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办案机关在舆论强大压力下办案,其收集的支持强奸罪成立的言词证据均是不够公正,不够客观,不应予以直接采信
由于所谓被害人一伙敲诈勒索未成后,采用“法律”和“媒体”双重手段,借口名人子女所谓犯罪,造成舆论铺天盖地,社会审判,舆论审判。因此办案机关是在社会和舆论强大压力下开始办案,是为给社会舆论和所谓被害人一个交代而办案。因此不可能不偏不倚,公正客观地办理此案,因此其收集的所谓证明有罪的言词证据必然大打折扣,无法采信。
由于有引诱买淫和敲诈勒索违法犯罪行为的出现,从因果联系来看,伤情这种结果出现了新的动机和诱因,因此对所谓被害人的所谓伤情鉴定,必须彻底排除一切存疑之后才可认定,办案机关应该坚决实行“疑证从无”。
根据以上本案具体情况,我认为应该依靠无利害关系的如金鼎轩、人济山庄、湖北大厦等证人证言以及各处监控录像来判断本案女方是否真有醉酒,未成年是否真有暴力或强行挟持,是否违背该妇女意志,还是未成年人服从了妇女的性交易意志,以判断谁是谁非,以判断谁有罪谁无罪。
二十一、翻供之供,如何认定?
通常办案机关遇到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都不大满意,觉得起码这是被告人不诚信的表现。等于骗了办案机关,给办案带来了麻烦甚至困难。有些律师也有顾虑,支持被告人翻供,认为这不对啊,口供可不是随便翻的。个别律师还尽量做工作,防止被告人翻供,否则容易被怀疑是律师指使的。极个别律师则指责其他律师翻供,以证明自己的原则性和正义性。对翻供之供,审判机关或者大打折扣,或者干脆不予采信。
我认为所以有这种想法和做法,是因为所办案件质量不高,对客观证据心里没底,感到确定性不够,因此寻求口供支持或支撑。认为有罪证据的链条,没有口供就断了。
这也是“口供为王,言词至上”的中国古老司法观念的影响。
大家都知道,其实口供是最不稳定的证据,因为被告人面临着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生罪与死罪,利害关系最重大,最直接,顾虑和想法也最多,变化也最大。因此被告人的翻供,应该是最可以理解的,我们完全应该把翻供看做最正常的诉讼现象而不是非正常的诉讼现象。不要动不动就指责被告人翻供,也不要随意指责律师指使被告人翻供,甚至指责律师串供。就是律师指使被告人翻供了,也是他在履行合同义务和律师职责,因为被告人翻供就不需要律师帮助了吗,显而易见,其实更需要了。
案子能翻过去,证明没办好,证据还不确实、不充分,还需要进一步努力,才能定成铁案。翻供是好事,给办案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严格的标准。
现在法制在进步,办案质量也在不断提高,但是冤假错案还是时有发生,主要在两类案件中,一是杀人案件,死无对证,容易搞错。二是奸情案件。女方一口咬死,男方百口莫辩,尤其是事前或事后,双方发生纠纷争执或一度动手的。女方就说男方是为发生关系而使用暴力,男方坚持是由于其他原因动手,但是男方辩了等于没辩,冤案就这样形成了。
这种案件,这时办案机关就特别寄希望于口供,一旦男方口供拿下来了,不是仅仅松一口气的问题,而且似乎铁案就定成了。
本案四家律师为何由强烈质疑转为甘认强奸罪了,我认为还是没有转过口供至上这个坎。在口供面前低头了。这是我国司法千百年来重口供,轻物证的必然结果。可见它的恶劣影响绝并不仅仅在办案方。
重口供,轻物证的结果是,由于被告人口供主观随意性极强,那么法官也只好随之主观随意性极强。被告人口供通常都是比较矛盾散乱,法官也必然随之矛盾散乱。而且法官可以趁机进行选择性采证,想判有罪就选有罪的供词,想判无罪就选无罪的供词。从而给主观臆断、暗箱操作、出入人罪等司法腐败创造了极大空间,很难保证判决的客观公正。
言词证据简单说,其实就是用言词表达人的思想和意念,无非是借口头及书面表达出来而已。法官如果依照有瑕疵的言词证据来断案,那么言词表达人的思想和意念转到哪里,法官的思想和意念就要跟着转到哪里。法院的相应判决就会跟到哪里。请想一想这是何等荒唐可怕的事情。
我承认目前所有案件都彻底抛开口供还做不到,但是本案由于客观证据很充分,四组监控录像、还有十几名完全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因此本案完全可以排除变动频繁的被告人口供、虚假混乱的所谓被害人陈述以及蓄意掩盖内情的酒吧人员的瑕疵证人证言。
客观证据形成有罪证据链就判有罪,形成无罪证据链就判无罪,这是最公平、最正义的了。不知法院可不可这样改?能不能这样判。
二十二、某区检察院、某区法院对五名嫌疑人的提讯和提审笔录。不应拒绝提交给辩护律师查阅、复印,也不应拒绝作为最重要口供进行当庭质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庭前会议上审判人员应该听取辩方“是否申请在侦察、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庭前会议上我和王律师正式提出了此申请,因为人民检察院的讯问更权威、更公正一些,因此作为直接证据,不仅是本案卷宗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的重要证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既然法律规定辩护人“有权申请”明显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那么我理解检察机关就应该是:“无权拒绝”。但是该捡察机关一直未予支持。
