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关系法
在社会福利领域有关保障人权的法律有社会保障法、老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儿童权利保障法、妇女权利保障法和红十字会法等。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于2008年1月9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2513号颁布,经两次修改补充。社会保障法成为有力的法律手段,保护人民健康、并向他们提供稳定、幸福的生活环境和条件。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老年人保护法于2007年4月26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2214号颁布,经两次修改补充。根据老年人保护法,老年人的权益得到保障,他们要在精神身体上更加健康、享受有意义、幸福生活的要求正在得到圆满实现。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于2003年6月18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3835号颁布,2013年修改补充,贡献于给残疾人保障更有利的生活环境和条件。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儿童权利保障法规定在社会生活、教育、卫生保健、家庭和司法领域等各领域尽可能保障儿童权益的问题,于2010年12月22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1307号颁布,2011年修改补充。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妇女权利保障法全面规定妇女权利,于2010年12月22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1309号颁布,2011年修改补充。
妇女权利保障法规定保障妇女权利的基本原则,妇女的社会政治权利,在教育、文化、卫生保健方面的权利,劳动的权利,人身及财产权利,结婚、家庭的权利等。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是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不受各种疾病和灾难的痛苦,增进他们的健康和福利的法律,于2007年1月10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2113号颁布。
环境保护关系法
在环保领域的有关保障人权的法律有环境保护法、水资源法、放射性污染防止法等。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规定有关环保问题的基本法,于1986年4月9日以最高人民会议法令第5号颁布,经5次修改补充。
国家为保护和增进人民的健康,给人民创造文明卫生的环境和劳动条件,始终对保护和管理国家环境的工作给予深切的关注。(环境保护法第一条第二款)
国家巩固和发展环境保护管理中所取得的成就,并随着工业等其他有关经济部门的发展,采取更好地保护和管理环境的措施,有系统地增加相关投资。(第二条)
在投入生产和建设之前,彻底采取防止公害措施,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要求。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水资源法为严格在水资源的调查、开发、保护和利用方面的机制和秩序,圆满保障发展国民经济、改善人民生活所迫切需要的水资源而制定,于1997年6月18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86号通过,1999年修改。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止法规定防止放射性污染、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环境等问题,于2011年8月29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1837号颁布。
放射性污染防止法规定防止放射性污染的基本原则、安全管理放射性物质与核设施、处理放射性废弃物、观察环境放射能等问题。
保障人对环境的权利的有关法还有土地法、山林法、河川法、水闸法、海洋污染防止法、大同江污染防止法、废气废物处理法、有益动物保护法、防止灾害及营救恢复法、防止地震、火山灾害及营救法等。由此可见,在朝鲜以法律具体规定目前全球重视的有关持续开发的保障环境权和发展权等问题。
上述法律构成朝鲜的人权法体系,是有关各领域保障人权的主要的或代表性的法律,还有众多为之具体化的法规和细则。
*上述人权法体系的分类只是基于初步研究的,并不全面,因而不是全面反映朝鲜的人权法体系的。尤其是部分法律虽然有关联,但也有未能作为独立部门来加以研究的侧面。
(3)保障人权机构
朝鲜已建立保障人权的井然有序的机构体系。
① 国家机构
对于下面的国家机构,只叙述有关保障人权的侧面。
— 最高人民会议
最高人民会议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它的重要职权和任务是制定、修改并补充宪法和部门法;批准常任委员会通过的重要部门法,制定人权政策的主要原则,任命、选举、或罢免、召回最高检察院院长、最高法院院长等。
最高人民会议部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组织和安排制定有关人权保障法律的工作。
— 国防委员会
国防委员会是国家权力的最高国防领导机关,其职权是制定旨在维护国家主权、维护和保障公民人权的重要政策,并有权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和国防建设,落实政策等。
—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是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审议并通过新的人权法案、规定案、现行人权法和规定的修改、补充案,监督国家机关对人权法的遵守及执行,并采取相应措施,行驶大赦权等。
— 内阁和各委员会、省
内阁是最高权力的行政执行机关,是总括性的国家管理机关;内阁各委员会和省是内阁各部门执行机关,是中央各部门管理机关。
内阁的职权和任务是就人权保障制定、修改和补充国家管理有关规定,检阅和监督其执行情况,采取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及合作社的所有和利益、保障公民权利等措施。
内阁各委员会和省掌握和领导本部门(例如教育委员会针对教育领域,保健省针对卫生保健领域)保护和增进人权的工作。
— 地方人民会议和地方人民委员会
地方人民会议是地方权力机关,地方人民委员会是地方人民会议闭会期间的地方权力机关,是地方权力的行政执行机关。
地方人民会议采取执行人权有关法等各种法律的措施,有权选举和召回地方法院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等,地方人民委员会执行有关人权的法令、决议、指示等,采取保障公民权利的措施等。
由此可见,地方人民委员会是直接保障人权的机关。
— 检察院和法院
最高检察院、各道(直辖市)、市(区)和郡检察院和特别检察院通过监督人权法规的执行情况,揭发罪犯等违法分子,追究其法律责任,最高法院、各道(直辖市)、市(区)、郡法院通过审判活动,来保护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及合作社的财产以及人民的宪法权利和生命财产。
— 在人权领域保障国际合作的机关
Ο 履行儿童权利协约民族调停委员会
它于1999年4月28日成立,宗旨是制定并提交在协助国家履行1989年11月20日通过的儿童权利协约的政策方面的方案。
Ο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民族委员会
朝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民族委员会于1974年12月24日成立,宗旨是根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宗旨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0届大会通过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民族委员会宗旨,全面发展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合作。
它通过教育、科学、文化、新闻领域的国际合作和交流,促进国家和人民之间的相互理解,贡献于保障世界和平与安全。
Ο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民族委员会
它于1981年1月28日成立,与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保持密切联系,解决在作为成员国活动中的问题。
Ο 履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协约》民族调停委员会
它的宗旨,是组织和进行制定并提交旨在履行1979年12月18日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政府报告等有关履行协约的工作。
它于2001年8月29日成立,在实现国际合作,保障妇女权利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此外,在人权领域加强国际合作的组织有联合国人口基金民族调停委员会(于1992年12月16日成立)、世界粮食计划署民族调停委员会(于2006年4月26日成立)和联合国儿童基金民族调停委员会(于1985年6月6日成立)等。
— 其他人权相关机关
Ο 人权研究所
人权研究所是一个专门进行制定国家人口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所需的人口研究和资料分析的科研机关,于1985年7月11日成立。
人权研究所研究和分析国家经济发展远景计划所需的人口资料,来提供给有关国家机关,并努力发展人口学,培育人口专家,发展同人口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
研究所成立以来,与联合国人口基金进行合作,1991年加入各国人口研究国际协调委员会(CICRED),成为组织成员国。研究所的定期刊物有《人口消息报》和杂志《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口研究所学报》。
Ο 儿童营养管理研究所
儿童营养管理研究所于1984年5月15日成立,研发代乳品等儿童营养食品和保健食品,调查儿童的营养、发育状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制定合理的营养消耗标准,评估食品安全,研究防治营养性疾病的对策。
② 非政府人权团体
在朝鲜,非政府人权团体独立自主地进行特定对象或一定领域的人权研究活动和人权保障活动。非政府人权团体可分为特定对象的人权团体和具有不同活动内容的人权团体。 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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