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虎多次到河南三门峡市中级法院讨判决,20年来无果
公安部DNA鉴定显示:死者体内的精斑并非王玉虎所留
36岁时,陕西律师耿民接了一个案子。而今,他已61岁,满头银发,案子仍然没有结论。
这是河南三门峡灵宝市“王玉虎强奸杀人”案。此案20年前即由河南省高级法院发回三门峡市中级法院重审,却至今没有判决,仿佛已被遗忘。
“罪犯”王玉虎则从一位青涩的17岁少年,到43岁的中年光棍,度过了26年。
未满18岁,“强奸杀人犯”留下一命
“我给他们打电话,都不接。原来还有领导接下,给往下推。”2015年11月5日下午,王玉虎先后给灵宝市公安局局长卫铁峡、故县分局局长王党泽拨打完电话,一脸失望。
灵宝地处秦岭山脉支脉,是中国三大黄金主产区之一。1989年7月29日下午,豫灵镇文峪村21岁的未婚女青年宋某某在田间被强奸杀害,尸体被抛入深沟。案发后,当地人心惶惶,白天妇女下地要男人陪伴。
警方专案组进村后,对这起恶性案件拉网式侦查。村里15至60岁的男人都被要求写清案发当天行踪。17岁的王玉虎因其家人在排查时写的一份“证明”,成为重要疑犯。
原来,案发时,王玉虎时在帮父母收、晒玉米,有五名证人证实其并无作案时间。但不识字的母亲背着他,请人写了他当天外出走亲戚的假证明,意思是他当天不在,这事挨不着。王知道后大为恼火,但证明已交给了公安。
王玉虎被关了起来。警察问得最多的话是:既然案子与你无关,为啥要写“假”条?王玉虎在连续三天三夜的审讯下,招供了“强奸杀人”的作案经过,遂被起诉。
最初,当地群众还断定王玉虎没那么大的胆;死者家人也不相信是与死者认识的王玉虎干的。但毕竟他“招认”了,而且据说还“招”得有鼻子有眼。
警方为此举行了声势浩大的公捕大会,血案就此一锤定音。愤怒的死者亲属把王家砸了个底朝天,还用刀砍伤了王玉虎的大哥。
回到案件本身,他的母亲想不到为了撇清关系的假证明竟给儿子带来了“死囚”命运。惟一值得庆幸的是,案发时王玉虎未成年,因而留下一命,被判死缓。
三门峡市检察院的起诉书说,被告人王玉虎到本村西岭地里,发现同村女青年宋某某在地里摘豆子,即产生奸淫歹意,使用殴打威胁的手段,将宋拉到吴某某承包的玉米地里,逼迫宋某脱掉裤子,将其强行奸淫。事后怕宋控告,使用手掐住其脖子,将宋活活掐死,后抛尸沟里,隐藏罪证。“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笔录、法医学鉴定书等在卷为证,被告人也曾作过供述。”
现场实测证伪
1990年初,王玉虎的父亲找到陕西省渭南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耿民,哭诉:“王玉虎案发那天下午就和我在一起干活,哪能去作案?肯定是抓错人了!”耿民有点不相信,便安慰他说:“如果真是这样,法院会把人放了。”
耿民随后动身去法院查阅卷宗,并会见了王玉虎。王玉虎是这样向他描述了招供经过的:
警官:“作案时你见死者穿何式裤子?”王玉虎答:“是女式的。”
警官:“不对,你再想想。”王玉虎(想了想):“是男式的。”
警官:“死者穿的裤子是啥颜色的?”王玉虎:“是蓝色的。”
警官就在审讯室的黑板上写了一个“蓝”字,又写了一个“黑”字,随后在“黑”字下划了两道杠杠,并反复提问。王玉虎:“是黑色的。”
他对律师称,审讯过程就这样,说“对”了,就记入笔录,否则就体罚。他的颈椎、腰椎多处骨折,身上至今有伤疤。在看守所内的血衣,他保留了数十年至今。
经过查阅卷宗,律师发现该案存有数十个矛盾和疑点。比如,“奸杀地”距“摘豆地”相隔数十米,口供中王玉虎虽然提到过“摘豆地”,但因不是同组人,他并不知道宋家“摘豆地”的具体位置,无法做出描述。对“奸杀地”,他从来就没提及过;又如,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王玉虎当天到过“本村西岭地”。
经过梳理归纳分析,耿民称,控方的控诉思路和要点是:
1、王玉虎讲假话(当天外出的假证明),可能是在掩盖作案事实;
2、“招供”证明存在作案“事实”;
3、有人证明王玉虎当天下午有约一小时的时间空隙,说明有作案时间;
4、从死者阴道提取的混合斑,和现场提取的毛发含B型血物质。经鉴定死者系O型血,王玉虎为B型血,证明凶手是王玉虎。
耿律师据此确定了辩护方略:本案是一起重刑案,一旦事实被认定,按当时“从重从快”的刑事政策,必然要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案发时王尚未满18周岁,属依法不适用死刑的情形,因此,“保命”辩护既是最低要求,也是达到最(高)终辩护目标、还原事实真相的前提和基础。最低要求一旦实现,则一定要跟踪到底,实现于最(高)终辩护目标,使当事人获释。
律师根据王玉虎“供词”,结合发案现场绘出了王当天“作案”时行走路线图,并沿图进行最快速的用时实测,结果用时80分钟。这就是说,即使不算作案时间,也已超出控方证人说的“有1个小时空档时间”。
“供词”的重要情节,也与警方勘查所得相去甚远。比如王玉虎交待说看见死者内穿肉红色的秋裤和三角裤头,而警方尸体鉴定书上记载:死者内穿白底蓝花针织长衬裤,花布裤头套在头部;又如,王只字未提死者与之搏斗扭打的情节,而警方勘查笔录上却记载,作案现场有3平方米和6平方米的两块蹬压痕;此外死者亲属反映,死者手、脚(指)趾缝向内有较深的刀割痕迹,一手指被折弯,腹部有紫色压痕(这些在尸体鉴定书上没有提及)。种种迹象表明,死者与凶手进行过殊死搏斗,然而王交待说他是在站立情况下将对方掐死的。
耿民认为,现场提取的毛发与被告人血型一致(均为B型血),并不能确认王玉虎就是凶犯;鉴定死者血型所用检材,是在死者血衣上任意剪取的一块而非尸体血液,还不能排除系凶犯在搏斗受伤后所留,需要开棺重新提取死者毛发确定。
耿民认为王玉虎无罪,向三门峡中院提交了变更强制措施、释放王玉虎的请求书。“但法官说:‘要放王玉虎,得先把真凶抓来。’”耿民说,这显然不是律师能做到的。另一方面,给王玉虎判了死刑,就等于把真凶永远掩藏在无人知道的地方。
1990年8月21日,三门峡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王玉虎目无国法,胆大妄为,光天化日之下强奸杀人,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犯罪时年龄未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数罪并罚,判处王玉虎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