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独立宣言》:“政府企图把人民置于专制之下时,那么人民就有权利与义务推翻这个政府。”
若未经同意自行独立则违反宪法和最高法院裁决
宪法中“不干涉州权”条款不能否定“国会有权处分美国所有领土”条款
中国有很多人直接接受美国内战时南部邦联总统关于分离的自辩: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规定“本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保留给各州行使,或保留给人民行使之。”宪法未曾直接禁止各州自行脱离联邦、也未曾赋予联邦打击的权力,因此各州有权随时独立,南部邦联的存在有完全的合法性。
但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原文并不只强调“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也重视“未授予合众国行使的权力。”而美国宪法第四条“州与州之关系”第三项规定“国会有权处分并制定关于美国所有之领土或其他财产之必要规则与条例。本宪法之规定,不得为损害合众国或某一州之权利之解释”。如果各州行政机构(政府)或立法机构(议会)单方面以立法或行政指令宣布脱离联邦,就是与宪法第四条第三项直接抵触。如果以第十修正案为依据单方面宣布独立,就是对宪法做出“损害合众国权利之解释”,也与宪法第四条第三项相抵触。
美国最高法院数次释宪:宪法内涵反对分离,各州并无单方面随意独立的主权地位
中国有评论认为“美国的宪法是拥有主权的各州缔结的契约,各州可以自由退出。”但1816年在“马丁对韩特”一案中,史托利大法官详细阐述:“美国宪法之制定及规范,并非由各州以其主权能力而完成,乃依宪法序文所强调者,由美国全体人民所完成……宪法不必然是现有州主权之分割,亦非权利之让与,而是已存在于国家制度之中…”
1869年美国最高法院对“德州对怀特案”的多数判决意见是:“(美国第一款准宪法)《邦联条款》曾宣布联邦之特征是‘永久的’。当此等条款被认为不足以应付国家紧急情况时,宪法被授命‘以组成一个更趋完美之联邦’,欲采用比如此字眼更能清楚地表达不可分离之整体观念是极困难。
即使美国联邦政府违宪而宪法算国际条约,各州自行独立也违背法理
在美国,主流意见认为联邦政府不可强制一个新领地成为联邦一份子,然而,一旦签署宪法这份联邦政治基础契约,而成为联邦一份子,则若未获其他成员的同意,即不可自行分离。早在林肯1861年首次就任总统演说中就提出这个观点:“即使合众国不是一个正式的政府,而仅是各州之间一种契约性的组合,那么,作为一份契约,难道就可以由少数人而不是全体订约人,不经争执,心安理得地予以取消吗?缔约的一方可以违反它──或者说是撕毁它,但难道不需要通过全体订约人就能合法地解除它吗?”
2007年在国际人权法律中心任职的学者弗朗西斯科•马丁出版著作《宪法如条约》,从国际法角度阐释美国宪法,尽管书中不支持“各州不得脱离联邦”的观点,但也明确提出:尽管联邦政府会时而推行违宪政策,然而不代表各州自动独立合乎法理。因为即使将美国各州当做国家,美国宪法当做国际条约,条约规定的触犯条约制裁体系是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机制,而非一方稍有触犯条约即行失效。单方面擅自退出条约就等于背弃基本的法理准则。
1869年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蔡斯在判决中写道:“加入联邦的举措不只是契约”。
随意自行独立也有违美国国父们的初衷
华盛顿:“不应支持使美国一部分脱离其余的想法”
最近有人引述《独立宣言》的起草人之一、美国国父托马斯•杰斐逊1801年总统就职演讲:“如果我们当中有人想解散这个联邦,或者想改变它的共和体制,那就让他们不受干扰而作为对平安的纪念碑吧”,认为自美国建国伊始,国父们就衷心赞成各州应该随时独立。
但与其他国家不同,美国国父是一群人而非单个人的冠冕。美国国父之一、第一任总统乔治•华盛顿在1796年卸任的告别演说中说:“你们真正的独立,仿佛一座大厦,而政府的统一,乃是这座大厦的主要柱石;它支持你们国内的安定,国外的和平;支持你们的安全,你们的繁荣,以及你们如此重视的真正自由。”“如果有人提到这种信念在某种情况下可以抛弃,即使那只是猜想,也不应当表示支持。”
宪法主要起草者认为诸州保留随便退出联邦的主权是“乌托邦幻想”和“谬误”
同样是《独立宣言》签署者、美国宪法起草人之一、也算美国国父的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说:“只有沉迷于乌托邦式幻想的人,才会真正对下列看法产生怀疑:假如这些州完全分裂,或者只联合为几个局部的邦联,那么它们所分成的各部分,彼此会经常发生激烈的斗争。”“分而治之必然是怀恨或害怕我们的每个国家的箴言。”
另一位美国国父、美国第四任总统、美国宪法主要起草人麦迪逊虽然是汉密尔顿的政敌,也认为实质上诸州仍保留主权的邦联制只是“共和国的联盟”,这样组成的政府是“一种治人者而非人民的主权,一种统辖政府而非公民的政府,一项为团体而非为个人的立法,因为在理论上是个谬误,所以在实践上也破坏了国家行政的秩序和目的。”
1796年9月,华盛顿演讲:“统一的联邦是美利坚自由之柱石”
美国宪法和最高法院判决只明确禁止各州单方面分离。但美国寻求独立的州的人民如果能和平地说服各级立法机构,或者直接成功革命再造宪法,独立结果自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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