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人济山庄保安刘某某分别向办案机关和律师证实
所谓被害人并非蹲在地下车库一言没发,而是站着和张某某及未成年人等说话,没有醉酒失去意识等,并且她看到及明知酒吧经理张某某提前离开。
8、湖北大厦前台收银员谢某某2月23日证实
他们给未成年被告人办理入住和登记等,均没有发现任何反常现象。该证实不支持起诉书所认定的“强行带入”。
9、湖北大厦前台收银员夏某某2月23日证实
曾为未成年被告人办理退房手续、退押金等,对该批男、女客人进出没看到任何反常现象。该证实也不支持起诉书所认定的“强行带入”。
10、湖北大厦客房服务员郭某某2月23日证实
2月17日7.20几分时,证人郭某某进8915房间查房,当时还有一名被告人王某在房间内没走,与其进行了简短交谈。郭某某当场进入房间查房验看,证人翻看了被子和床单,没发现有任何污损,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没有任何擦碰的痕迹,厕所无杂物。证明所谓被害人陈述其处女膜破裂,床单上沾染了血迹完全是一派谎言,是在报假案,足以证明8915房间根本不是强奸案现场。
11、湖北大厦离房服务员赵某某2月23日证实
在房间内没发现有血迹,只是厕所里有一小块卫生纸。证实该房间内根本没发生强奸案。
12、湖北大厦保安员夏某某某3月14日证实
所谓被害人与被告人是正常进入宾馆,与证人距离仅五米左右,没有任何反常,证人还认为互相之间是男女朋友关系呢。
13、证人北京京华XX医院医生李某某2月23日证言
证实所谓被害人2月17日上午去该医院就诊时:“带着一个大口罩,看不着脸”,并且名字换了两次。
证实案发当天没有无利害关系的证人看到所谓被害人面部有伤。
14、证人李双江司机张某某2月21日证言
证实所谓被害人及有关酒吧高管对李某某家要钱进行敲诈勒索情况。
15、办案机关的勘验结论否定了8915
房间内发生了暴力强奸的结论
经办案机关以公(京)勘(2013)k1101080000002013020214号《现场勘验笔录》确认“对外围现场勘查后,无异常发现”。证明湖北大厦8915房间内,没有任何搏斗或痕迹等异常现象。并非强奸案现场。
16、最关键的,公安机关的DNA物证鉴定结论不支持李某某和所谓被害人发生了性交。
所谓被害人报案时和以后陈述时,都坚持李某某和她第一个未带避孕套与其发生了性交,不仅插入而且射精。说的千真万确。而李某某在预审时则表示对是否性交记忆不清。但是,京公司鉴(物证)字(2013)第FYB1301058-WZ1058号《法医物证鉴定书》鉴定结果为:除王某、魏某某以外,DNA检测精斑的结果:“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同时,另一个也很重要的DNA鉴定结果是:在所谓被害人的胸罩正面和背面,均未检测出被告人李某某身体的“脱落细胞”。鉴定结论实际上不仅排除了李某某与所谓被害人发生性交,而且还排除了李某某与所谓被害人的近身接触。
客观物证检测结果否定了所谓被害人关于李某某实施了性交插入并射精的指控,证明她在报假案,作假证实。
17、对所谓被害人全部衣裤的勘验检测排除了被告人对其使用暴力
对所谓被害人九件衣裤(红色内裤、红色胸罩、牛仔短裤、黑色毛裤、灰色绒裤、黑色马甲、黑色秋衣、浅色毛衣、黑色外衣)物证检测的结果,可见没有任何撕脱破损。而这些衣裤尤其是内衣内裤,都是紧贴在身上的,如果不是所谓被害人自己脱掉或主动配合他人脱掉,那不会没有任何破损。
对于衣裤的物证检测结果也充分证明,本案绝非强奸。
18、我与王冉律师调查的李某证言,并在庭上经控辩双方进行了质证
证人李某坚持证实酒吧经理张某某主动向未成年介绍并落实卖淫,同时坚持证实所谓被害人某某某是受酒吧经理张某某指使,不断追撵未成年人等,主动出台卖淫的。
