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具体日期的纠正
曾汉周在讲张春桥的罪行时说:“……张春桥,罪行也是8条:1.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和江青一起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的主犯。2.1967年,张春桥说: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我们对所有的权都要夺。多次宣称,文化大革命就是改朝换代。3.伙同王洪文以上海为基地,建立由他直接控制的民兵武装,策动上海武装叛乱。4.制造上海康平路武斗事件,打伤91人。在济南支持王效禹制造武斗事件,拘捕、关押、伤残388人。5.1966年12月,支持蒯大富组织游行示威,煽动打倒刘少奇。6.指使策划夺取上海市的领导权,上海市领导干部12人被诬陷为叛徒、特务、反革命,曹荻秋、金仲华被迫害致死。7.操纵指挥游雪涛小组进行特务活动,制造冤案,迫害干部138人。诬陷华东地区领导干部在长江以南搞一个地下武装,阴谋兵变。8.指示马天水、徐景贤诬陷领导干部是资产阶级民主派。”“张春桥上述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第二是适用刑法条文,一共有这么几条:98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这是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92条,阴谋颠覆政府,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93条,策动叛乱的,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101条,以反革命为目的伤人的,处无期徒刑;102条,以反革命目的,宣传推翻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罪恶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138条,诬陷迫害他人的,参照所诬陷的罪行性质、情节和量刑标准给予处分。”
在此之前的几次会议上,对于张春桥的罪行量刑,大家都没有提出别的异议。但对于判决书(草稿)中,有关“张春桥审批的《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关于成立“文攻武卫”指挥部的打算》的报告”时间,我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我认为判决书(草稿)写错了,上面写张春桥审批的日期是“1967年7月”,而应该是“1967年8月20日”。同志们对此找来特别检察厅的起诉书,上面写的也是同判决书(草稿)一样的日期。
江华问我:“你能不能确定?”
我说:“能确定。”
江华又问我:“你有材料说明吗?”
于是我将此事的来龙去脉作了汇报。
我在参加预审时曾经接触过这份材料,由于是上海的事情,所以记得很清楚。1967年7月31日,张春桥在上海向中央写了一个报告,“要求改造上海民兵”,这份报告中将民兵改称为“文攻武卫”。中央同意后,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办公室和上海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办公室的人员就起草了《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关于成立“文攻武卫”指挥部的打算》的报告,张春桥看后于8月20日在报告的第一页作了眉批:“同意成立‘文攻武卫’指挥部”,还作了其他的批语。因此,1967年8月底就成立了上海市文攻武卫指挥部,王洪文充当总司令。所以说,张春桥应该是1967年8月20日批的报告,8月底成立的文攻武卫指挥部,而不是7月,7月31日是张春桥向中央写报告的日期。
那么这个日期又怎么能搞错呢?
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在起诉书中提到,“(四十五)1967年7月,张春桥在他审定的一份报告中提出‘以枪杆子保卫笔杆子革命’,指使王洪文等在上海建立由他们控制的武装力量。”
1967年毛泽东提出了“文攻武卫”的口号,特别检察厅只说张春桥在审定一份报告,没有说明审定的一份什么报告,我认为他们所以不写出报告的名称,是为了回避“文攻武卫”的提法。
后来,特别法庭在这个问题的认识上有了很大突破,判决书上明确写上“张春桥审批的《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关于成立‘文攻武卫’指挥部的打算》的报告中,就提出所谓‘以枪杆子保卫笔杆子革命’,积极建立他们控制的武装力量”。但是,起草判决书的同志是沿用起诉书上的日期,所以写错了。
早在1980年10月之前,我在秦城监狱“王洪文预审、起诉组”讨论起诉书时就已经提出来了。不知是由于太忙还是意见没有反映上去,结果在起诉上仍然将时间搞错了,判决书(草稿)又照着沿用,造成一错再错。1981年1月21日讨论了一天的判决书(草稿),仍没有人提出这个写错了的时间,我只好将此再次地提了出来。
当然,在整个审判和量刑中,这个时间只能算是一件无足轻重的小事,不会影响到对张春桥的审判与量刑,但作为法庭的审判员,严肃认真地对待每一个细小的事情,尽量做到准确无误,这也是应尽的责任。
江华听了之后,点头说:“有这么回事。”于是他立刻派人到我们的住地—西直门国务院第二招待所去取卷宗。
一会儿,卷宗拿回来了,江华一看,立刻说:“这个问题不提出来
,差一点搞错了!”于是,判决书(草稿)上的这个时间立刻改为:“1967年8月审批。”
法律的威严与量刑的公正
对于姚文元的罪刑,曾汉周说:“……姚文元的罪,列了这么7条:1.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的主犯。2.1967年积极参与夺取上海市领导权的活动。3.1974年到1976年指使‘梁效’、‘罗思鼎’写作班子诬蔑国家领导干部从资产阶级民主派到走资派,已经成为继续革命的对象。4.参与诬陷上海市领导干部曹荻秋等人。5.1967年1月至9月指使鲁瑛派人到国务院一些部门和一些省搜集诬陷领导干部的材料。6.1976年3月至5月,姚文元诬陷南京、北京等地悼念周恩来总理的群众是反革命,诬陷邓小平是‘天安门反革命政治事件的总后台’。7.1967年5月,在济南参与支持王效禹制造武斗事件……以上这些罪行都经过法庭调查,事实是清楚的,罪行是确凿的。”“第二是适用法律条文:98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92条,颠覆政府罪,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102条,宣传煽动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首要分子或其他罪恶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138条,诬陷迫害他人的,参照所诬陷的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给予刑事处分。”
对于姚文元的量刑,与会的审判员都没有提出别的意见。
曾汉周接着讲了对王洪文的量刑。他说:“……王洪文的罪行列了5条:1.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的主犯。2.王洪文伙同张春桥,以上海为基地,建立由他们自已控制的民兵武装。1976年9月24日,他向王秀珍说:‘要提高警惕,斗争并未结束,党内资产阶级是不会甘心失败的。’最后是上海武装叛乱。3.1966年12月参与制造上海康平路武斗事件,打伤91人。4.1967年8月,组织指挥上海柴油机厂的武斗,关押伤残650人。5.1976年指使鲁瑛派人到一些省搜集诬陷领导干部的材料。以上这些罪行,经过法庭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刑法的98条、92条、93条、101条、138条,这5条。”
对王洪文的量刑,大家认为是合乎实际和法律依据的。
其实,在此之前的有关会议上,对于王洪文的量刑问题,也是有过一些争论的。
关于康平路武斗事件,特别检察厅起诉书说“在张春桥等的指使下,王洪文伙同打砸抢罪犯耿金章,组织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攻打‘工人赤卫队’……”特别法庭经过庭审后认为,此实际情况与起诉书上的有出入。事实是从1966年12月28日“工人赤卫队”总指挥王玉玺调集人员到康平路保卫市委机关开始,张春桥就对“赤卫队”恨之入骨。12月28日在张春桥指挥下,“工总司”二兵团司令耿金章包围了康平路市委机关,在双方武斗开始时,他四处寻找他们的司令王洪文,但不知道王洪文在什么地方。到武斗快要结束时王洪文才露面,指挥“工总司”镇压“赤卫队”。
由于这样的原因,一些审判员都认为康平路武斗主要是“二兵团”司令耿金章指挥的,因此判决书上不能写“王洪文伙同耿金章”。这个意见得到了大家的认同。最后,判决书上定王洪文的个人罪行,只写“1966年12月参与制造上海康平路武斗事件,打伤91人。” 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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