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与公正同在
人们在电视和报刊上看到的只是特别法庭进行的审判,很少有人知道这些事情前后的内幕和一些复杂的过程。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对广大干部群众的迫害,对军队高级将领的迫害,从“文化大革命”一开始就进行了。
1967年1月23日,林彪在中共中央军委召开的会议上,就曾煸动说:“有的关起来,有的戴高帽子,有的抄家。……有些方式,如搞‘喷气式’,对有的人就得用这个办法,如对彭(真)、罗(瑞卿)、陆(定一)、杨(尚昆)就很需要。……对老干部有的要烧,不但烧,有的还要烧焦。……无论上层、中层、下层都要夺(权),有的早夺,有的迟夺。或者上面夺,或者下面夺,或者上下结合夺。”
据有关统计,“文化大革命”中北京市有10,289名干部群众被迫害致死。上海市公安、检察、法院等各级司法机关,受迫害干警达5400多人,其中有571人被打成“反革命分子”,138人被迫害致死。在军队中有8万多人遭受诬陷迫害,其中1169人被迫害致死。这还只是冰山一角。
参加这场特别大审判的所有工作人员,在文革中无论是自己,还是亲人、朋友或者是同志和熟人,几乎都不同程度地遭受过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迫害。因此从参加预审的那一天开始,我们每一个工作人员都曾一再地告诫自己,决不能感情用事,一定要依照法律办事。这种依法办案的实例很多。
关于江青、张春桥、王洪文煸动搞乱军队的问题,通过预审时证明已是事实,公安部的起诉书上也写了,可是特别检察厅却没有提出起诉,我所参加的特别法庭也没有对此进行审判。这到底是一个什么原因呢?
公安部在预审结束后的起诉意见书中曾提出:1974年春,“批林批孔”运动中,江青说:“我是炮手”,“我有炮队”,并指派迟群、谢静宜等为“炮队”,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空军机关和部队的一些基层单位“点火放炮”,煽动搞乱军队。江青诬蔑总参谋部是“林彪余孽”,“要放火烧荒才好”。江青还诬陷军委、总后勤部、海军、空军、军政大学的领导“捂盖子”,并伙同张春桥、王洪文策划在这些单位“点火”。3月5日,江青对陈亚丁(总政治部文化部副部长)等人说:“你们要放火烧荒”,煽动搞乱军夺权。
对于这件事情,公安部起诉书上的事实是清楚的。既然有此事实,特别检察厅为何对此又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而不将此事写入起诉书呢?特别检察厅对于江青一伙人所说这件事情的时间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发动“批林批孔”的原因不应全部归于“四人帮”,更不能全部归于江青个人。而1974年1月24日江青是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在京部队单位
“批林批孔”
动员大会,这件事情是中央知道的,全部定成江青、张春桥、王洪文的罪行不完全合乎当时的实际,所以特别检察厅没有对此向特别法庭提出起诉。最后,特别法庭只是在判决书开始叙述集团犯罪部分中提到“阴谋颠覆政府和破坏军队”一句话,没有将此列入江青、张春桥、王洪文个人犯罪的部分。
在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的预审和审判过程中,所有参加的公安部、总政治部保卫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的办案人员,都认识到这场审判的重要性,认识到肩负的历史重任,因此在整个过程中,本着实事求是的办案原则和各自的法律水准,经常会发生一些不同的意见和辩论。但是只要谁的意见正确,合乎事实与法律,几方面都会认真听取。除了彭德怀这件事情之外,还有我曾讲到的关于上海武装叛乱不能算在姚文元头上的问题;江青的叛徒问题证据不足不应向特别法庭起诉的问题;江青操纵河南武斗起诉后未定罪的问题;张霖之之死公安、检察未写入起诉书,而特别法庭却进行了法庭调查,查明事实真相后并给江青以定罪的问题等等。这些都说明了在整个审判过程中,一切都是严格按照法律办事的。