经我庭上质证,确认证人李某的证言以当庭确认的为准,因此网络上所传证人李某此前所说的李某某在给其打电话时,承认自己打人的证言,已经失去了证明效力。
19、我在庭上提交的我与王冉律师调查的人济山庄保安刘某某的证言
该证言证实女方并非一直蹲在那里,而是站在那里同张某某及未成年等正常交谈,完全否定了女方醉酒、男方强行、张某某走女方不知情等虚假证实。
20、我在庭上提交的经公证处公证的九份书证证实酒吧经理张某某从去年12月开始,连续给李某某发手机短信22封,称兄道弟,嘘寒问暖,不断邀请李某某来酒吧娱乐。对李某某家庭背景和本人行动情况完全掌握和知情,早有精心算计和准备。
同时多次电话邀请李某某,声称酒吧又来了新美女,进行诱惑。有一次还给未成年人安排了两名三陪出台女,由于李某某的抵制而没有上当受骗。
该批证据同时还证实,事后酒吧经理张某某及其他酒吧高管对李双江家进行敲诈勒索的情况。
综上所述,可见无罪的客观证据的证据链是很严密的,
法院应该依照该大量客观证据按无罪下判。
十三、所谓被害人在房间内引诱未成年等进行性活动
进入8915房间,所谓被害人也是自主自愿行走,意识清楚,被告人说其主动脱衣。
被告人坚持,所谓被害人为了让未成年人产生性欲,喝酒中间就有摸未成年如魏某某等进行勾引教唆的行为。进入8915房间后也有此类行为。可见未成年人等与其进行性活动与所谓被害人引诱直接有关。
事后,所谓被害人如约收到了未成年人向其支付的2000元性交易费,并亲手将该款放入包内。虽然她本人向公安机关谎称她仅在钱包里发现多了三、四百元,但是众未成年人等,以及张某某、证人李某等也直接或间接证实了所谓被害人收取了未成年人2000元出台费的事实。
十四、李某某没有为发生性行为而实施暴力
1、由于被害人一直是主动出台卖淫,因此李某某等对所谓被害人实施暴力没有任何动因,未成年人等对所谓被害人实施暴力与生活逻辑明显不符。
(1)、证人李某证实,“在酒吧内李某某和某某某谈得挺好”,也许所谓被害人出台是为了李某某吧。既然你有情,我有意,那么李某某有何必要将所谓被害人打伤呢。
(2)、所有客观证据都否认了李某某等对所谓被害人实施了暴力。客观证据全都证明所谓被害人对这些未成年人穷追不舍,追了一夜到天明,必与这些人发生性关系。
既然女方如此主动,李某某等未成年人还有何必要对女方大打出手一番之后再与其发生关系呢。这不符合生活逻辑。
(3)、预审口供此供彼供,前供后供,明显不一,检察阶段口供基本上排除了对女方殴打或互相吵嘴打架,审判阶段不仅法官提审排除了殴打或打架,而最关键的是庭审中三名被告人表示均没看到李某某殴打,一名被告人虽然说李某某在车内有殴打或按压(被告方则认为女方在车内耍酒疯踹司机等影响了行驶安全)。但我质证该被告人开车时(他当时开车):是注意前方还是后边,该被告承认主要注意前方,对车后面情况只是通过反光镜偶然看一下,看得不是很清楚。大家知道,在聚精会神目视前方开车的情况下,偶然看一下反光镜是不会看清后面的
而且李某某的监护人当庭提出,该被告人对李某某的打人指证,是由于他的辩护律师与李某某监护人有私人恩怨,背后对被告人进行了唆使。
2、李某某的所谓实施暴力口供源于办案机关不公平的讯问
(1)、在审讯年仅15岁的魏某某时,预审人员当着其监护人父亲魏某某的面,喝斥魏某某:“别人都说李某某打了,李某某自己都承认打了,你为啥说他没打,你到底是想重判还是想轻判?”就这样,未成年人口供中一度出现了李某某等人暴力殴打所谓被害人的供述。
(2)、在审讯未成年人魏某某(大)时,办案人员也是当着其母亲郭某某的面,要求魏某某(大)承认李某某等对所谓被害人实施了暴力殴打。郭某某实在容忍不下去,同审讯人员当场吵嚷起来。 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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