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张某某和所谓被害人的关系来看,可见双方有一定的隶属和组织关系,所谓被害人主动追逐性交易绝不是孤立的行为。
张某某到家一看表,已是13年2月17日清晨5点38分。
2月17日早晨8点05分,张某某终于等来了某某某的电话,所谓被害人性交易已经完成,某某某收到性交易费2000元。
事实证明,张某某为介绍及组织此次所谓被害人性交易,确实是不遗余力,证据确凿,无可抵赖。
双方都向张某某汇报,可见张某某在此次卖淫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用逻辑关系来分析,就是张某某的活动,与所谓被害人性交易事件的发生,是必要条件关系,必要条件是有之未必然,无之必不然。也就是说,仅有张某某的这番推动、促使和安排,所谓被害人坚决不同意性交易,性交易行为也不会发生;但是,没有张某某的这番推动、促使和安排,所谓被害人这次性交易就不会实现,未成年等也不会上当受骗。显而易见,张某某的行为是所谓被害人实现性交易的必要条件。
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介绍组织性交易的,应该承担刑事责任。酒吧高管张某某等已经触犯该条刑法,应该依法追究。
六、明显案中有案,怀疑张某某及所谓被害人是有组织有预谋的布套设局
1、通过案发前联络情况可见是有意布套设局
本案为张某某、所谓被害人等事先有意设局,因为此前张某某对李某某及其家庭背景情况非常熟悉。案发之前,从2012年12月30日至2013年2月17日晚,张某某共连续给李某某发送手机短信22封,他不仅完全掌握李某某的活动情况,比如李某某什么时候到海南,什么时候回来等。而且张某某不断称兄道弟、嘘寒问暖,再三要求李某某去酒吧消费。
据证人李某证实,张某某以前在李某某等来酒吧消费时,已经带来过两名陪酒女策划出台,只是李某某坚决拒绝,没有上当而已。平时张某某也经常给李某某等打电话,介绍酒吧有新美女,希望未成年人速来。
如果没有一定的预谋,所谓被害人为何半夜零点还在酒吧内等待。从半夜零点到清晨早晨7点多(张某某到早5点多离开),所谓被害人在7个多小时内,一直和未成年人等纠缠在一起。丝毫没有离开的意思,这难道是无意识的?是没有任何目的的?
整个过程使我们觉得,他们是有计划的,有预谋,有分工,设的局。
2、通过事后联系情况也可判断安排陪酒女出台是
有组织的行为
所谓被害人对办案机关和媒体讲:2月16日零点左右是自己偶然去酒吧喝酒,导致无辜被害。按照所谓被害人的说法,她应该和酒吧人员完全不认识,从来没联系。
但所谓被害人为何在案发后,与酒吧老总、高管在两天半内两次会商,除了共同研究敲诈勒索以外,是否还研究如何掩盖酒吧经理和业务人员主动和有组织性交易的事实。否则为何很短时间内他们之间大量通话?
法理分析告诉我们,结果可以逆推动机。通过酒吧人员参与敲诈勒索这个犯罪结果足可以逆推对方等人引诱未成年人进行性交易的罪恶目的和动机。
七、通过所谓被害人在本案所有的关键节点上,都需要张某某安排或表态,可证明他们之间是有隶属关系的,起码是合作伙伴。
在某酒吧内喝酒唱歌玩游戏时,张某某多次表示所谓被害人可以出台,价格1000元,所谓被害人均予以同意,并表示“一切听张某的安排”。未成年等是首先离开酒吧的。而此时所谓被害人进入更衣室同张某某沟通商议后,按照张某某的安排追出酒吧外,在李某某未让张某某、所谓被害人上车的情况下,二人厚着脸皮挤入魏某某(大)的Q7车。总算跟上了未成年等。
离开酒吧后,在魏某某(大)Q7车上,张某某也和所谓被害人某某某讲:“你今晚陪他们玩好,他们给你1000元,我明天再给你加1000元。”所谓被害人某某某当即表示听张某某的。该情节受到车内所有人的证实,并且在金鼎轩吃饭前,魏某某(大)还同李某某亲口讲了这事。
在金鼎轩也是在张某某的召呼带领下,所谓被害人最后一个跑出来,想上李某某的车。李某某摇下车玻璃,不让其上车,说“你俩滚!”将张某某和所谓被害人骂走,此情节未成年等都当场听到了。又是在张某某的无耻乞求之下,带着所谓被害人又一次挤入魏某某(大)的Q7车。张某某承认是自己将所谓被害人喊上车。
在离开地下车库后,所谓被害人可能在车内有耍闹行为,但是经过李某某和张某某通过电话,李某某告知所谓被害人:张某某表示今晚你陪他们玩好,有什么事明天同我说,然后,所谓被害人立即表示同意,之后就再没明显耍闹过,而且一直坚持不离开未成年人的车。
全体未成年人证实,张某某离开人济山庄前,同所谓被害人就性交易的事情已经完全安排完毕,然后又同未成年等进行了落实。
全案可确认,所谓被害人不少于三次向未成年人等表示:张某让我干啥我干啥。
八、法律要求审判中要注意的生活逻辑和经验法则告诉我们什么
张某某编造出把所谓被害人一人留给未成年等的理由是:“让李某某等人送某某某回家”,此谎言未获任何人知悉,纯属编造。
就是一个普通人也感到费解:一个单身女孩子,半夜三更去酒吧这种场所干啥?面对一帮素不相识的男人,为啥还去陪酒、点酒、陪玩、陪唱歌?如果不是去卖淫图利,为啥对几个素味平生的陌生男子从11点多纠缠到天明不肯离开?如果确实是遭到暴力侵害,所谓被害人为啥还马上把对方的2000元装到自己包里?
