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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涉轮奸案坐牢7年获重审 曾申诉称遭刑讯逼供

www.sinoca.com 2013-05-22  云南网



  “事发当天施伟在学校”

  整个事件中,还有一个至关重要的部分:施伟当天是否有不在场的证据?

  事发时,朱雪琳还曾是与施伟办过结婚证的“女朋友”,只是尚未办理酒席和举行婚礼。她的证词和施伟的笔录中都曾提及事发当天的情况。

  9月30日施伟睡在发基卡小学宿舍,10月1日10时左右被朱雪琳叫起来,之后和朱雪琳以及陈蕾、段珍等几位老师一共六人一起吃了早饭。随后,老师们开始各自忙碌。

  2005年10月10日,施伟被带走的第二天,朱雪琳在接受民警讯问时称,10月1日11点后自己去上课,施伟则在学校等到12点45分下课,13时左右,搭着施伟的摩托去了石咀村老家。

  朱雪琳告诉民警,10月1日一整天,施伟与她从未分开过,2日早上施伟才离开石咀村老家。10月18日,在娜姑镇发基卡小学做的口供中,朱雪琳也有着同样的表述。

  另一名同样补课的老师回忆,当天12时45分,自己刚下课从教室走出来时,曾看到施伟在学校前的空地行走。

  今年4月中旬,朱雪琳的母亲向云信记者证实,“那天中午,我们在田头做活,就看到他们(朱和施)过来了。”

  这些证据,似乎都能证明施伟不具有作案时间。

  改口称施伟曾独自离开

  然而当年11月4日,证人证词发生了颠覆性的转变。

  朱雪琳改口说,10月1日大约9时许,因自己有事所以并未补课,便由施伟骑摩托将自己送回石咀家中,“他说要下乡就骑着摩托车一个人去甘沟(娜姑镇甘沟街)去了,到下午4点半左右,施伟又骑着摩托车转到我家来。”

  对第一次说施伟事发当天是下午1时左右才离开发基卡小学的说法,朱雪琳回应民警,当天夜里,施伟曾在田头交代过自己,如果有人问起他当天的行踪,便要说两点以前是跟自己在一起的。“是施伟叫我按平时上课时间来说的,他也没有跟我说是什么事。”

  施伟的姐姐施涵称,朱雪琳改口后,有部分曾给施伟作证的老师,也随之改口。

  2006 年7月13日,发基卡小学老师陈蕾在接受施伟委托律师调查的笔录中称,事前朱雪琳并未跟自己交代过要怎么说。“2005年11月4日朱雪琳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回来时说,自己按照客观事实对警察说,警察不相信,还用拘留威胁她,后来她按照警察的意思说,并做了笔录才放她回来。”

  在接受云信记者采访时,陈蕾表达了同样的意思。

  “前女友”另嫁他人

  “从学校骑车到娜姑镇,最快都需要1个多小时。”据多名发基卡小学的老师向云信记者介绍,当年学校至甘沟街的道路曲折坑洼。而云信记者手中有数份按着鲜红手印的“证明”,分别为当时发基卡小学不同的老师证明,案发当天从11时至13时之间,施伟都在发基卡小学。

  如果这些证明均属实,结合学校和镇上事发地间的距离,那么,施伟在案发当天就没有出现在案发现场的可能。

  云信记者了解到,朱雪琳在被警方讯问几次后,回到学校就开始变得沉默寡言。

  “她回来哭了好几天,什么也不说。”施涵称,朱雪琳被讯问没多久,有县里的干部到发基卡小学,找朱雪琳谈话。“还给她介绍了新的男朋友。”

  施涵还说了一个细节。在施伟入狱后、未与朱雪琳离婚前,施涵和家人去老厂乡找朱,发现她在当地一位干部的办公室里。“但那个干部说朱雪琳不在,而且不允许我们进他的办公室。”

  “我和家人把办公室的门强行推开,看到朱雪琳就在里面。”施涵说,“她没有解释。而且之后不久,朱雪琳就和施伟离了婚,再与这名干部结婚。”

  证据之辩

  受害人内裤检出精斑 “但不能证明为嫌疑人所有”

  整个案件中,最关键的轮奸证据,看上去也显得薄弱。

  会泽县公安局在2005年11月14日送检、曲靖市公安局于2006年3月10日出具的物证鉴定书显示,刘敏内裤上检出精斑及精虫,但内裤上精虫未检出阳性DNA扩增产物。

  2006年2月20日,被告人家属曾要求对受害人做妇检,但被刘敏及家属拒绝。

  难以明确解释的鉴定书

  在昆明一家获得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颁发过认可证书的权威司法鉴定中心,一名从事多年DNA鉴定工作的专家向云信记者介绍,这份鉴定报告上说检测出精斑与精虫,但精虫没有检出DNA阳性扩增物,这意味着当时并没有确定检测出的男性扩增产物为犯罪嫌疑人所有。

  这名专家介绍,按照正常的DNA检测程序,首先如果在物证中检测出男性产物,则可通过显微镜对扩增产物放大,而后根据基因对比确定产物为何人所有。对于案中由曲靖市公安局作出的这份鉴定得出的结论,专家说有可能是扩增物含量过少,“能提出精斑精虫却检测不出阳性DNA扩增产物,也就不能继续进行后续的基因对比。”

  据记者调查了解,刘敏向曲靖市公安局提交的物证内裤时间是2005年11月14日,与案发时间10月1日相差一个半月。对此专家解释称,如果确为案发时所穿那条内裤,并且提交前这段时间内没有对内裤进行过清洗,那么还是能提出DNA检测物,否则就很难说明所提检的精斑精虫,能作为证物。

  这名专家称,自己也很难对以上疑问作出明确解释。但不管鉴定报告里鉴定的物证是真是假,都可以确定的一个事实是:这份结论不能证明上面的精斑精虫就为犯罪嫌疑人所有,也就是说这份鉴定结论,并不能作为认定两犯罪嫌疑人参与作案的最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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