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责成复查,再审裁定发回重审
宣判后,王玉虎及其亲属坚决不服,提出了上诉。耿民亦往北京申诉。最高检办公厅一位处长看材料后给河南省检察院打了电话,并告诉耿民:河南前不久刚平反了一起冤杀案,他们一定会慎重对待的。
由于死者血衣、可能带精斑的裤头在侦查阶段“丢失”,只有死者阴道提取的混合斑检材尚在。在当时的进退维谷中,耿民偶然认识了一种新技术—— DNA。他得知西安医科大学刘明俊教授从美国学习归来,并引进了一套检测设备,先后两次前往请教,提出对王玉虎做DNA鉴定的请求;同时,他得知河南已有利用DNA技术破案的实例。但他跑过去后,河南高院一女法官答复:死者血型复检和DNA对比检验没有必要。
最后,河南高院没有采信耿民的辩护意见,于1991年5月15日终审裁定:维持原判。王玉虎被送往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虽屡屡受挫,耿民律师却越挫越勇,王玉虎亲属继续申诉。
长时间的长途奔波,让耿民频频发生胸闷和心脏早搏,体力愈加不支。此时的王家,生活更是十分困难,甚至出不起律师的交通费。耿民只好从西安一位商人朋友处借钱相济,到监狱会见了王玉虎。王玉虎的哥哥则背着干粮进京申诉。
1992年1月,河南高院向耿民所在的律所发出一封“劝服函”,称耿民为王玉虎强奸杀人辩护一案已审理终结,耿民不服,多次申诉。“经研究认为:王玉虎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一审、二审以强奸杀人罪判处王玉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正确的。请耿民息诉。请你所把本院寄给耿民的送达回证尽快寄回。”
是年3月,耿民携案卷材料,第二次进京。通过全国人大代表把材料转给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秘书处后,他又写出《莫让杨乃武式历史悲剧重演》的文章,分送中央有关机关和媒体。他认为:王无作案时间;辩护人调查中掌握的大量“特异”情况和矛盾无法排除;有罪指控基本事实失实。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责成最高法院和河南高院对该案进行全面复查。
1994年的最后一天,河南高院再审裁定称“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三门峡中院重审。
1996年3月27日,王玉虎在狱中收到这份裁定书。其后,被带回灵宝市看守所。又在看守所度过3个月后,终于在1996年7月11日,以“取保候审”的名义,开释回家。
从1990年7月10日耿民第一次上书要求依法释放王玉虎算起,已经整整过去了六年。
拍案惊奇,20年前即已发现精液属他人
获释后的王玉虎满身伤痛,还患上了严重风湿病。他直不起腰,不能劳动。
王玉虎等着法院重审该案,但他的案子成了烫手山芋,始终没人过问。
作为1997年《刑法》颁布前按“无罪推定”原则辩护获得成功的重要案例,2000年,耿民对王案的辩护荣获司法部刑辩案例“金獬奖”,并被编入《首届全国律师优秀案例“金獬奖”获奖作品选》一书。
可是,10年过去了,15年过去了,20年也过去了,王玉虎的父母已先后含恨辞世,三门峡中院仍未对此案重新开庭审判。
王玉虎的“罪犯”身份,让他无法正常生活,至今43岁仍然孤身一人。“毕竟谁会跟一个死囚谈对象呢?就连找工作也四处碰壁。”王玉虎的同学孙永平说。
2014年6月,孙永平资助王玉虎在当地请了一名律师,为他跑重审的事。
在查阅案卷后,这名律师发现:河南高院随同再审裁定下达给三门峡中院的,还有一份“(1994)豫法刑函字第52号”函。该函指出:被告人供述的作案过程跟尸检结果不一;被告人供述的现场情况与现场勘察情况有出入;被告人供述的抛弃被害人鞋子的位置与实际不符。最重要的一点,则是公安部第二研究所对被告人血液和死者阴道的擦拭物(内有精斑)做了DNA检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现场提取的死者阴道内擦拭物上的精斑,不是被告人王玉虎所留。”
这意味着: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法院的过问下,审判机关早在1993年到1994年申诉期间,就已委托鉴定机构作了鉴定,且有了明确结论。
2014年12月,耿民在写给河南高院及院长张立勇的信中,提出两点建议:
一、依据DNA鉴定结论,由河南高院直接宣告王玉虎无罪。
二、如该院不能直接作出王玉虎无罪的判决,建议按照刑诉法回避的规定,指定三门峡中院以外的中级法院管辖。
“生命对法律的敬畏,源于裁判对生命的尊重。如果裁判强施于生命,那么,生命也将无视法律。”耿民律师说,若非案发时间距他成年还有90多天,王玉虎脑袋早搬家了;他的清白,现在应该到来了。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