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在8月1日,北平军调部国、共、美三委员就通过一项指令,“特命第二十五小组前往调查”安平事件“进攻之部队”和“发令及实施攻击应负责之指挥者及人员”。《军事调处执行部给第二十五小组的指令》,1946年8月1日,《关于安平事件一般备忘录》,影印件,第2页。(原件系中共代表团提供给苏联大使馆,后藏于俄国外交部档案馆。感谢余敏玲教授提供复印件。)
在此前后,美方已确定了当日被袭的所有美国海军陆战队及其同行人员的姓名,包括指挥官的情况,并且得到了他们的相关报告。但接下来的进程却一度无法进行。
据美方代表戴维斯(Davis)向军调部三委员,即饶伯森(Roberson)、郑介民和叶剑英报告称:第二十五小组接获指令后,美方代表和政府代表已经确认下列事实:
7月29日正午,由武装保卫之海军陆战队之护送队在平津公路上靠近安平镇之地,与中共部队发生冲突。冲突之地点并非任何军队或居民之经常驻地,而系平津公路上之田野。
参与冲突之美陆战队负责人及当天之任务,均已确定。但未获中共指挥人员姓名及当天参与冲突部队在当地之任务。
美陆战队指挥官8月5日即到达并在小组会议室等待报告事件之经过,但小组屡次投票,均遭中共代表反对,无法听取美方人员报告,调查形成停顿。《美方代表向三委员之工作经过报告》(原件无日期,判断应在8月7日以后至11日之间),《关于安平事件一般备忘录》,影印件,第47―48页。
而中共代表黄逸峰则报告称:第二十五小组接获指令后,他即派副代表张蕴钰拜见美方代表,征询对于开始小组工作的意见。因美方代表回复说正忙于搜集材料,故迟至5日小组才举行了第一次会议。
又由于政府代表吴能定开会伊始即对中共代表的资格问题提出异议因中共方面最初提出参加第二十五小组的代表人选层级较低,后改派黄逸峰,遂得到美、国两方的通过。可参见《周恩来与马歇尔会谈纪要的节录》,1946年8月9日,《周恩来一九四六年谈判文选》,第587页。,因而再度延宕了调查工作的进行。
小组会议终于开始举行后,美方代表戴维斯未经中共代表同意即通知美方三位人员及陆战队指挥官到会以证人资格报告出事经过,且拒绝讨论工作程序,遭到中共代表反对。
当美方代表接受中共代表提议讨论调查程序,即认同在程序中安排赴中共地区听取冀东军区代表报告后,国民党代表吴能定又坚决反对,以致调查工作还是无法进行。《中共代表向三委员之工作经过报告》,1946年8月3日(原日期不确),《关于安平事件一般备忘录》(原件系中共方面当年提供给苏联驻北平领事馆参考的军调部工作资料汇集),影印件,第41―44页。
对于上项争执,美国方面和国民党方面的反应都十分强烈。郑介民电蒋称:小组迟至今日无法开始调查,是因为共方代表得到延安指示,“初则藉(借)口调查程序问题,继则诬指安平事件系因政府与美军联合进攻而发生”。
郑承认,安平事件发生后政府军为根本解决平津路交通安全问题,即开始攻打中共冀东军区第十四军分区司令部所在地香河县城。
他强调,这是安平事件发生后所演成的情况。但共方代表却据此要求小组前往正在作战中的香河县城听取中共第十四军分区的报告,企图造成安平事件有政府军参加的证据,将目前的香河战斗与安平事件混为一谈,“以遂其淆乱听闻,掩饰犯罪行为”。《军事调处执行部委员郑介民上蒋主席报告军调部决派小组赴安平调查美军被袭事件电》,1946年8月9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七编(三),第205―206页。
马歇尔对中共代表的做法也极为不满。他在后来的报告中写道:安平事件明明是中共军队对平津公路上美海军陆战队之汽车运输队的一次伏击,执行小组共方代表却饰词推脱,指责美国及中国政府代表在调处执行程序延搁调查,反说自己一直在催促调查进行。
“此种情形,使人难以忍受。”他一度打算要美方代表退出第二十五小组会议,由他将美方调查结果公布出来。但顾虑到“这样的行动正好使国民党里那个阻碍他的停战努力的小集团得到便宜,实际上使军调部的功用化归乌有,而且可能造成全面的战火”,他不得不忍了下来。
参见马歇尔著,梁敬译注:《马歇尔使华报告书笺注》,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94年,第320页;《中美关系资料汇编》第1辑,第275页注22甲。
不过,对于美国方面的指责,周恩来也有不同解读。他说:事件发生后,我方始终不能与我地方部队直接联系。美方得到了完整的报告,而且同他们的当事人见了面,“我除了延安广播的第一次报告以外,没有得到反映当地行动的报告,我们不知道实际情形,苦得很”。
我一直在催叶剑英直接派人去看,听司令官的报告,会见证人,不能随便作判断。不仅如此,事件发生后政府军正在进攻香河,安平也已经不在我们控制之下了,“客观上小组出发越晚对我们越不利,因为事件发生在安平的公路上,这地区属香河县,政府军正在进攻香河县,情况变化了以后,局势更要复杂,小组去了调查必更困难。因此,我都有电报催小组出发”。