简单分析一下,张某某与所谓被害人在地下车库分手也不符合经验法则。由于张某某将所谓被害人深更半夜带领外出,张某某在法律上已经对所谓被害人的安全产生了特定的义务或责任。那么张某某自己坐车回家为啥不带所谓被害人回去呢?而且张某某也明知所谓被害人和这些素不相识的男人都喝了不少酒,酒后容易乱性。所谓被害人对该地点又人生地不熟,不仅可能发生淫乱、强奸,还可能发生凶杀、绑架等严重犯罪。那为啥还把她交给这些陌生男人呢?张某某自己带所谓被害人回家不是更安全吗?反过来所谓被害人不选择同自己酒吧的经理或朋友一起回家,而留在这些陌生的酒后男士这里,意欲何为呢?
默写的谎言改变不了铁写的事实。反常的,违反生活逻辑和经验法则的行为,必有蹊跷和不可告人之处。打个比方就是“皮裤套棉裤,必然有缘故。”
九、关于所谓被害人的主体身份
我认为,所谓被害人就是酒吧的职业陪酒女。因为对方提供的所有证据都没能证实其有任何其他的生活或经济来源。
1、所谓被害人所说的某某广告公司和她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双方就没有建立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也就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如有劳动关系,无故缺勤三天就可除名。而所谓被害人几个月不上班,用人单位却没有任何处理措施,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2、所谓被害人虽然拿到了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交纳四险凭证,但是由于我国当前社保交费的复杂性,在甲单位交纳四险但是在乙单位上班的情况很多。还有的仅仅是挂在某个单位交纳四险,实际上和这个单位并无劳动关系或其他关系。因此认定其是否为该单位在岗员工必须靠上岗考勤情况、支付劳动报酬情况、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才能证实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3、而所谓被害人没能提供她出勤哪怕是一天的广告公司考勤凭证。
4、所谓被害人没能提供哪怕是该公司给她开过一分钱工资的开资凭证。
没上岗,没开资算是单位的人吗?
5、所谓被害人夜间穿酒吧工作服工作,并且有存衣箱,证明她是酒吧员工。
6、她一口一个听张经理的,张经理要求怎么干她就怎么干,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也说明她是酒吧员工。
7、所谓被害人 2月20日在公安机关的《伤检记录表》上填写的是“工作单位:无”,也可证明其未在某某广告公司上班。
8、员工有事,领导出面,为了所谓私了之事,酒吧主要领导都出面参与了。
所谓被害人的主体身份很重要,这虽然不影响她是否会成为强奸罪的被害人,但可以判断这次出台是临时起意还是有准备有预谋的。
十、部分酒吧高管参加敲诈勒索
所谓被害人性交易完成后,忽然翻脸声称未成年人等违背了自己的意志强行奸淫,宣称未成年等对自己使用了暴力胁迫。张某某与所谓被害人研究好以后,张某某从 13年2月17日14时58分开始给李某某打电话,共打到2月17日22时13分遭到李某某痛斥时为止,共打了5次电话,最长时间达9分多钟(有张某某电话通话记录为证),电话内容就是一个,本案私了,每家出十万,但是却让李家交50万。实际就是敲诈李家一家。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想寻找和敲诈其他家。 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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