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及施伟
据云信记者调查了解,案发后刘敏曾连续两次表示,当天是范天贵与另一名陌生男子将自己拖上山,随后范天贵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但并没有发生性关系。
10月3日9时30分,民警带犯罪嫌疑人在娜姑镇指认现场,范天贵称:“自己同施伟在娜姑镇莲花山上树林内,强奸刘敏及割刘敏手脚筋。”但他并没有说明施伟参与作案的相关证据,也没有详述施伟作案的细节。
同一天21时,警方根据会公刑拘字【2005】426号拘留证,将范天贵刑拘。
为制造不在场的假象,案发后,范天贵还主动到刘敏姨娘詹玉的门市打听情况,并随其家人上山寻找刘敏。刘敏被送到医院后,范天贵还载着刘敏的婆婆一起去医院看望,在医院门口得知刘敏会说话了,范天贵“吓得掉头就走”。
10月8日,刘敏依然坚称,范天贵没有与自己发生过性关系,只是说自己在山上被人打了。
到10月9日10时40分,范天贵在会泽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第一次交代:当天在街上偶遇了施伟,二人临时起意准备“逗逗玩玩”长得还有些漂亮的刘敏。
同日,刘敏辨认犯罪嫌疑人照片,指认范天贵、施伟当天企图对自己实施强奸未遂,并把自己打伤。
承认轮奸
即便通过照片指认范天贵与施伟对自己强奸未遂,但在第二天即10月10日,刘敏在笔录中也仅称自己是被范天贵与另一名被指认的男子胁迫拖上山弄伤,并说自己是受范天贵用刀威胁,均未提及被强奸的情节。
而刘敏的陈述内容发生重大转变,是在10月21日15时35分。刘敏称,自己被范天贵用石头打了头部后,已没有力气。随后,自己分别被施伟和范天贵轮奸。
会泽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显示,“决定对2005年10月1日刘敏被强奸案立案侦查”。该决定书的落款时间是2005年10月1日,即案发当天。
改供的不仅只有刘敏本人,10月24日,范天贵在会泽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做的口供,也发生了逆转性改变,这一次,范天贵供述自己和施伟强奸了刘敏。内容上,与刘敏21日所述内容高度吻合。
施伟的卷入
“不知为何被讯问”
2005年10月9日,施伟被带到会泽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办公室进行讯问。施伟称并不知道为何会被带来讯问,他说10月1日事发当天,自己一直与女友朱雪琳在一起――
13时之前,在发基卡小学等朱雪琳补完课;13时骑摩托车送朱雪琳回石咀朱家村老家;14时到达朱雪琳家;15时左右,骑摩托与朱雪琳上娜姑镇甘沟街买菜准备做饭;16时左右,与朱雪琳骑车再回到石咀老家。
“回到我女朋友家是17时20分左右了,之后一直在她家,到第二天(10月2日)早上8时30分左右,一个人骑摩托车回到娜姑镇政府我住的地方。”施伟称。
10月9日施伟做完笔录后,民警随即根据会公刑拘字【2005】431号拘留证,对施伟进行拘留,并称公安机关对其执行拘留有事实依据,依法进行。
“轮流性侵受害者”
云信记者在调查中发现,2005年10月10日,施伟的供述第一次发生了改变。
施伟称,事发当天将女友送回家后,自己来娜姑镇甘沟街闲逛,突然遇到了范天贵,并在范天贵的邀请下一起去玩。在一家卖电器的门市前,二人遇到与范天贵相熟的刘敏,“范天贵叫那个小姑娘(刘敏)去玩,她说不去,范天贵就开始去拉她的手,然后小姑娘开始骂范天贵有病。”
此后的10月18日,电器门市的老板巴某某称,10月1日10点左右在他门市门口看到了范天贵,“一个人”,当天17时左右又看到了范天贵,还是“一个人”。两次看到范天贵时,范的着装不同。
施伟继续说,事后范天贵与他一起上前围堵刘敏,并将刘敏拖上山,争执中,范天贵还用石头砸了刘敏的头部。
“范天贵边说边从我口袋里拿出我平时装着削水果的牛角刀,有五公分左右长。”施伟说,拿出刀后,范天贵挑了刘敏的手筋和左脚筋。
施伟还称,“两人商量拖这个小姑娘去整(强奸)”,范让施“先整”,但“小姑娘不给整”。随后二人轮流对受害者进行了性侵。
否认、承认、再否认
然而10月20日,施伟再次否认作案。10月28日14时17分,施伟再次承认作案,并称用石头砸过受害者刘敏的头。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10月10日民警对施伟以“刘敏被强奸”进行的有“定性”之嫌的讯问,比10月21日15时35分,刘敏第一次改口称自己遭人轮奸的口供,足足早了11天。
这也与10月9日刘敏的供述――“被两人强奸未遂”,以及10月10日刘敏的供述――“只是称被人拖上山”,形成了反差。事实上,施伟是在10月10日,在会泽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做的供述,才第一次承认强奸了刘敏。
然而到了2006年9月19日,施伟又否认了之前承认的事实,并称案发时段,自己随女友从发基卡小学出来后,还去了丈母娘家,女友的父母也可作证。
证词之变
案发经过是2005年10月1日11时30分至下午4时30分左右。案发后,所涉及的证人都一一供述了各自的证词,但施伟前女友以及部分发基卡小学教师的供词,却并不是从一而终。因证人的证词变化,犯罪嫌疑人施伟究竟是否在案发现场,也成了一个未解的悬疑。 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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