最后,特别检察厅起诉书认定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16名主犯(包括已死去的)共有48条罪行,认定10名被告犯了刑法8条罪名,其中认定江青犯了刑法7条罪。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经法庭评议,特别法庭判决书认定的罪行比起诉书减少了16条,新增加了7条,认定的罪名也减少了,如江青只定了4条罪。这都体现了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都自始至终地体现了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的原则。
特别法庭面临压力—全国一片喊“杀”声
经过两个多月的法庭起诉和调查之后,特别法庭到了最关键的时刻—对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中的10名主犯如何量刑?庭审结束,特别法庭进入合议阶段,情况变得复杂起来。为了防止意外情况发生,在正式宣判之前,合议庭的一切行动对外都是严格保密的。
参加法庭审判旁听的各方面代表共达6万多人次,这些人通过各种方式向法庭表达了他们各自的意见,有的认为王洪文、陈伯达在法庭上态度较好,可判15年徒刑。姚文元在法庭上只认错不认罪,应判无期徒刑。林彪集团中的几个人,黄永胜认罪态度不好,应判20年徒刑。李作鹏在法庭上一直都是一个“硬角”,也要判20年。吴法宪、邱会作要判13年。江腾蛟谋害毛泽东主席,罪当杀头,但他有自首情节,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革命战争年代立过战功,所以应免其死刑,判20年徒刑。同时很多人还将林彪集团的几名主犯与江青集团的几名主犯进行了比较,认为江青集团的一伙人是靠“文化大革命”中打砸抢、迫害别人起家的,要重判,判轻了说服不了人,不利于教育人民。林彪集团的几名主犯过去都曾立过战功,建议法庭给以考虑。虽然对于罪犯的量刑有不同看法,但有一点大多数人是共同的,那就是主张将江青和张春桥两名罪大恶极、顽固不化的首犯杀掉。
党中央、国务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一些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也向法庭转告了他们的意见,这其中包括当时的领导人华国锋、邓小平、李先念等,开始也都在一些场合发表过自己的个人看法,对于“四人帮”的量刑都提出了不同意见,最集中的一点就是主张对其中的首恶必须判以死刑,否则不足以平民愤。
1980年12月,法庭在紧张的审判中,就开始对以后的量刑进行了准备,并进行了一次民意调查,由军队方面选出88名代表,在北京京西宾馆,对10名主犯的量刑进行投票。结果是有48人主张对江青判死缓;有33人主张对江青判死刑,立即执行。有46人主张对张春桥判死缓;有36人主张对张春桥判死刑,立即执行。对于邱会作、江腾蛟、陈伯达、黄永胜主张判死缓的各有13人、25人、15人和11人。对于其他几名主犯,也有主张判无期徒刑的,也有主张判20年的,也有主张判15年的。
法庭不断收到来自全国各地的人民来信,这些信件集中到一点,就是“这些人罪恶滔天,不杀不能平民愤……”否则“刑法将是一纸空文”,力主杀掉顽固不化的反革命集团主犯。这时社会上又有了各种谣传,说是“四人帮”中最年轻的王洪文说:“10年以后再见分晓”。这种谣传,无意中对于中国民间的主“杀”浪潮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就在这个节骨眼儿上,上海方面向中央呈送了一份报告,要求杀掉犯下大罪的马天水,在特别法庭内部立刻引起轩然大波—这是向特别法庭的一种“逼宫”的意见。马天水只是江青反革命集团中的一名骨干分子,并非主犯,如果马天水都该杀,那么几名主犯该如何判呢?特别法庭面临着艰难的选择。
就在这时,香港《明报》、《文汇报》等许多新闻媒体,也发表意见,有的主张根据罪行大小和认罪态度,判处部分被告死刑。许多国际友人、国际法律专家纷纷致电中国,表明他们对于这起案件量刑的意见,特别是对于江青的量刑,更是国际上关注的重点。
就在法庭合议之前几天,民革中央副主席屈武,出于对江青所犯罪行的愤怒,直接给邓小平写了一封信,认为“江青罪大恶极,死有余辜,如不处以死刑……则将铸成大错。……事关重大,故敢直言”。
杀还是不杀?杀几个?是立即执行,还是实行缓期?如果没有一个罪犯被杀头,特别法庭是否能向全国人民交代?庄严的法律与愤怒的民情,在特别法庭内外交织着,冲撞着…… 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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