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铁案尚无把握”
开庭结束后,合议庭进行了讨论。
合议庭认为,五被告人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伤情检验、鉴定结论基本相吻合,又能与有关证人证言相印证,因此可以认定五被告所为,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可以认定。
但合议庭也注意到了本案中存在的两个问题,一是重要证据杀人血衣和作案凶器始终未能找到;二是证人的证言有反复,时证时翻。
据悉,合议庭曾提出两种意见,一种是认定五被告有罪,但“定铁案尚无把握,如宣告被告人无罪,必定会放纵犯罪,故只能在量刑时可留有余地”。而另一种意见则是宣告无罪。
2000年2月23日,阜阳市中院审委会对该案进行了讨论,研究决定后同意合议庭第一种评议意见。
最终,阜阳市中级法院此次一审判处周继坤、周家华死缓,周在春无期徒刑,周正国、周在华有期徒刑15年。
判决书中罗列的证据,除了被告人口供外,剩下的只有证人周杰和周开慧的证言:周杰证明案发当夜,其在周继坤家看见五被告人一起喝酒,周继坤提出“摆治摆治”周继鼎,并看见周家华等人拿有斧头、菜刀等凶器。周开慧当夜在路旁睡觉时被响声惊醒,抬头看见周继坤等人经过,一会听见周继鼎家传出“哎呦”的叫声。
阜阳市中院的判决,没有采纳被害人周翠兰的“孤证”,但也没有采纳证人周杰、周开慧当庭给出的证言,而是采纳了二人之前对警方所做的证言。
周在春在上诉状中讽刺性地写道:一审法官对当庭已经查明的证人证言视而不见,而按证人以前做的假证作为证据,“不知公开审理还有什么意义?”
五被告上诉后,安徽省高院不开庭审理了该案,于2000年10月做出判决,维持疑罪从轻、留有余地的有罪原判。
澎湃新闻还发现,判决书在列举证据时特别强调了各被告归案后有罪供述的次数:周继坤做过8次有罪供述,自书供词1份;周家华做过1次有罪供述;周在春作过11次有罪供述;周正国作过10次有罪供述;周在化做过8次有罪供述,自述供述材料1份。
对于证人证言,判决书含糊带过,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法医鉴定基本一致”。
“伪证罪”涡阳县城向北20多公里即是大周庄,1996年时,全村村民不足千人,以种植小麦和豆子为生。
周继鼎家人被砍杀一案,搅翻了这个偏远的小村落。不仅仅是命案本身,更严重的是警方的侦破行为。
当年为该案被告人提供义务法律援助的合肥众成律师事务所曾向安徽省人大上书,称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有40余人。
无论是被告人及其家属,还是周杰、周开慧、周在荣等证人,如今仍向澎湃新闻“控诉”警方当年的刑讯逼供(证)。
但安徽省高院2000年做出的生效裁定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部分办案人员已出具材料证明在办案过程中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证人逼供诱供的现象。看守所也出具材料证明,五犯罪嫌疑人在关押期间,未发现外伤。
记者致电当年参与办案的警员周宗仁,他在电话中反问,“要是刑讯逼供,法院一审、二审还能判吗?”
另一名警员张琦则以法院已经判决为由,拒绝了澎湃新闻的采访。
据悉,周杰、周开慧因在法庭上做出了不同于对警方所做的证言,1999年6月,被涡阳县警方以涉嫌伪证罪逮捕,后移送涡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但2001年5月,涡阳县检察院决定对二人不予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称,依据卷中材料,无证据能够证明周继坤等五人吃饭喝酒密谋杀害周继鼎并亮出凶器时周杰在现场,也无证据能证明周继坤等五人顺着巷子向南走时被周开慧看见和能听见周继鼎家传出了惨叫声音。卷中事实不清,该案经两次退查后,仍不能认定周杰、周开慧二人的伪证行为,决定对二人不起诉。
记者致电当年参与审理周继坤案的阜阳中院法官潘智,但他表示并非该案主审法官,再加上时隔多年,已完全记不起相关情况。
记者致电安徽省高院当年裁定该案的两名法官,但电话一直未能接通。
另一个曾被警方长期关押并逮捕的证人是周在荣。在法庭上推翻在公安机关所做证言后,他一度“躲到”北京去打工,但仍被涡阳警方找到带回。
9月27日,被羁押中的周在荣又写下了一份不再出庭作证的申请书,称在法庭上作证时“脑子很乱……就向法庭说了假话……我以前和这次向公安机关及检察院提供的证词都是事实,如果法院再开庭审理此案时,我不愿再出庭作证了,以我在公安和检察院问我的材料为准。”
2001年,周在荣被以涉嫌伪证罪起诉后,刘静洁律师去会见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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