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店
是否打人
对被告的父母来说,要从被害人身份、案中案、嫖娼、强奸等种种可能和猜测中看清楚案情,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李在珂告诉本刊记者,大魏的父母就在对孩子进行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上有过分歧。而另一位被告张某的父母一直到第一次庭前会议前,对儿子是否犯罪还是颇有疑惑。“张某的父母来向我咨询,到底该怎么判断儿子涉嫌的这起案子的性质?”赵运恒对本刊记者回忆。他后来替换下张某原有律师中的一位,成为张某在庭上的主辩律师。
赵运恒是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刑事部主任,有丰富的刑辩经验。采访中,他将每一个对案情的提问,都拆分成几个层次,逐一说明案情中包含的法律要点,各种可能性以及对案件性质的影响。给人感觉就像一个思路清晰、眼明手快的解题能手,具有很强的说服能力。在他看来:“这个案子纷乱复杂的材料和说法中,律师的专业判断能力和引导,特别重要。”而判断能力,既包括专业判断,还包括对现实的判断。
赵运恒告诉本刊记者,不管此前如何推测对方有引诱卖淫、做局敲诈的恶意,但本案的关键是证明“是否违反了妇女的意愿”,这是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在被害人的供述里,她在从地库去湖北大厦的车中,在进入湖北大厦和进入房间后,都遭到过殴打,而且有证人和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她身上有轻微伤。三个场景中唯一有录像资料的是湖北大厦的电梯里。一位看过录像的人士告诉本刊记者:“电梯里,确实李某某有一个扬手的动作,就那么一下。这个动作对着女人的脸部,但打到没有,看不见,因为女的紧挨着电梯的墙,监控不全面。这是一个对殴打证明力不强的画面。”因此,另外两个场景中有没有打人,是判断是否有强迫女方意愿的关键细节。
在车里和房间里没有视频,最直接的证据仅剩口供。5名被告的口供在公安预审阶段一致,都承认打了人,但在批捕后,口供有了变化。李某某否认打人,大魏在9次口供中都一致指认李某某在车里打人,王某在房间踹了被害人两脚。张某也指认看到李某某在车里打人,小魏在公安局历次口供里都说打了,但是当庭他说“记不得了”。
在庭前会议上,李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口供是他们质疑为非法证据的重要对象。理由包括警方超过30小时连续审讯,不符合未成年的身心特点。嫌疑人供述与录像资料并不一致,警方在询问时有问话不规范,甚至诱供的嫌疑。
在排除非法证据方面,赵运恒做过一个著名的案子。2007年,《中国电子报》副总编辑常林峰被控杀妻烧尸,一审被判死缓。赵运恒担任常林峰的二审代理律师,通过申请办案人员、法医出庭作证等手段,试图证明常林峰口供的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的结果。最终北京市一中院对常林锋做出了无罪判决。判决书称:“被告人常林锋在侦查阶段所做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没有达到供证一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个案子被认为是自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来,非法证据排除的一个成功案例。
但在这个案子上,赵运恒并不觉得有很大的问题。“公安办案肯定是有一些瑕疵的,办案的时候,可能会有声音大、拍桌子,甚至有法律后果的威胁。比如李某某就提到警方审讯时说:“你不如实供述,就会严判你、从重判。”审讯上警方认为是个方法技巧,但是严格来讲呢,可能会引供、诱供。这时候律师的判断就特别重要。你要首先把中国的法律规定搞清楚,说话声音大点,甚至拍了下桌子、法律威胁,它是不是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非法取证?第二个还得要搞明白,这些审讯方法,有没有足以对正常人做虚假供述的这种威慑力。不管警方的方法是不是粗暴了一点、粗鲁了一些,律师首先要判断内容是不是虚假供述,是否明显与事实不符,或者违背常理。所以专业律师,不只是指你对法律很专业,你还要对现实很专业。在现实状况中,如果连大声说话、拍桌子都能算是非法证据的话,那中国警察不能办案了,因为整体素质就是这样,这是对现实的了解,你不能光看影视剧啊。”
“我问过我的当事人和委托人,他们并不觉得审讯有什么问题。我的当事人明确表示,他说的都是真的;而且他明确表示,警察没对他怎么着。监护人也每次都在场。他们的意见也就说有的时候警察说话声音大了点,问话方式不是太恰当,这都是些小毛病,在中国是不违法的。所以我认为从我的当事人的角度,是不必要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换句话说,是不存在非法证据的。”
另一个判断殴打是否存在的证据是杨女士身上的伤痕。李某某的辩护人曾提出杨女士的伤情可疑:“根据2月20日海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获取的照片面部情况,事发近三天仍然表现为脸部挫伤明显鲜红,按常理通常受伤进三天后均为褐红色,因而辩护人认为此事杨女士的受伤状态为明显新伤,伤情从何而来未曾可知。”
对于这个问题,“我刚接触案件的时候也有疑虑”。赵运恒对本刊记者说,“到底是当时被几个被告人打伤的,还是后来为了诬告被告人、敲诈勒索,自己形成的?因为报案的时间隔了将近三天,17日凌晨发生的事,19日晚上才到东升派出所报案?如果要是两三天刚形成的伤,肯定是有不同特征的。那就要看证据上,能不能证明这个伤是17日凌晨的伤。现在有被害人陈述,有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证明这个问题。好几个被告到酒店后就看到她脸上的伤了——乘电梯时通过镜子就看到了。再加上酒吧人员证明当天看到她的伤。因为她回去后马上就给朋友打电话,陪她去医院了,还有医院的诊断证明。综合全案证据看,殴打行为存在的证据还是比较充分的。第二点就要看法医的结论。法医鉴定是非常关键的一环。她到底是什么伤?到什么程度?伤是怎么形成的?这涉及两个问题,比方说轻微伤是怎么构成的?摔伤、烫伤还是踢打造成的?此外,这个是今天刚出现的,还是几天前形成的?我都找专业法医请教过了,找不出什么破绽。公安的法医明确说了,这符合几天前形成的伤痕,现在是恢复期”。
7月10日,在赵运恒尚未接手这件案子前,他在搜狐博客上写过一篇博文谈自己对该案的看法:“这是一起从一开始就注定重大轰动的案件,公安局仍然能刑拘并公布,检察院仍然能批捕并起诉,说明在证据和定性上应该不会有大的瑕疵,如果通过律师会见和阅卷,找不出根本性的突破,就应该知罪认罪悔罪,走罪轻辩护路线。”几天后,他成为这起案件中张某的代理律师,他认为现实证实了自己的判断。“5名被告人都多次供述过有殴打情节,加上前面的一系列证据,再加上法医的结论,所以关于她的伤情的情况,特别是造成伤情的原因、时间,我不再去做工作,因为我找不出有什么突破性。”赵运恒说。
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