故他认为叶剑英的看法是合理的,即拖延小组出发的黑手是国民党代表。因为是他们不断地在小组会上和中共代表唱对台戏,一会儿反对中共代表的人选,一会儿反对到香河去听取中共方面的事件报告。《周恩来与马歇尔会谈纪要的节录》,1946年8月9日,参见《周恩来一九四六年谈判文选》,第586―587页。
周恩来也表示了对美方代表态度的强烈不满,称:美方代表认为只要听美方报告,再找老百姓调查就够了,对此我“很愤慨”。
“现在战争罪犯在日本国际法庭受审判,都还得听双方的报告,而且美国人可以给他们作辩护。秦德纯(时任国防部次长,在东京国际法庭作证――引者注)是原告,还得受被告质问。安平事件不能不听中共方面的报告就作出裁判……这等于缺席裁判。”
“即使国、美认为事件一定是中共挑起的,没有国民党参加,也得听中共的报告。”
中共代表要求先订调查程序:(1)听取美军陆战队代表的报告;(2)听取中共地方军事当局的报告;(3)听取国方地方当局的报告;(4)听取三方见证人的报告;(5)必要措施;(6)综合报告和结论。
“我认为这个提议接受了我的指示,公正并先尊重美方的报告。”程序问题小组讨论四次不得解决,为此“羁延了四天,我们不能负责,也不能责备我们”。《周恩来与马歇尔会谈纪要的节录》,1946年8月12日,参见《周恩来一九四六年谈判文选》,第605―608页。
经过马歇尔和周恩来的干预,军调部三人委员会几经会议,终于在8月7日同意了中共代表的意见,“成立一分组调查共方报告之香河冲突”《军事调处执行部委员郑介民上蒋主席报告军调部决派小组赴安平调查美军被袭事件电》,1946年8月9日,《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七编(三),第205页。
该分小组正式成立于8月9日,见成彩虹:《见证军事调处――记〈安平事件记录本〉》,《文物春秋》2000年第1期。。14日上午,三人委员会又基本上通过了第二十五小组及分组调查程序之协议。即:
A询问及记录目睹之证人傅瑞慈(Freese)少校及丢克(IMDuke)君之证言,此二人系执行部人员而搭乘该美陆战队武装巡逻队护送之运输车辆者。
B询问及记录美陆战队队长贝尔查(ChalesBell)中校及美陆战队参加冲突之人员。
C访问、询问及记录参加冲突之共军指挥官,及士兵之证言(由政府及中共发给通行证照而由美方在可能范围内供给运输工具)。
D视察冲突地区并访问及记录其他证人之证言。
E询问及记录现在天津美陆战队第一师司令官骆基(Lodge)中将,现在十一战区司令长官孙连仲将军及事件发生地区共军高级指挥官之证言。
F访问及记录若干其他证人之证言,此等证人乃每一方面所认为为求得此事件之真相所必须征询者。
G访问、询问及记录中共所称曾参加冲突而政府及陆战队第一师司令官骆基中将所否认参加之国军部队是否事实。
H召集小组会议准备呈三委员之报告并提出之。《军事调处执行部致第二十五小组指令》,1946年8月10日,《关于安平事件一般备忘录》,影印件,第127页。(注:另据《军事调处执行部小组大事纪要-第二十五执行小组大事纪要》(台北)1946年8月14日条可知,该指令基本通过时间当为8月14日上午,而非10日。且14日之通过,亦仍须进一步取得南京马歇尔、周恩来等批准,方可正式颁布及生效。)
会议结束后,军调部美方委员饶伯森和中共委员叶剑英即于十二时同机飞往南京,分别向马歇尔和周恩来报告调查程序讨论取得之进展,并取得双方的批准。
报载,8月16日上午,即叶剑英、饶伯森从南京返回北平,再度举行三人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有关小组调查程序的协议才告正式通过和生效。《调查安平冲突》,《大公报》,1946年8月17日,第2版。
换言之,执行小组调查工作从8月17日才正式开始。
可想而知的矛盾陈述与调查结果
17日,第二十五小组开始按照三方议定之程序,听取证人证言。首先听取的是美方证人的证言。
美方当事人和陆战队司令部的报告,早在8月1日以后就陆续提交上来了。具体的当事人主要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陆战队军官,一部分是在天津办事、29日随陆战队的车队回北平的军官,包括傅瑞慈少校、考奈尔(Connell)中尉、威斯特(West)中士和一中国司机,以及美军参谋肯尼迪(Kennedy)中尉、丢克和一中国司机,还有一位属于第七特务团的美军少尉。
28日去天津办事的肯尼迪几人都提到,当天去天津开车路过安平镇附近公路时,就已经遭到过一次枪击,但当时他们只有一辆车,公路上没有设置障碍物,加大油门就冲了过去。
第二天他们加入到美陆战队护送的车队返回北平,就出事了。 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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