鲜建设的民主司法制度。
(2)树立民主的人权保障制度
解放后树立民主的人权保障制度,成为新朝鲜建设的重要要求。
过去腐朽的封建统治阶级残酷地压制和践踏人民的意志,把人民变成任意剥削和支配的愚昧的百姓。尤其在国家被日本帝国主义强占的几十年间,朝鲜人民呻吟在殖民地无权利之中,遭受奴隶的命运。
只有树立给历来呻吟在歧视和虐待、无知和蒙昧之中的人民实际地保障民主自由和权利的制度,才能使他们怀着作为国家和社会真正主人的自豪积极参加新朝鲜建设。
在树立民主的人权保障制度中成为根本的是树立了保障人民的民主自由和权利的人权法制度。下面记述这种代表性的法定制度。
民主的选举法制度
在朝鲜,民主的选举法制度是通过有关地方权力机关议员选举和中央权力机关议员选举的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而树立的。
地方权力机关议员选举法规有《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第二次扩大会议关于面、郡、市及道人民委员会委员选举的决议》(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决议1946年9月 5日)、《关于北朝鲜面、郡、市、道人民委员会委员选举的规定》、《关于北朝鲜面及里(洞)人民委员会委员选举的规定》(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决议 1947年1月7日)。
这些选举法总括起来规定了选举的根本原则、选民名册制定程序、选区和小选区、候选人推选程序、选举程序和选举结果的确定程序等保障民主选举的一切规范。这些选举法的重要特点是把根据普遍、平等、直接的原则,以秘密(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的民主选举原则加以法律化,在选举中尽量为人民谋方便。
选举法在我们共和国历史上第一次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规定由人民自己直接选出人民的忠仆。据此,总选民的99.6%参加了选举。赞成投票的比率,道人民委员会选举为97%,市人民委员会选举为95.4%,郡人民委员会选举为96.9%。
在中央权力机关议员选举法规中代表性的是《关于北朝鲜人民会议议员选举的规定》。
据此法自1947年2月17日至20日进行的中央权力机关议员选举,根据民主原则以道、市、郡人民委员会代表5比1的比率,用秘密(无记名)投票方法实施。
选举结果,包括劳动党代表86名、民主党代表30名、青友党代表30名、无党派代表91名在内的237名(其中妇女34名、企业家7名,商人10名,手工业者4名,宗教徒10名)各阶层代表成为中央权力机关议员。
通过各阶层代表被选为议员的事实和广大群众参加选举投赞成票的事实,可以充分了解朝鲜制定和实施的选举法是最正确地反映人民通过选举行使自己政治权利的要求的法律、民主的选举法。
由于树立了选举法制度,朝鲜人民就有了牢牢地掌握自己的主权,尽情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享受自由的可靠的法律保证。
真正的劳动法制度
在朝鲜,真正的民主劳动法制度是依据劳动法令和把它加以具体化的一系列规定而树立的。
给工人、职员保障真正的劳动权利,从根本上改善他们的劳动条件和物质生活条件,是保障民主权利和自由的重要内容。
由此,朝鲜于1946年6月24日以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决议颁布了劳动法令。
由26条构成的《对北朝鲜工人、职员的劳动法令》全面规定了8小时工作制、同一工资制、带薪休假制、社会保险制等对劳动和休息的民主自由和权利。
在劳动法令的内容中特别重要的是规定了对工人、职员实施8小时工作制。
由于8小时工作制的实施,完全清除了强迫无限制的劳动时间和苛酷的劳动条件的日本帝国主义殖民强制劳动的残余,敞开了新的劳动生活的道路。8小时工作制的实施在实现自主的、创造性的劳动生活中解决了最大的问题,提供了得以提高工人的自觉热忱,大力促进建国事业的可靠保证。
劳动法令规定对在存有有害劳动条件的生产部门和地下劳动的工人实施7小时工作制。这是考虑到支出劳动的强度因劳动条件而各不相同,从法律上保证工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正确措施。
