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辩护律师坚持构成强奸罪是否代替了四名被告人认下了强奸罪,这个法律依据在哪里?如果说律师有权代理被告人认罪,那么被告人有没有出具由辩护律师代为认罪的授权委托书?
所有律师都对预审中间提供的有罪口供提出强烈质疑,对对方证人所谓证实犯罪的证言也提出强烈质疑,尤其对所谓被害人的陈述,认为多数情节为虚假陈述。既然全体辩护律师对主要的犯罪事实和性质均提出质疑,对预审中的有罪供述均表示不认可。如果合乎逻辑的思考,那么下一步法庭辩论时辩护律师的意见应该是质疑或者无罪。因为既然对有罪的证据是强烈的怀疑,而控方既没有对有罪证据完全释明,也没有对其真正予以补强。因此辩护律师肯定要对这个案件的事实和性质,进行一个质疑的辩护或者是无罪的辩护。但是,最后那四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对事实和性质都等于突然没有了任何质疑,都毫不动摇地承认强奸罪成立。
质疑辩护应该归于无罪辩护,但这实际上是特殊情况下或特殊的法制环境下,律师的策略性的辩护方法,对主要的事实质疑,所以这种辩护应该是无罪辩护的变形。如果说无罪辩护办案机关或社会对律师的抵触太大,也可能对被告不利,所以选择在根本问题上质疑,质疑辩护有可能导致无罪判决或者是免于刑事处分或者是比较大幅度从轻减轻。因为疑罪即使不从无,起码也应该从轻。
按照事实调查阶段律师的意见,最低都是对有罪做了强烈的质疑。有一名辩护律师仅对所谓被害人陈述的质疑就有20几处,我觉得既然对本案根本性的事实和性质质疑,那就不应该对强奸罪不质疑。我觉得这不合乎逻辑。
客观上律师要通过各种努力来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所以可能要考虑一些具体的辩护策略,但是辩护策略也应该合乎逻辑。进行得失利弊的分析论证。仅仅为了换来不长时间的从轻判处,而放弃了众多无罪的有力理由,连DNA鉴定都没支持强奸行为成立,却甘愿让未成年被告人一生一世戴上强奸犯的帽子。究竟利弊如何?权衡的是否正确?我表示确实不敢苟同。
辩护律师这种做法是否和这个案件的复杂性和影响的广泛性有关系,我不敢妄猜,因此也无法做一个定论。
我认为这个案子再简单用一个质疑辨,从律师业务要求来讲是不合适的。因为有些案件是可以用质疑辩护的,这个案子用质疑辩护我认为不合适。所以宁可受到攻击,受到孤立,也不选择质疑。质疑是个折中办法:这个证据怀疑,那个鉴定有瑕疵,但是最后律师必须真正表明案件的性质是什么?自己的主要意见是什么?难道挑完毛病就完事了?
再一个,律师辩护要围绕主要事实、证据和性质来辩护。如果说律师去做辩护了,强调未成年要从轻减轻,法律不是明确规定从轻减轻了吗。公诉人起诉书都列明了,控方能反对依法从轻减轻吗。根本不用律师坚持了。所以这个理由辩护和不辩护有什么区别。说以前没犯过罪,是偶犯,还用费很大劲去说么,控方和审方有反对的吗?律师不说难道法院就不考虑了吗?这种辩护和没辩护有多大区别呢。
另外,四家辩护律师的意见是否代表了四名未成年的监护人,没看到授权委托书内容。不过,四名未成年的监护人从今年三月就集体联名向政法机关控告:自己的孩子是无罪的,是受骗上当,落入预设的圈套和陷阱。有罪的是酒吧成年人,他们有组织有配合事后又敲诈勒索。
五个聪明伶俐、前途无量的花季少年,除了未成年人个人原因,家长管理教育的原因以外,一个重要原因,是眼睁睁被黑暗复杂的社会负能量腐蚀甚至吞噬了。被起诉后,监护人的心情是十分悲愤的,虽然在极大的压力下,但没有一个监护人承认自己的孩子犯有强奸罪。
网友形容四家辩护律师庭上表现为突然“反水”、“哗变”,有一名辩护律师据说事后表示成功阻止了五名被告翻供,意思是为“定死”强奸犯罪做出了贡献(因此还有网友喻其为“卧底”)。
辩护律师此做法到底是聪明与智慧之举,还是民主与法治之悲,只好让案情的演变和历史的发展来做定论吧。
二十五、关于证人李某的当庭证言
在李某某一案法庭审理中,对证人李某证言进行了质证,同时对证人李某向我和王冉律师出具的证言也进行了质证。
李某是一个比较客观的证人,是全案大部分过程的目击者。他证实了全案很多情节。如张某某、所谓被害人诱惑未成年的情况,张某某、所谓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洽谈嫖资的情况,张某某、所谓被害人一直主动追逐未成年人等的情况,张某某组织所谓被害人进行卖淫的情况,他的证实对查清本案真相至关重要。
李某当庭确认并没听到被告人李某某对他讲过殴打所谓被害人并实施轮奸。在李某结束质证之前,我最后一次询问他关于李某某是否亲口和他讲过打人和轮奸一事,他表示没有,我问他此说法是否以今天庭审为准,李某表示以今天庭审证实为准。他还表示以前证言所以有些不实,是因为抓他时遭到过殴打。显然由于产生了恐惧感,影响了证人部分证言的客观真实性。
证人李某在庭上明确否认了被告人李某某事后口头和他讲过曾殴打所谓被害人并实施轮奸的说法。
因为被告人李某某一直坚持双方活动性质是你情我愿的性交易,因此不可能自己又认为实施了暴力和轮奸,这不合乎逻辑。
另外,证人李某对离开地库之前的活动有很高的证明力,但他从地库离开被告人后,再想证明被告人后来说了些什么,其证言性质则属于传来证据,只能靠其他证据来证明。如果他的证言再靠被告人李某某来证明,也就是证人证明的内容又需要证明对象即被告人来证明。这其实在法律逻辑上叫循环论证,也叫恶性循环,即使证人想证明也是证明不了的。
对方故意歪曲庭审情况,说明客观的证人证言,具有令某些人恐惧的力量。
二十六、强力抗辩,就应重判?
