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青的量刑—三位法官提出了不同意见
1981年1月22日,人民大会堂天津厅。特别法庭在这里召开合议庭评议会议。会议由特别法庭庭长江华主持。
出席人员按当时“简报”的排列顺序为:
庭 长 江华
副庭长 伍修权、曾汉周、黄玉昆
审判员
王文正、王志道、王战平、甘英(女)、史笑谈、宁焕星、司徒擎、曲育才、朱理之、任成宏、任凌云、刘丽英(女)、刘继光、许宗祺、严信民、苏子蘅、巫宝三、李明贵、李毅、吴茂荪、沈建、张世荣、张敏、范之、骆同启、高朝勋、高斌、黄凉尘、曹理周、翟学玺
缺席 费孝通
记录 书记员高克盛、黄林异、李秀敏、甘明秀
进行评议的发言是自由的,各种不同的意见都在这里得到了表述,不同的看法和意见在这里也同时进行着辩论。特别法庭的法官们本着对法律负责,对历史负责,对全国人民负责,对我们的后代负责以及对被审判对像本人负责的精神,畅说欲言,各抒己见,同时也进行着量刑的法律辩论。这一切,对于外界都是保密的,至今都没有任何人批露过特别法庭合议时的具体情况。
合议是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10名主犯的量刑,是对每个法官掌握法律程度的一次衡量,也是对前阶段大审判的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总结,当然是很精彩的。
江华庭长首先讲话。
他说:“今天是第五次全体审判员会议,主要是量刑问题,大家有什么意见,进行讨论。方法上是不是这样的,特别法庭全体审判员来评议,就是合议了。我们过去各小组都酝酿了,审判庭也酝酿了,在这个基础上,一庭也谈一谈各方面的意见,二庭也谈一谈各方面的意见。不仅酝酿有各种的意见,就是我们今天讨论,甚至表决的时候都会有各种不同的意见,都是正常的。认为有不同的意见就是错误,没有那回事。我们合议,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是少数服从多数。说少数人的意见是错误的,没有那回事……合议的时候都应少数服从多数,这个要说清楚。在这个基础上,采取两个庭先谈一谈,谈了之后,大家看对哪个人有什么意见,发表一下意见,没有别的意见,我们就一个一个地表决。”
全体审判员对江华庭长的意见都表示同意。
曾汉周副庭长首先向合议庭介绍了第一审判庭酝酿的情况,说:“……江青的罪,归纳起来有八条:1.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为首组织反革命集团,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主犯。2.1967年7月伙同康生、陈伯达,诬陷迫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由于江青本人的诬陷迫害,使刘少奇被迫害致死。3.1968年7月伙同康生诬陷中共八届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88人,她亲自点名诬陷的有24个,致使这些被诬陷的人都受到迫害。4.1976年3月,江青擅自召集12省、自治区负责人会议,点名诬陷中央和地方的领导干部。5.诬陷并决定逮捕关押杨易辰、杨承祚、王光恩、郝苗等11人。6.诬陷原煤炭部部长张霖之,致使张霖之被非法关押打成重伤致死。7.诬陷劳动模范时传祥,使时传祥遭受残害,折磨致死。8.勾结叶群,指使江腾蛟非法搜查郑君里等5人的家,对他们进行人身迫害。
“这些判决书上都有了,在江青这个案子的卷宗里都有详细的材料。这里只是点一下就行了,是主要的。这8条主要的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的刑法条文和我们昨天讨论判决时适用的是一致的。适用刑法的98条,组织反革命集团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92条,阴谋颠覆政府的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02条,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首要分子或其罪恶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江青适用这个首要分子处5年以上到15年;第138条,诬陷迫害他人的,参照所诬陷的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和量刑标准给以刑事处分。”
对于江青的定罪问题,在此之前的审判员会议上早就进行过激烈的辩论了。
判决书草稿上还给江青的罪行定了适用于刑法条文101条:犯有反革命伤人、杀人的罪行。对于这一条,审判员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双方各持己见,展开了一场辩论。
1980年1月20日,特别法庭在人民大会堂天津厅召开第四次全体审判员会议,讨论判决书(草稿)中对江青所犯罪行是否适用刑法第101条的问题。判决书(草稿)上写着对江青的罪行适用第101条。听完之后,审判员任凌云发言说,对于判决书(草稿)上的其他部分没有意见,但对于江青的罪行适用于101条表示不同意。他的发言得到我和曲育才的共同支持。可是,大多数人却不同意我们3个人的看法。
当时“四人帮”粉碎不久,一些“左”的东西还有待肃清,加之全国人民对祸国殃民的“四人帮”的愤怒,以及这伙人对党和国家所造成的危害,如何定他们的罪行都不为过。在这个时候要站出来坚持法律的严肃性与公正性,是需要一定胆量的,因为搞不好就会被误认为为“四人帮”说话,替江青“翻案”。可是作为一名法官,依据的是法律,是事实,定罪的准确性直接地关系到特别法庭的权威性,那是不能因为一些外部的原因作半点让步的。
我和任凌云、曲育才3个人共同的看法是:从法庭调查来看,江青虽然通过各种手段迫害死了很多干部群众,但这与王洪文犯有反革命伤人罪,江腾蛟犯有部署谋害毛泽东主席罪不同,江青在整个过程中并没有直接或指使他人去进行杀人、伤人,在专案组中搞逼供信逼死人,不能算是江青犯有直接杀人、伤人罪。
可是,持另一种意见的人占了大多数,他们中包括特别法庭的顾问和曾做过政法工作的法官,其理由是:江青指使专案组逼死了几条人命,非要追出她所需要的“材料”不可,说明这是变相的杀人。
我们3个人坚决不同意,认为变相杀人并不是直接地杀人,不适用101条。
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还有少数同志没有表态。
辩论是激烈的,心灵都是光明磊落的,出发点都是好的。如果让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10名主犯应负的罪行从眼前逃过,我们将愧对党和人民的信任;但是我们如果没有严格地按照法律量刑,我们将面对历史与后人对我们的指责。用“重任如山”来形容我和全体审判员此时的心情也不为过分。
我们虽然是少数,但仍然坚持自己的观点。最后我们表示:不同意江青的罪行适用第101条,把这一条写上判决书对全国的审判机关会起很不好的作用。如果一定要写上去的话,对这一条我们3个人不签字。
意见一时难以统一,会议决定授权庭长、副庭长研究裁决。
1月21日,第四次全体审判员会议继续举行。会议围绕着判决书(草稿)继续展开讨论。这次会议从上午的9时,一直开到下午的6时,中间只简单地吃一点午餐。对于昨天会议所遗留的争论问题,经庭长会议裁决,在判决书中去掉对江青适用第101条的提法。
最后,全体审判员一致举手通过了判决书。 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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