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心的说服和教育”
这起案件被定为“8 25”特大杀人案,涡阳县为此成立了专案组。专案组后来在一份《说明》中介绍了整个破案过程。
案发后,专案组就先后收审了周继坤、周家华、周在化,但由于种种原因,三个嫌疑人被释放,案件陷入僵局。
据澎湃新闻了解,收审这三人,是因为周继鼎称与周继坤、周家华家存在矛盾。
1996年年底,涡阳县委常委、政法委第一书记王秀坤听了案情汇报后,“感到此案就此一放,后果将更加严重”,责成公安局迅速组成新的专案组重新侦破此案。
1997年3月,专案组发现一个重大线索:案发当晚,有人聚在一起喝酒,并在现场附近出现,嫌疑人又聚焦在周继坤、周家华身上。
警方秘密拘捕二人,同时拘捕了“常听周继坤使唤”的周在春。
据悉,案发前,27岁的周在春尚未娶妻,在村里属大龄光棍,为人老实,生性胆小。因与周继坤及其父亲家住得近,常来帮忙。
周在春成为了警方的突破口。“经过耐心的说服和政策的教育,周在春交代了与人喝酒后实施杀人的罪行。”
警方随后又拘捕了周在化和周正国,并“一气攻下”了二人。随后在一番特别努力下,又突破了周继坤、周家华的心理防线,案件至此成功告破。
警方侦查认定,周继坤、周家华两家,因与在计生办工作的周继鼎存有积怨,后又因计划生育问题产生矛盾。二人预谋后分头找到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华三人。
案发当晚,五人持自家的刀、斧等工具,先对屋外熟睡的周继鼎夫妇及其儿子头部砍、划,致三人当场昏迷。在东屋内熟睡的周翠菊、周翠兰被惊醒,周继坤、周在春发现后各持一把菜刀窜进,先对周翠菊头部连砍数刀,对周翠兰头部砍一刀后退出。周家华又进入对周翠兰头部猛击一斧,又对周翠菊头部砍一下。周翠菊当场被砍死,周翠兰昏迷。
但根据五名犯罪嫌疑人的交代,警方先后在大周庄的水井、机井、水塘、桥下等地搜寻,却并未找到杀人血衣和作案工具。
警方同时还对五人家里进行了搜查,搜走了多件他们平时穿的衣服和家中的切菜刀、铁锤等。
涡阳县公安局曾委托公安部对周在春和周在化T恤上的可疑斑迹进行检验,但并未检出人血。
6月,警方将该案移送涡阳县检察院。
19名证人出庭
1998年10月6日,该案第一次开庭。
五被告人当庭否认故意杀人,指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并当庭亮看伤情。
大周庄村民周杰和周开慧,作为控方证人出庭。
此前,周杰在警方所做证言称,案发当晚在周继坤家里,看到五嫌疑人一起喝酒,并计议要“摆治摆治”周继鼎,还亮了凶器。
周继鼎邻居周开慧在警方所做证言称,当晚看到五嫌疑人走向周继鼎家,过了一会便听到周继鼎家传出“哎呦”声。
但二人出庭后均推翻此前的证言,称那些证言是被警察“打出来”的。
据参加庭审的辩护律师称,当天有19名证人出庭作证,均当庭否定了以前的证言,不少证人当庭陈述公安机关对他们暴力逼取证言的情形。
审判长巫继成印象最深的一个证人是村民周在荣,“一传进法庭,扑通跪下来,说‘因为公安局关了我一个多月,非叫我说这几个人作案之前到我小店里买过熟食’。”
案发当年只有10岁的周继鼎之女周翠兰也出庭作证,称当晚看见了周继坤和周家华进入其与死者睡觉的东屋,但未看到杀人过程。
但法庭认为,周翠兰的证言存在疑点。
公诉人在庭上还出示了两把菜刀,称系杀人凶器。
辩护律师反驳称,菜刀系案发数月后从被告人家里提取,刀上并没有死者周翠菊或其他人的血迹,不能证明任何案情。
法庭也认为,两把菜刀在案发许久后才提取,且未对菜刀进行检验,因此不能确认该菜刀为凶器。
案件审理后,合议庭和阜阳市中院审委会一致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五被告人无罪。
“一对号入座,明显可以宣告无罪。” 多年后,巫继成依然激动地对澎湃新闻强调,当时1997年版的《刑事诉讼法》刚施行不久,该法第162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