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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正法官忆审判四人帮 全国舆论一片喊“杀”声

www.sinoca.com 2013-08-28  文史精华



  这体现我们办案人员是始终坚持实事求是,不搞笼而统之地定罪,一是一,二是二,绝不含糊。

  关于起诉书指控王洪文于1968年,在张春桥的指使下,伙同徐景贤等人,借为中共“九大”准备材料之名,编造所谓《陈毅反动言论集》,对陈毅诬陷迫害,最后,特别法庭在合议时对此作出了对王洪文不予定罪。

  1980年12月6日,对王洪文庭审后,王洪文审判组书记员杨富年对我说,有人反映有关陈毅点名批判的问题,1968年中央发过文件。我就说:“你是不是到机关机要处调出1968年的中央文件看看是怎么一回事。”

  杨富年回机关调出了中央(68)156号文件,我一看才知道是1968年张春桥回上海传达贯彻八届十二中全会决议的情况,向毛泽东主席、党中央写了报告,报告中提到“二月逆流的那几个人要不要点名,看来点名很有必要”,并在报告中点了朱德、陈毅、聂荣臻的名字。毛泽东阅后同意张春桥的报告。于是中共中央发出了中发(68)156号文件,批发全国“参照执行”。

  我和杨富年看后,遵照“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的精神,凡是毛泽东主席批示或点头的问题,都不定有关被告人的罪,因此此条也不宜定王洪文的罪。

  问题提出来后,中央领导同志建议特别法庭此事对王洪文不宜定罪。后经特别法庭讨论决定,虽然法庭对此事进行了庭审,但不定张春桥、王洪文等人的罪,就不写在判决书上了。还有,关于王洪文“长沙告状”一事,我再次提了出来,最后都被认定不记入王洪文个人的罪行。

  曾汉周介绍对陈伯达的罪刑时说:“……陈伯达的罪行列了5条:1.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的主犯。不是组织领导,和前面四个不一样。2.1967年7月,伙同江青、康生对刘少奇进行人身迫害。3.诬陷国务院副总理陆定一是‘现行反革命’、‘叛徒’、‘内奸’,并决定对他进行人身摧残。4.1966年,提出‘横扫一切牛鬼蛇神’等口号,煽动迫害广大干部、群众。5.1967年12月,陈伯达诬陷中共冀东党组织可能是国共合作的党,实际上可能是国民党在那里起作用,使冀东党冤案株连了大批干部群众。这5条罪,经过法庭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的法律条文:98条,92条,102条,138条。”

  第二审判庭刘继光审判员介绍了第二审判庭的情况:“……关于黄永胜,认定的罪共8条,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方面就是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有三条,一是诬陷彭德怀同志,二是诬陷叶剑英同志,再一个是诬陷罗瑞卿同志。第二个方面,关于制造冤案,迫害干部和群众,有三条,一条诬陷总参领导干部,再就是制造广东地方党冤案,再一个就是制造以文年生为主的反革命集团冤案。第三个方面,属于‘两谋’方面的,就是向叶群密报毛主席南巡时的讲话内容,一共8条罪行。适用刑法98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92条,阴谋颠覆政府罪,138条,诬告陷害罪。

  “……关于吴法宪:一条是诬陷党和国家领导人,这方面有二个事实,一个是诬陷贺龙同志,一个是诬陷罗瑞卿同志。再一条是诬陷迫害空军的干部、群众174人,其中有两人被迫害致死,一个是南京军区空军参谋长顾前,一个是空军学院的副教育长刘善本。第三条,吴法宪把空军的一切指挥权、调动权交给林立果了,林立果以空军党办的人员为骨干,成立联合舰队。他的罪行主要认定这几条。适用刑法:98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92条,阴谋颠覆政府罪;138条,诬告陷害罪……

  “关于李作鹏,罪行主要有三条:一条是诬陷党和国家领导人,就是诬陷贺龙,说他和叶剑英篡军反党;第二条,在海军诬陷干部群众120人;第三条,就是参加‘两谋’方面的,林彪叛逃当中,他没有阻止飞机起飞,事后还掩盖罪行,修改记录。适用刑法:98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92条,颠覆政府罪;138条,诬告陷害罪……