根据劳动法令,无论哪个部门都彻底禁止少年劳动。与此同时,可以消除对女工人的殖民剥削残余,特别保护她们。
此外,劳动法令规定:完全废除残酷的殖民饥饿工资制;对工人和职员实施两个星期定期带薪休假制;对进行有害或危险作业的工人除了定期休假外实施两个星期补充休假制;对丧失劳动能力者和死亡者实施提供医疗帮助、支付补助金等社会保险制。
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颁布劳动法令后,为了其实行,引领人民深入认识劳动法令的进步内容和它的巨大意义,加强了对劳动法令实行的监督活动。于是,北半部的所有地区在短时间内卓有成效地实行了劳动法令。
此后,根据发展的现实要求,制定和实行了把劳动法令加以具体化和发展的各种规定。
由于树立了民主的劳动法制度的结果,朝鲜的工人和职员摆脱过去残酷的殖民强制劳动,具有对劳动的真正的民主自由和权利,他们的劳动和生活发生根本的变化,在新朝鲜建设中取得了飞跃的发展。
男女平等权法制度
过去因男尊女卑的旧封建思想,朝鲜妇女长期被受家庭和社会的歧视和蔑视。尤其在日本帝国主义殖民统治下,朝鲜妇女的处境极为悲惨、辛酸。
日本帝国主义为了生产他们的军需品,把无数朝鲜妇女关在洞窟或铁丝网里,像役使牛马一样役使了她们,甚至把她们拉到战场迫使他们做慰安妇等,干出了各种野蛮暴行。
由于日本帝国主义非人的压迫和剥削、不可忍受的人身污辱行径,被剥夺青春和生命的朝鲜妇女数不胜数。
因此,解放后从法律上确认并切实保障妇女的权利,成为实现社会的民主化、树立保障民主人权制度的必须问题之一。
在朝鲜,男女平等权法制度是通过制定和实施男女平等权法令和各种法规而树立的。
为了肃清日本帝国主义殖民残余,改革旧的封建男女关系,使妇女全面参加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以1946年7月30日决议第54号颁布了《北朝鲜男女平等权法令》。
法令宣布在漫长的岁月里被社会遗弃,在歧视和蔑视中度过悲惨生活的朝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男女平等权法令首先给了妇女以与男子同等的政治自由和权利。
依据法令,所有妇女能够以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参加各级权力机关选举,具有了选举权利和被选举权利。
男女平等权法令还规定,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劳动权利和教育权利。
这是使妇女摆脱殖民地劳动生活和在教育的无权利,在经济生活中保障与男子同等的社会地位,使她们成为科学和文化的创造者、其享有者的人民性的法令。
男女平等权法令还规定结婚年龄,并且规定:妇女有自由结婚和自由离婚的权利;有儿童养育费请求权,有与男子同等的财产及土地继承权;禁止一夫多妻制和人身买卖等蹂躏妇女人权的封建遗习、公娼、私娼及艺妓制度等。
男女平等权法令的颁布是给朝鲜妇女实现了消除数千年遗留下来的男尊女卑旧陋习,争取与男子同等的地位和权利的殷切愿望的解放妇女的富有意义的宣言。
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为了正确实行男女平等权法令,以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决议第78号通过了《北朝鲜男女平等权法令实行细则》(1946.9.14)。
决定具体地规定了男女平等权法令上规定的有关妇女权利的各条款,以便在实际生活中加以适用。
由于建立了男女平等权法制度,彻底清除了长期蹂躏和抹杀朝鲜妇女人权的各种殖民主义的和中世纪的恶习,妇女能够在社会政治生活和家庭生活中,行使同男子一样的权利,有了尊重与维护妇女的人格和人权的法律保证。由于建立了男女平等权法制度,妇女在新朝鲜建设中的作用大大增强了。
除此以外,还制定和施行了许多用来保障人民在科学、教育、保健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的民主自由和权利的法规,国家还采取了有关施行这一法规的措施。 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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