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华人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 国际

朝鲜人权报告全文曝光 自称世界首个无税国家

www.sinoca.com 2014-10-16  环球时报



  2)公民的权利

  公民的权利也是依照国际人权法规范由国家承担保障的义务的重要权利范围之一。

  在朝鲜,人在肉体和精神,法律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以及人的生存、自由、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在国家法律保证下圆满得到保障。

  (1)对生命的权利

  对生命的权利是人固有的权利,保障对生命的权利是保障人权的首要问题之一。

  人有肉体生命,没有它就不能生存。人只有肉体健康,保持肉体生命,才能过社会政治生活和文化情趣生活。

  所以,关于公民、政治权利的国际协约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人的生命谁也不容夺取,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确认人有对生命的权利。

  朝鲜最珍惜人的生命和健康,决不允许侵害人的生命的行为。

  严禁国家机关或其他团体及个人恣意逮捕、处刑,切实保护人的生命不受疾病、自然灾害的祸害。

  最近美国调动污七八糟的人群,叫嚣什么“非法扣押”、“非法处刑”、“拷问”、“绑架”等,这只不过歪曲现实,毁坏朝鲜的形象的闹剧而已。美国提出的“证人”都是在国家和人民面前犯下洗刷不掉的大罪逃跑的人,他们都是仇视人民真正过美好幸福生活的朝鲜社会制度的恐怖分子,是应按朝鲜刑法加以处罚的对象。

  在朝鲜依照宪法和有关刑法,谁也不许恣意剥夺人的生命。

  死刑是剥夺犯人生命的最高刑罚,在极其有限的范围内,只对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予以施行。对罪状特别严重的颠覆国家阴谋罪、恐怖罪、叛国罪、破坏罪、背叛民族罪、故意惨杀重罪、毒品走私、私卖罪都属于适用死刑的对象。

  依照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对孕妇不执行死刑。

  死刑不属于侵害对生命的权利。据关于公民、政治权利的国际法协约及其他国际人权法规范,死刑依照犯罪当时的法律,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

  适用死刑的问题是属于有关国家的主权问题。拿适用死刑还是废除死刑的问题来衡量一个国家是否维护人权问题,这无论从国际人权法的原则还是从执法实践上看也都是不妥当的。尤其是把适用死刑的问题提到人权问题来诽谤中伤那些没有加入关于废除死刑的国际人权协约的国家,是一种蹂躏国家主权的行为。

  朝鲜依法坚决保证人体的每个部分不受侵犯。摘取人体脏器进行买卖或者加害人体的某一部分使之变成残废,都是依法严重处罚的对象。以治病为目的,贩卖、购买或利用人的脏器、胎儿、血液的行为都以犯罪论处。

  不仅是宪法而且是有关刑法、有关检察审判法、有关人民保安法、有关劳动法、有关保健法等许多法律和规定都依法切实保证对生命的权利。

  对于维护对人的生命的权利问题,朝鲜政府为了防止传染病所造成的危害,拨出巨额资金研制或进口预防药,为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采取积极的措施。

  (2)不受拷问的权利

  朝鲜严格禁止故意给人带来肉体上的或精神上的痛苦的拷打或非人的、不光彩的处理或处罚。

  拷打是一种以给人带来肉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的方法逼供的行为,是对人格上的权利的最野蛮的侵犯行为。世界人权宣言第五条、关于公民、政治权利的国际协约第七条,反对拷问协约等各种国际人权协约都把它规定为犯罪行为,加以禁止。

  朝鲜依据刑法,如果以拷打等非人的方法进行审问,或者夸大捏造案件的内容,进行不当的判决或判定,都以犯罪论处。以拷打等非法的方法审问,给人带来重伤害或致死,就负刑事责任,从重处罚。以拷打等方法侵犯人的健康和生命,给人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就依赔偿损失法负赔偿损失责任。

  朝鲜不允许以拷问或殴打等非人的方法逼供或诱供。

  培养执法人员的教育机关教育学员,使他们正确地认识到拷打等非人的不光彩的审问方法的非法性和危害性,要求他们在办案时彻底保证科学性、客观性、慎重性,严格遵守证据第一主义原则。执法机关切实掌握情况,进行控制,进行教育,切实采取处罚措施。