  “对邱会作的罪行,认定有两条:一个是诬陷迫害总政干部,就是在林彪砸烂总政的罪恶活动中,邱会作起了重要作用;第二条诬陷迫害总后勤部干部和群众462人,被迫害致死的8人。适用刑法;98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92条,阴谋颠覆政府罪;138条,诬告陷害罪……

  “对江腾蛟认定罪行主要三条:1.多次参与林立果策动武装政变和杀害毛泽东主席的罪行;2.积极参加林立果在上海召开的秘密会议;3.积极参加林彪、叶群、林立果准备南逃广州的反革命行动……适用刑法:98条,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93条,策动武装叛乱罪;101条,反革命杀人伤人罪(未遂)……”

  审判员逐个举手表决

  刘继光讲完之后,江华要全体到会的审判员充分发表意见。

  全体审判员都发了言,特别是对于10名主犯的量刑问题,大家都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发表了各种意见。这些意见相互之间也有争论,但由于从预审到开庭审判,大家对整个案子都是了解的,而在这次会议之前,对于起草的判决书就已经开过4次会议讨论,各种意见在这时都已基本统一,很快就取得了一致的意见。

  这时有人提出,关于参加上海武装叛乱,点的人名不要太多了,这样重点不够突出,是不是少点几个人名。江华也同意这个意见,认为不能把参加(上海武装叛乱)策划会议的人都写上去。

  当时上海的情况,那是1976年10月12日的晚上,“四人帮”在上海的骨干策划停产罢工、游行示威以及武装叛乱,提出“还我江青”、“还我春桥”、“还我文元”、“还我洪文”的口号,当时除马天水、徐景贤、王秀珍已被中央叫到北京参加打招呼会议之外,参加会议的除市委常委王少庸、冯国柱、张敬标和黄涛外,还有上海造反派中的“五虎将”陈阿大、黄金海、叶昌明、戴立清、马振龙,上海写作组的文痞朱永嘉、王知常,市委组织组负责人王日初,市民兵领导小组副组长施尚英和王洪文在沪的秘书廖祖康、肖木等人。

  “四人帮”在上海的这些骨干分子,后来王少庸、黄涛由检察院免于起诉处分—这是一件至今都令人莫名其妙的事情;冯国柱被开除党籍,张敬标留党察看,其他从陈阿大到肖木共11人,后来被上海市中级法院判处徒刑。这些人在策划上海的武装叛党乱时,都起了不小的作用,因此特别法庭在起草判决书时,在上面点了他们的名字,江华的意见在这伙人中有选择地加以点名。这不是一件小事,因为被特别法庭写入了判决书中并点了名的人,也就是宣告了他政治生涯的结束,法庭是必须认真对待的。

  江华转过身来对我说:“你王文正是从上海来的,判决书上只能写有代表性的人物,你看写上哪几个人?”

  我说:“我的意见,在市委4个常委中写王少庸,他也是上海市革命委员会的副主任,他分管政法工作,又是专案组的总负责人,迫害了不少干部,有民愤,应该点他的名,他是老干部中追随‘四人帮’的典型代表人物;再就是点‘五虎将’之首的陈阿大,他还是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另一个应该是点上海写作组文痞之首的朱永嘉,他也是参与姚文元写评‘海瑞罢官’的人物之一。”

  江华表示同意这个意见。

  后来在判决书(草稿)上改为:“十月十二日……当晚,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副主任王少庸、上海市写作组负责人朱永嘉、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工交组负责人陈阿大等人开会,策划停产罢工、游行示威,提出‘还我江青’、‘还我春桥’、‘还我文元’、‘还我洪文’的反革命口号,宣称要‘决一死战’。”

  修改后点的几个人名,得到了全体审判员的一致通过。后来正式地印入了判决书。

  还有一点是在1月20日讨论判决书草稿时,对于上面所写的“林彪(原中共第八、九届中央委员会副主席,国防部长)”,“谢富治(原中共第九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公安部长)”,我曾提出应在他们职务的上面加一个“部”字,写成“国防部部长”和“公安部部长”。因为我们写的不是一般的文件,而是具有历史意义的一份判决书,应尽量在文字上准确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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