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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社副总被控杀妻判死缓后获释:遭刑讯为治伤认罪

www.sinoca.com 2013-04-10  人民网



  从死缓到无罪释放

  2011年3月,北京市高院对此案二审。在当年3月23日的庭审中,常林锋表示,之所以会有这些有罪供述,是因为他经历了刑讯逼供和超强审讯,还被诱供和指供。

  常林锋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当时为了治疗烧伤,他就按照警方预审说的大致框架陈述,而在他的多份有罪供词中出现矛盾,是因为他也不知道怎样的答案算过关,只能靠猜测不断编造事发经过。后来,因对方未兑现让其接受治疗并找专人照顾等承诺,他又继续坚持做无罪供述。

  常林锋说,火灾过后他便入院接受治疗,恢复的情况很乐观,不用进行植皮手术,已经到了暴露治疗的阶段。但将近一年之后,常林锋的双手已经严重变形,且基本残废,只有两个僵直的手指能做非常有限度的活动。赵运恒律师向法院提出,这证明,常林锋在侦查期间,遭受了非人道的待遇。

  对此,二审法院开庭时,要求参与常林锋案侦查的刑警及一名预审人员专门出庭作证,两名警员当庭称他们及同事都是依法办案,没有对常林锋刑讯逼供。

  辩护人同时对作为定案基础的尸体检验报告提出了异议,认为缺乏严谨性、科学性、排他性,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011年4月14日,北京市高院认为常林锋涉嫌杀妻焚尸案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北京市一中院重新审理。

  2012年5月和7月,北京市一中院先后两次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北京市一中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常林锋的证人证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

  检方还提请了5名办案民警、两名参与解剖马丽尸体的法医到庭,而辩方也申请了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室主任胡志强出庭。

  庭审时,常林锋仍旧否认了其曾作过的有罪供述,称都是在遭遇刑讯逼供、超强审讯的情况下作出的。对此,两名重案组刑警和3名预审处民警当庭称他们是依法办案、没有刑讯逼供,通宵审讯属于正常工作安排,因为现有法律上对于审讯时间并无明确规定。

  一审判决定案依据包括了一份尸检报告,该报告认为死者尸检发现右侧舌骨大角骨折,因此不排除是被扼压或掐勒颈部至窒息死亡,而死者心血管和喉管中未检测出一氧化碳,可以印证其系被他人掐死后放火焚尸。

  但按照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室主任胡志强的说法,外部扼压颈部不是造成舌骨骨折的唯一原因,“右侧舌骨大角骨折”的表述不能反映骨折的具体部位和性质。加之目前尸体已被处理,无法作出排他性的结论。

  再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破案报告》中据以确定常林锋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的依据不足,《尸检检验鉴定书》及鉴定人的出庭意见与《法医会诊意见》、专家鉴定人的出庭意见及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人的出庭意见就被害人马丽的舌骨大角骨折是否系外力作用所致等问题存在矛盾。

  同时法院认为,关于常林锋双手、双臂被烧原因及放火过程中是否使用助燃剂、助燃物等证据也存在矛盾。而被告人常林锋在侦查阶段所做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没有达到供证一致,因此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2013年3月20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常林锋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指控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

  疑罪从无落到实处

  北京市一中院对常林锋作出的无罪判决称:“被告人常林锋在侦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没有达到供证一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赵运恒律师认为,这句话实际上是对常林锋有罪供述的否定,辩护人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理由就是,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的结果。

  著名刑事辩护律师许兰亭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从死缓到无罪释放,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是少见的。他表示,法院虽然没有认可非法证据的存在,但是在没有非法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依然还是宣判无罪,可见真正把疑罪从无落到实处了。

  新刑诉法第195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学强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公诉工作会议上也强调,检察机关要坚持以证据为本,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凡是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依法坚决予以排除。”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常铮律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刑事诉讼法的证据标准其实是个很高的标准,在司法实践当中,并不是完全能够达到这么高的标准。有些案件可能是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就可以定罪。有些案件中确实有问题,但疑罪从轻在以往的实践中更常见。

  北京市高院一位负责人曾在多年前清理超期羁押对多起疑案作无罪宣判后坦言,法院在对疑案作出无罪判决时有很大压力,这种压力主要来自社会各方面。但是要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法律上来讲的确是证据不足。也有人认为,法院宣告存疑案件无罪,就是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前一审法院工作的否定,这也是“疑罪从无” 观念难以贯彻的一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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