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军法务部在10月13日第十军组建时建立,初建时共有法务部长等五人,后增加一人〔19〕。10月30日第十军军法会议组成(《丁集日命第十二号》,军律会议12月5日组成),法务部成员分任检察官、预审官和裁判官〔20〕。除了专职法务官,裁判官另由所谓“带剑的法官”的军人担当。从理论上说,法务官与“带剑的法官”在职权上没有区别,所谓“作为专门法官,以其专门的知识,努力使审判事务适正,但与所谓‘带剑的法官’的判士(法官——引者)在职务权限上没有任何差别,在事实的认定、法令的解释上,全体法官具有同一的权能。”〔21〕然而正如《日本现代史资料·军事警察》编者所说:法务官“在兵科军官=‘带剑的法官’的判士之下,也有只是充当无力的事务官的一面”〔22〕。其实不仅是“也有”,日本军法会议法规定军法会议长官为军司令官、师团长等各级首长(高级军法会议长官为陆军大臣),以示“审判权和军队指挥权的一致”。这一制度性规定,本来就限制了职业法务官的依法行事。
制度性规定之外,法务部在司令部内不受重视也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如副官部有意不让法务部与司令官同行,如对法务部待遇上的歧视等等,在小川日记中多有记录。这种情况和文官地位的普遍低下确实有关,小川在12月12日日记中说到“军人威势日益暴戾”“我们实际被当作累赘”〔23〕即是对此的真实写照。但对法务部的“歧视”还不仅仅是出于战争环境下武人对文官常有的蔑视,故意的歧视更是因为法务部的功能与日军败坏的军风纪确有冲突。
小川日记12月8日记:“塚本部长万事消极,万事不为。”塚本是上海派遣军法务部长塚本浩次,“不为”和“消极”的原因,小川日记说是听说“内部欠融和”〔24〕。但就当时的日军状况言,仅仅因人际关系便“万事不为”,实难想象。我以为之所以“不为”,应该和法务部工作难以展开有关。东京审判时不少日本军人提到各部队对法务部的抗议,理由是法务部处罚太严,其中便有塚本浩次。他说:“对于上海派遣军法务部处罚的严厉,对于细微之罪也纠明的态度,各部队都进行了非难。”上海派遣军参谋长饭沼守少将也说到,因为“军纪极其严正(依文意应指过严——引者),便有第十六师团向法务部提出抗议那样的事。”〔25〕所谓“严厉”,从日志所载大量重罪轻罚或不罚的判例看完全是妄说,以下将详及,但即便法务部已十分宽纵,法务部的性质仍决定了它不可能为日军官兵所接受。
塚本部长所说的“非难”,从小川的经验中也可以看到。小川38年1月赴方面军(方面军未建立法务部,小川附属于司令部),他感到方面军与军的明显不同在于没有直辖部队,因而不必像在军时面对各级部队的“相当意见”“战战兢兢的深加思考”〔26〕。所谓“相当意见”,当就是塚本浩次所说的“各部队”的“非难”。当时职业法务官的无力处境,小川女儿少时曾有一个具有象征意义的体验。长森(小川)光代说,她读小学时,因父亲法务官的领章和军帽帽圈的颜色特别(白色,当时陆军是红色,骑兵是绿色,航空部队〔时空军尚未成为独立军种〕是兰色等),数量稀少,让人侧目,她的同学甚至问:“你父亲是支那兵么?”为此少女光代十分苦恼,想:“要是父亲是普通的军人多好,多神气,我觉得自己很可怜。”
第十军军法会议38年2月18日随第十军战斗序列解除而废止,原军法会议转为新成立的中支那派遣军军法会议。
第十军军法会议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是陆军刑法和陆军惩罚令。同时,因为在新的地区,面临新的问题,法务部也就军法会议的管辖对象、俘虏、国际法以及囚禁场设置、收押品保管、保密措施等等原则问题和具体细则作出相应规定。从制度的角度说,第十军法务部的规定还算周详,比如收押品处理,对出纳、验证、记录、管理、凭据、责任人以及行文格式、署名捺印等都有详细规定。
第十军囚禁场长为本间彦太郎陆军宪兵大尉,看守长为小林胜治宪兵曹长,下辖八人。
第十军宪兵队的具体人数,时下已无第一手材料可征,但初时宪兵人数应相当有限。时任日本驻华使馆参事官的日高信六郎在东京审判时说:“日本军宪兵的态度一般是公正的,外国人和中国人的评判是好的。只是最初人数极少,12月17日我听说队长之下只有十七人(指在南京——引者)”〔27〕。原第十军宪兵队长上砂胜七宪兵中佐曾说,包括上海派遣军和第十军的“二十万大军配属的宪兵之数,仅为不足百名”〔28〕,如果各军宪兵数的比例大致相当,则第十军的宪兵数将不超过四十名〔29〕。指出这点对于本文的重要意义在于:由于维持日军军风纪的宪兵人数太过有限,宪兵即使不遗余力〔30〕,它的耳目所及也只可能是极有限的范围,所以被日军宪兵发现并为军法会议绳之以法的罪行只是日军犯罪的冰山一角。
