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2008年9月,大厂县法院立案。
对于冯军的起诉,金铭公司回应称,砷、锰从理论上不能诱发M5型白血病(冯亚楠被诊断为M5型白血病),而且,其生产工艺中不使用砷、锰原材料,公司排放的污水中,砷、锰含量也符合饮用水标准含量。
大厂环保局和金铭公司先后委托了同一家水环境监测机构对金铭公司排放的污水进行检测,结果显示砷、锰标准没有超过国家饮用水标准,但当地卫生防疫站的检测结果是砷、锰超标。
次年12月,大厂县法院就冯亚楠一案下达判决书,驳回了冯军要求金铭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48万元的诉讼请求。
大厂县法院认为,被告排放的污水与原告自打井水中砷、锰超标不存在因果关系,也没有确切证据证明饮用含砷、锰超标的水能够导致白血病的发生,原告诉请属证据不足。
冯军随即又提起上诉,2010年5月,廊坊市中级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就应该承担不利后果。
2010年12月,河北省高级法院以相同的理由驳回了他的再审请求。
今年4月底,冯军到最高法院申诉,但因为材料不全,被要求回来重新整理相关材料。
冯晓楠一案经历了相同的过程,2010年12月,大厂县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在5月18日的二审庭审中,金铭公司的代理人再次宣称,引发白血病的因素非常复杂,原告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冯晓楠患病与金铭公司排放的污水有关联,要求驳回冯军的上诉,维持原判。
几年来,冯军经历了5次庭审,其中4次已经判决,他全部败诉。
对此,冯军认为,关键一点在于举证责任问题,他说,自己一个个体举证金铭公司排污与女儿的患病存在因果关系是不可能的。
多年来一直为冯军免费辩护的当地公益律师李建坦言,目前的情况下,这种污染案件,个体举证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为他们连公司大门都进不去,更不可能寻找到其排污的证据。
究竟谁来承担举证责任,双方各执一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具体到环境污染之诉,特别法有着不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008年6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则专门对水污染举证责任问题进行了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世界各国普遍确立的司法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也不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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