  朝鲜要求检察机关增强作用,以严格禁止拷打、非人的处理与处罚。

  还通过对侦查、预审、劳改机关的正常的监督,切实保障不受拷打的权利。如果发生拷打、非人的处理或处罚现象,就严加追究法律责任。如果受审者、辩护人或其他人提出申诉,就及时了解情况,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

  (3)不做奴隶的权利

  凡人都有不做奴隶的固有的权利。这是在任何情况下也不能被剥夺的神圣的权利。

  奴隶指处于毫无权利,自主性残酷遭到蹂躏的状态的人。奴役行为是人对人行使暴力的最极端的表现形式,是对人的人格和尊严的最直接的敌对行为。

  奴役行为包括奴隶买卖、卖淫、人身买卖、强制劳动和儿童劳动等。

  朝鲜视人的自主性为生命,决不允许存在剥夺人的自主性的奴役行为。所以不存在奴隶买卖、卖淫、人身买卖、强制劳动等现象,如果发生这种行为就依法严加处罚。

  依据社会主义劳动法第十五条和儿童权利保障法第十九条,严禁儿童劳动,不允许机关企业、团体或个别公民进行迫使儿童参加劳动的行为。据刑法一百八十一条,迫使还不满劳动年龄的未成年人参加劳动,就负刑事责任。

  在地球上早在1983年正式废除了奴隶制度。但世界许多国家依然还存在着奴隶制度、奴隶买卖、类似奴隶制度的制度和习惯,其形式越来越多样。

  在这里成为问题的是过去把朝鲜人民变成自己的奴隶,强迫过奴隶生活的日本的奴隶犯罪问题。日本的奴隶犯罪,是在日本政府的批准下有组织地干下的。

  在地球上哪个国家的历史也没有像日本这样强制逮捕、绑架许多妇女(其中有20万名朝鲜妇女)像牛马一样拉到战场,强迫性奴隶生活的野蛮人。迫使朝鲜人民处于不如丧家之犬的无权利的处境、奴隶状态,这就是过去日本对朝鲜的殖民地历史的总结。

  日本否定奴隶犯罪的历史,还没有谢罪和赔偿,在这个国度里,至今也奴隶买卖、卖淫、人身买卖和儿童劳动蔓延。

  没有对过去奴隶犯罪的谢罪和赔偿,就不能圆满解决今天的奴隶犯罪问题。因此,日本的奴隶犯罪决不是过去的问题,也不能适用于时效。

  在朝鲜,从解放初期起认真搞好教育工作,使所有人具有高度的自主意识,做为自己命运的主人,自主地开拓自己命运。今天,朝鲜公民都坚决反对奴隶屈从思想和事大主义,坚决维护自己的尊严和自主权。

  (4)对人身自由及安全的权利

  对人身自由及安全的权利包括两种,一是不被随意逮捕或拘禁的权利,二是被剥夺自由的人在作为人的尊严受到尊重的情况下接受处理的权利。

  朝鲜完全禁止不依法而随意逮捕、拘禁人的行为。

  公民的人身和住宅的不可侵犯权和书信秘密得到保障。不依法律不得拘禁或逮捕公民,也不得搜查住宅。

  刑法第241条规定,若非法逮捕、拘留、拘禁人或搜身、搜查住宅和扣押或没收财产,则负刑事责任。

  如不依靠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章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谁也不会被剥夺自由。不论是谁若要逮捕其他人,必须立即向他通告逮捕理由或嫌疑内容。

  因犯罪被逮捕或拘禁的人有权利在规定期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的权利。

  依法被剥夺自由的人在作为人固有的尊严受到尊重的情况下受处理,有嫌疑的人与受有罪判决的人隔离,并受到同没犯罪的人一样的待遇。

  因非法被逮捕或拘禁受害的人有权利要求赔偿。

  (5)受公正审判的权利

  在朝鲜所有人在法律上都平等,有权利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 在依法决定任何犯罪嫌疑时,在依法组织的有权限并独立的法院受公明正大的审判的权利得到保障。

  国家为保障受公正审判的权利,设置充分数量的独立的法院,并赋予法院能够公正处理所有刑事及民事问题的权限。

  朝鲜有最高法院、道(直辖市)法院、市(区)法院、郡人民法院、特别法院(军事法院、铁道法院等),法院在审判中独自地,彻底依法进行审判。 审判(一审)由有关人民会议选举的审判员——审判长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法院进行。