人手有限是宪兵作用的主要局限,此外,宪兵的权威也不能不说是一个问题。依“陆军省官制”(明治41年,敕命第三百十四号)宪兵的所属可解释为直属于陆军大臣,如上引井上源吉的表现,也可以认为是受命于天皇,但在实际执行中宪兵权威受到的挑战有时会成为严重的危机。11月18日法务部记录军司令部会议中说到军风纪糟糕时,有“为了肃正军纪即使有牺牲者也不得不”〔31〕之语。“牺牲”二字并非故作危言,因为日军的骄兵悍将自恃卖命打仗有“功”,以为可享胡作非为的特权,并不把宪兵放在眼里。前述东京审判不约而同的证词,法务部长亲口承认“各部队”都有的“非难”,说明包庇部属的情况在当时司空见惯。长官、部队的这种态度,即使不是给犯罪以豁免权,客观上终会起到纵容的效果,因此罪犯遇到宪兵往往不会束手就擒,武力反抗也时有发生。如第一百一师团第二野战医院辎重特务兵〔32〕白□□□(因虑当事人“名誉”,出版时姓名仅留一字,下同)案发时以所携刺刀刺击宪兵〔33〕即是一例。
地位低下的特务兵尚且如此,骄横的一线部队更不会把宪兵放在眼里。对日军暴行的失控,当时日本的外交部门也有感叹。时任日本外务省东亚局长的石射猪太郎在回忆录中说:
南京在岁暮的13日陷落。跟随我军回到南京的福井领事的电信报告和随即上海领事发来的书面报告,让人慨叹。因为有进入南京的日本军对中国人掠夺、强奸、放火、屠杀的情报。宪兵即使有也太少,起不到取缔的作用。据报告,因为试图制止,连福井领事周围也有危险。〔34〕
不仅是宪兵,日领馆人员“试图制止”也会有“危险”。在这样一种恶性环境下,即便日军高层中某些人希望维持军风纪,到头来也只能是一相情愿。
所以虽然日军对军风纪也时有督促,如11月9日军司令官在听取小川就日军暴行提出的“应严肃军纪,军的行动应避免引起国际问题的意见”〔35〕后,当晚在各部队指挥官集会时即要求“严禁无益的杀生”和“掠夺”〔36〕;11日“再次要求各部队注意军风纪”;18日复又下达“关于军纪风纪训示,警戒所属部队”〔37〕,仍无法使横暴的日军稍有收敛。这也可见那种对日军品格的赞美,那种日军犯罪率“世界最低”的断言,距事实实在太远。
二、无所不在的性暴力
从日志和日记中可以看到,当时日军的基本操守已经瓦解,寡廉鲜耻,悖逆人伦,在本土不可能发生的事屡屡出现。如11月25日晚第十八师团步兵第一百二十四联队第三中队高□□在湖州的杀人案,起因为同宿舍某兵胁迫中国妇女当众宣淫〔38〕。日军的这种寡廉鲜耻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强奸的大量发生。这一对中国女性身心的最严重伤害,由于受害者本人极少控告,时至今日仍为不少日本人坚予否认。(不仅将当时的记载一概诬之为“传闻”,更有甚者,认为“强奸的实态”或是“自愿的卖春”,或是“中国人假扮日本兵所为”,或是“中国兵的反日搅乱工作”〔39〕。)对此,我曾在《当事人不告否认不了日军性暴行》〔40〕中说,“不告”,除了面对占领军的弱势立场,也与中国的节烈观和贞操观有关。中国人自来重“义”,在大关节上只能舍生取义,“义”化为女子的义务,便是“高于一切”的更沉重的“贞操”(郭岐《陷都血泪录》述日军强奸,谓“女子之贞操,高于一切”〔41〕)。所以,在中国,一个女子受到了侮辱,尤其是“兽兵”的侮辱,就等于被毁了一生,即使不走一死的路,也只能饮泣吞声,而很难抛头露面地去控诉。正是由于此,向日本占领军告发固是与虎谋皮,战后也很少有人以真名实姓出来申冤。〔42〕
消极地沿着“不告”解释,确实是因为面临证据上的困难。所以当看到小川日记时,不由想到,日军自己留下的南京强奸的第一手证据虽然已随上海派遣军法务部日志的焚毁——也许只是失踪——而湮灭不彰,但日志和日记保留的上海、杭州、湖州等地的大量强奸案例却是最有参照价值的旁证〔43〕。对这些案例粗读一过,发现其中不仅有军法会议所拟诉状、判决,苦主的控告和两造的陈述居然也有详细记录。后者令人十分意外。所以,尽管这些控告基本没有起到惩治案犯的作用(第四节另述),但前所推断的“不告”理由便不能成立,“不告”本身也不再能成立。所谓强奸只是“传闻”,更可因此而不攻自破。
从日志和日记看,日军强奸确实给中国女性带来了巨大灾难。日军所过之处,无论通衢大道,还是田头院角,也无论青天白日,还是夤夜薄晨,但凡女性都难免成为牺牲品。
(一)日军强奸不分场合。如前述被高□□所杀“某”在宿舍宣淫。如第六师团步兵第四十五联队第七中队上等兵外□□案:
被告人昭和12年11月27日昼,赴枫泾镇征发粮秣之际,沿途看到支那女子(十五岁),试图逃跑,生出恶心,抓住强奸〔44〕。
外某“公务”在身,又是在光天化日之下的路途,却公然强奸,可见日军之肆无忌惮到了何种程度。从以下各例中我们还可以看到日军的强奸是无所不在的。
(二)日军强奸不问时间。如工兵第十六联队第三中队一等兵上□□□□案:
被告人在湖州宿营中,昭和12年12月12日晨,在下士官指挥下赴城外征发粮食之际,偶尔看到躲避于竹林中的支那妇女,将其拉入农家强奸。〔45〕
野战重炮兵第十四联队第一中队一等兵前□□□□案:
被告人于昭和12年12月27日约午后零时,进入湖州城内章△△(“△”等各种符号均依原样——引者)家,强奸同人之妻,并滞留其家,同日约5时归宿时再次强奸其女。〔46〕
第一百一师团担架卫生队一等兵小□□□□案:
被告人在湖州宿营中,于昭和12年12月21日约午后1时,进入同所某民宅,强奸支那妇人(二十五岁)。〔47〕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