某区人民法院直接提审五名被告人,反映了审判机关对本案的重视。使被告方对此案公正审理并裁决产生了信心。法院由此所形成的提审笔录是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更重要的证据材料,因为人民法院一手托“控”、“辩”两家,居中裁决。因此应该是更公正,更客观的。因此对其收集的言词证据,也必须向律师出示并在庭上质证。对律师该合法要求,某区法院也一直未予支持。
为何未予支持,原因就是该证据对被告方有利,而对控方不利。因此拒不出示。这就造成控辩双方诉讼地位明显不平等、不对等。
8月29日连续开庭至中午时,李某某辩护律师经请示审判长后去上便所,回来后竟被拒之法庭门外,法院严重轻蔑歧视辩方,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侵害了律师的辩护权。
上诉事实也充分证明,任何人一旦被抓,在公权力面前,他都绝不是强者而是明显的弱者。网上某些人所大肆宣扬的李某某家是强者的说法,是何等的不符合实际。
程序不公正几乎必然导致实体不公正,从上述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来看,本案判决结果不难想见。
二十三、“两高一部”要求特别注意审查女方是在什么情况下告发强奸案的
1984年4月26日实施的现在仍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这一司法解释对特定环境和情况下男女发生性关系如何具体应用法律做了最有效的最权威的解答。该解答认为:
“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
我认为,本案真正的性质不是未成年人强奸陪酒女,也不是所谓被害人半推半就,而是酒吧经理张某某和陪酒女等吧房内挑动诱骗,吧房外无耻追撵,从半夜一直纠缠到亮天,终于实现了主动出台性交易,收取嫖资2000元。发生关系后又集体实施敲诈勒索50万,未遂后才报案告发。实际是转而通过媒体和法律继续实施敲诈勒索。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和本案事实,本案未成年人等根本不构成强奸罪。
二十四、如何理解庭上四名被告人律师和四名被告人及其监护人的辩护意见
关于四名被告人认罪的问题,这不是事实。其中确实有一个被告人认罪,就是说承认犯了强奸罪,另外四个被告人都没有承认自己犯了强奸罪,都表示这个行为的性质是嫖娼或者性交易。
但在开始的时候要求被告人对起诉书表达意见,有三个被告人表示对起诉书没意见,有两个被告人不同意起诉书意见。表示不承认它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
这三个对起诉书表示没意见的,仅有一个在事实调查阶段,承认自己是强奸犯罪。另外四个人在事实调查阶段,都没有承认自己是强奸犯罪,认为自己的性质是嫖娼或性交易。这个与前面的对起诉书没意见是有矛盾的。到底是以哪个为准,我认为后边被告人在事实调查中表达的更具体,更明确,也就是说有四名被告人没有承认自己犯了强奸罪。
在法庭调查结束后,确实有四名被告人包括李某某都表示犯了错误,十分痛悔,希望法庭能给个机会,恢复学业,以后重新做个好少年。有三名被告人表示了歉意。其中有两名被告人或者是监护人表示要赔偿,这是事实。
在可能面临刑责的时候,为了孩子无罪,或最大限度的从轻或减轻,家属有这样或那样的想法或做法,即使拿钱消灾,我也表示理解。
本案所谓被害方之所以在九月五日匆匆撤诉,是因为最后依照法律规定法院能够确认的所谓被害人医疗费,顶多几千元钱,很可能只有几百元检查等费用(而且还要不管伤害事实是真是假)。而现在已有本案辩护律师正式宣称三家赔偿45万,并且已经支付,以换取所谓对方谅解。
45万超过实际医疗费金额极可能是100倍以上,符合国家关于民事赔偿的法律规定吗?家属实施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巨额赔偿,法院不应支持,律师不应促成,民事赔偿不能违背法律,显失公平。民事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自愿,我认为家长内心绝非自愿。
法庭事实调查结束后,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都表示让律师发表辩护意见,监护人可能感到自己法律知识所限,也一直没有表示意见,但也没有表示让律师表达自己的意见。我和王冉律师发表的是无罪辩护意见,另外四名被告人辩护律师发表的是确认强奸罪成立的辩护意见。
但对于确认强奸罪成立的律师辩护意见,四名被告都没有表示是否同意,法庭最后也没有讯问被告是否同意律师的辩护意见。有一名被告人最后表示同意自己律师的意见,但是也没讲是否同意强奸罪。
这里面是有区别的,律师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性质,独立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因此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不是就等于是被告人的意见,我认为必须问清被告人,同不同意辩护律师的意见,因为四名被告都没有表示自己犯有强奸罪。 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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