  有犯罪嫌疑的所有人被法律确证有罪之前推定为无罪,对所有嫌疑内容迅速得到通知,为辩护的充分时间得到保障,不受不当的延长审理。

  与此同时,有权利免费得到法律和翻译的帮助,可以要求出席证人和对他的审理,不被强迫进行对自己不利的申述或自白有罪,可以上诉有罪判决(判决后十天以内)并误审时得到赔偿。

  任何情况下也不受刑法上的溯及处罚,也不受比犯罪当时能实行的刑罚更重的刑罚。

  审判在原则上被公开。非公开进行审判时也公开宣判内容。

  在审判中保障独立性是公正地进行判决的重要工作。由此,国家严格要求任何机关也不要对处理案件组成的法院独立性进行侵犯的行为,使缺乏法院的独立性并没有公明正大的判决、判定不得具有法律效力。

  为保障公正受审的权利,使检察员和律师提高作用。

  检察员经常监督审判是否依法公正而正确审理案件,并争取对策。

  律师进行积极活动,使被告的诉讼法上的权利充分得到保障,在审理中使案件的真相得到正确的判明、分析和评判。如认为进行误判,使无罪认定为有罪或判比犯罪事实更重的刑罚等被告的利益受到侵害,提出上述纠正。尤其是对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出现的执法人员蹂躏人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反映到法院,采取有关措施。

  3)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是与人们为征服自然的创造性活动及物质生活有关的权利,在人权中占重要地位。

  在朝鲜全体人民在经济活动和经济生活中的权利圆满得到保障,享有真正的物质经济生活。

  (1)对劳动的权利

  劳动是人为创造生活、改善生活条件的活动,对劳动的权利是社会经济权利中的重要因素。

  劳动的权力指做工作的权利,包括具有一定职业的权利、稳定的劳动条件得到保障的权利、按劳得到公正分配的权利等。

  在朝鲜劳动人民群众成为劳动真正的主人、劳动结果的享有者。

  到了劳动年龄的所有公民不管性别、民族和社会的所属如何,按本人的希望和才能选择职业,稳定的工作和劳动条件从国家得到保障。因此,不存在失业问题。

  劳动者到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有权利享受国家社会保障的恩惠时,可以不参加劳动。未满劳动年龄的少年的劳动被禁止。

  在朝鲜,根据劳动部门的特点,把一日工作时间分别定为八个小时、七个小时、六个小时等。

  若适用七个小时、六个小时等较短的劳动时间,受到与八个小时劳动制一样的待遇,不扣工资。缩短劳动时间是适用于,是国家对在繁重吃力的部门和特殊部门工作的劳动者和带有多名孩子的女劳动者给予的特别恩惠。

  在朝鲜劳动的权利,是本着保护劳动工作先于生产的原则和对不断改善和完善劳动保护设施的国家原则,在彻底安全和文化卫生的劳动条件下进行劳动的权利。

  国家把最先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教育工作规定为一个制度。

  据此,新工人、在工厂换工种的工人以及违反或未遵守劳动安全纪律的工人一般集中接受5至20天的劳动安全教育,尤其安排到有害、危险的工种和重劳动部门的工人进行3个月的劳动实习的同时接受安全教育。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经济规律,按劳分配是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热情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有力手段。

  朝鲜在不断地提高劳动者的政治思想意识的同时,彻底实现关于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

  劳动者不管性别、年龄、民族的差别,对同样的劳动得到同样的报酬。

  对工人、职员、合作农场场员适用的工资的基本形式是计件工资和定额工资,工资的附加形式有津贴和奖金。

  国家本着经济核算制原则,在正确评价工厂和企业的实物指标生产计划和成本计划实行情况的基础上,分给工厂和企业工资资金,工厂和企业正确评价生产计划实行情况、产品的质量、设备和材料的利用情况等,给工作优秀的劳动者支付奖金。