在当前情况下司法腐败还是存在的,因此很多人一打官司,就暗箱操作,托人花钱、找关系走后门,而李某某监护人梦鸽从来没这样想,也没这样做,她选择直接面对司法机关和社会。敢于大声地用证据和理由坚持自己的意见,而不是考虑用金钱和关系去摆平案件,消灾去祸。并且委托律师帮助自己维护合法权益,公开透明,毫不隐晦立场,毫不遮掩行为地进行合法抗辩。
比较这两种对待诉讼的方法,我认为梦鸽是正确的。向政法机关坚持自己的意见,这是相信和尊重政法机关及司法体系的表现,向媒体和社会公开自己的一些重要看法和理由,是因为相信媒体和舆论最终会归于客观公正,这都没有错。按照传统做法,公开抗辩,这是离经叛道,态度不好。而按照民主发展、法制进步的要求,这不仅是完全正确的,而且是难能可贵的。
梦鸽的坚持和李某某本人及我与王冉律师的无罪辩护,绝不应该成为司法机关加重被告人刑责的理由,而应该成为更谨慎更公正对待的依据。不仅不应受到歧视,而应该受到尊重和理解。
但是,案件承办机关和承办人员的习惯性思维和习惯性做法不会轻易改变,也不会快速与时俱进。果然庭上公诉人看到李某某不认罪,律师做无罪辩,当然顺理成章和毫无意外的提出,李某某既然不认罪,态度不老实,应该从重判处。
我想问的是,这是新思维还是旧思维?这是新作法还是老作法?防止冤假错案,要从哪里开始,防止冤假错案有没有第一步?
我认为有,第一步,就是允许嫌疑人大声伸冤,允许被告人强力抗辩。如果每个嫌疑人。每个被告人都是“愿杀愿关,悉听法院。对判错判,坚决服判。”那还有司法公平正义可言了吗?那还如何防止冤假错案呢?
前段看到有多个冤案被告人,就是根本没杀人,可是被判死缓。如果坚决鸣冤不服判,按照司法机关既有的思维惯例就是不服改造,那么随后也有可能判死刑。一个死缓,一个死刑。两利相权从其重,两害相权从其轻吧,被告人只好低头服判,重大冤案就这样发生了。
以往的观念还在占据着人们的头脑,不仅包括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还包括广泛的社会各界人员。一个人一旦被指控,不承认主要犯罪事实和犯罪性质就是不老实,就是认罪态度不好,就要从重判处。我在庭上也讲了,为避免冤假错案,不仅不应歧视,还应该鼓励和尊重,随着社会的进步,无罪辩护或强力抗辩再不能成为从重判决的理由,而应该成为审判机关充分重视谨慎判决的动力和依据。
我认为,为了真正落实中央政法委防止冤假错案会议精神,走上中国民主法制的新阶段,办案机关应该让“强力抗辩判决从重,放弃抗辩判决从轻”的执法与审判理念不仅不保持在现在,不仅不持续到将来,而且应该让其永远成为历史。
真正要防止冤假错案,是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司法改革,审判改革,任重道远。
1、允许和理解被告人对办案机关翻供鸣冤,允许被告人庭上庭下公开抗辩,请从今日始,请从李某某案始。
2、结束口供至上,回归物证本真,请从今日始,请从李某某案始。
3、疑难复杂隐私案件,不采女方虚假男方变化之主观言词证据,而用客观物证客观证言下判,请从今日始,请从李某某案始。
为此我一直强烈要求审判机关明镜高悬,尽快纠正此错案。
李某某主辩律师:
北京市京联律师事务所主任:
陈 枢
2013年9月14日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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