  对合作农场场员和从事于合作农场的劳动者按劳动日进行分配。

  朝鲜的劳动者尽情享受休息的权利。

  休息的权利通过以八个小时劳动制的一日休息、星期日休息、节日休息、年度带薪定期休假和补充休假、产前产后休假、由国家负担费用的静养休养等休息制度得到实现。

  这些休息制度保证使劳动者充分恢复在劳动过程中消耗的力量,以旺盛的精力参加劳动生活。

  由于劳动的权利切实得到保障,所以在朝鲜劳动被认为最神圣而荣誉的,劳动者为祖国繁荣和人民的福利、自己的幸福,发挥自觉的热情和创作性投入工作。

  (2)得到社会保障的权利

  得到社会保障的权利指因年老或残疾失去劳动能力的人、无人照顾的老人和儿童从国家得到物质帮助的权利。

  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人为维持自己的生活,有权利从国家领到利于自己的社会保障年金或补助金。

  朝鲜积极优待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人,有计划地增加对社会保障部门的投资,改善和加强其物质技术手段。

  国家有关机关全部登记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人,定期向他们支付社会保障年金或补助金,并经常了解和掌握他们的生活情况,采取对策,通过一系列机会广泛地组织旨在积极帮助和优待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人的工作。

  尤其,国家正确地确立和不断地改善养老院和保养院等社会保障机关的经营管理体制,圆满保障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人的生活条件。

  由于有国家的这种措施,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人充分得到生活上毫无不便的条件和环境。

  在齐备学习室、卧室、食堂、诊所、理发室、洗手间等现代化的福利设施的环境下,正常领受所需的生活必需品,定期进行体检,需要进行专门治疗时及时地在专门医院接受治疗。

  社会保障工作所需的劳力、资金、设备、物资全部由国家来承担和保障。

  (3)对充分的生活水平的权利

  对充分的生活水平的权利在人的社会经济权利中占重要地位。只有对充分的生活水平的权利得到圆满的保障,人才能具有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出色地进行改造自然和社会的创作性活动。

  在社会主义社会,按劳分配是基本的报酬形式,成为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方法。按劳分配是把每个人完成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作为标准的报酬形式,对任何人都是公道的。然而,只适用这样的报酬形式不能克服工人、农民、职员生活水平上的差别,特别是劳动者多非劳动者少的家庭与劳动者少非劳动者多的家庭之间的生活水平上的差距,也不能保障人们对平等和充分的生活水平的权利。

  由国际人权法规规定的对充分的生活水平的权利,包括粮食、衣类、住宅在内的自己和家属的充分的生活水平、生活条件得到保障的权利。

  朝鲜除对劳动的报酬之外,还追加适用新的报酬形式——国家和社会的附加恩惠,保障对充分的生活水平的权利。

  在朝鲜无论是谁都出生就具有吃的权利,以无异于免费的廉价得到粮食供应。

  在朝鲜人民的住宅靠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来建设,其使用费便宜得几乎是免费,而且农民的住房使用费根本不收。

  由于国家的这种人民性的政策,朝鲜人民无论是谁都不愁粮价和住宅使用费。

  现在,在资本主义国家因昂贵的生活费的压力生灵涂炭,朝鲜人民在国家的具有人民性政策下,人人不愁吃住:这清楚地说明朝鲜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个多么美好的人民乐园。

  朝鲜为了在更高的水平上保障人民对充分的生活水平的权利,努力增加农业生产、发展轻工业、在建设中带来转变。

  4)社会文化的权利

  社会文化的权利是培养人的创造性能力和满足文化情趣需要的权利。

  人只有具有并行使掌握人类积累的精神财富——科技技术知识,享受文化生活,得到保持健康所需要的医疗帮助的权利,才能使自己的尊严和价值发扬光大,创造幸福而豪迈的生活。

  朝鲜人民尽情享受受教育的权利等社会文化的权利。
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上一篇:美国穷人多?有车有房的美国穷人到底哪里穷(组图)
下一篇:朝鲜民众思念金正恩度天如度月 天天睡不着觉(图)

[声明] 加拿大华人网刊载此文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投资或其他建议。转载需经加拿大华人网同意并注明出处。本网站部分文章是由网友自由上传。对于此类文章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不为其版权负责。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文章,请联系我们。

网站完整版 | 广告服务 | 网站声明 | 网站留言 | 联系我们 | RSS
Copyright © 2000-2015 加拿大华人网 SinoCa.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