玖 虚假赠送误导游客
案例:
前不久,张先生想去宁夏旅游,对比旅游产品广告,发现同样的旅游路线价格都差不多,唯独某旅行社“慷慨”地赠送了一个游览项目Z景区。“花同样的钱多玩一个地儿,就它了!”张先生毫不犹豫地为自己和家人报了名。按照行程,他第一站是参观游览赠送的Z景区,第二站是到S景区体验滑沙和沙滩摩托。
就这样,张先生开始了为期五天的宁夏之行。不过让他没有想到的是,在实际行程中,旅行社将两个景区的游览项目移花接木,反而让他成本上升。
“我们第一天就在Z景区提前体验了滑沙和沙滩摩托,而且每个人必须自费80元的沙漠冲浪车才可以到达所谓 免费 的体验区。”张先生说,由于第一天已经体验了滑沙和沙滩摩托,所以第二天到达S景区后,他们就只好放弃了这两个重复的项目,再次自掏腰包改玩羊皮筏子和黄河飞索这两个自费项目。“羊皮筏子是每人80元,黄河飞索也是每人80元,加上第一天的沙漠冲浪车,等于每人多付了240元。”张先生颇为后悔,他觉得,这与先前广告上打出的“赠送”完全是两码事。本以为占到了便宜,却不想更加不划算。
分析:
“赠送”的确是个不错的噱头,在价格相差无几,行程看似相仿的旅行社广告中,打出“赠送”标语的确有助于吸引游客上门。不过对游客来说,只冲着“赠送”二字就报名参团,未必能尝到“甜头”。
放眼旅游广告,所谓“送”的,其实很可能是本来就免费的,或者原本就应当包含在行程内,只是换了一种表达方式而已。比如“游山东送养马岛”――养马岛本身就不收门票;“游九寨沟送高原藏餐一次”――其实旅游餐中有一顿饭是在高原吃的;“游古巴送俄罗斯一日游”――是因为飞机要到莫斯科转机,那里出关容易,而且游览景点红场是免费的。甚至还有一些旅行社赠送的景点实为购物场所,游客不仅无法得到良好的游览体验,而且还要花费更多。
据旅行社有关工作人员介绍,旅行社“送”的一些赠品很多本身就属于应该提供的服务项目,比如“送三餐”就是旅游含餐换了一种表述方式而已;“送”某某观光可能就是沿途本来就会经过的景点,让游客在车上看看。而这一手法显然是有效果的,相比干巴巴的线路介绍来说,消费者更容易被吸引。正因为这样,“赠送”之风也早就在业内传播开来了。
点评:
在了解了旅行社所谓“赠送”的新伎俩后,游客在报名参团时可要多留个心眼,别被这些小恩小惠迷了眼。
游客在选择报名前,应对同类线路多做对比,对旅行社提出“赠送”的景点进行查询,探探其中虚实。若虚多实少,则没必要将其纳入比较之列。在旅游过程中,如果遇到导游以“赠送”为名误导、欺骗、胁迫游客参加额外活动的情况,应妥善保管好各种证据,在完成行程后向旅游合同签订地或者被投诉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拾 格式合同暗藏各类陷阱
案例:
今年夏天,谢先生和单位的两名同事随团从上海前往青岛避暑游玩。参团时,接待人员就谢先生提出的景点、住宿、购物等问题做出了一系列近乎完美的承诺并主动与谢先生签订了旅游合同。
由于旅行社方面的态度积极,谢先生对此次青岛之行也充满了期待。但在实际的游览过程中,谢先生却遇到了一系列不愉快。首先是因为旅游巴士在景区抛锚,导游不顾游客换车的要求直接取消了当天下午的全部既定行程。其次,由于谢先生是三人出行,原本旅行社在出发前口头予以的“会安排其他男性游客与谢先生同住”的承诺也完成没有得到履行,谢先生为此增加了 5晚超过700元的房款开支。更让他们感到愤怒的是,在一次出海的项目中,谢先生同事放在导游指定地点的摄影包因船体渗水而被泡,包内总值约2万多元的数码单反设备因此无法开机,但领队却声称自己没有保管义务,拒绝进行赔偿。
回沪后,谢先生一行前往报名的旅行社讨要说法,但旅行社方面却以旅行合同中“如遇旅行社不可控制因素(如塌方、塞车、天气、航班延误、车辆故障等原因)造成行程延误或不能完成景点游览,旅行社不承担责任”、“报名出现自然单间(单男或单女)需补交房差价”两项条款以及“合同中没有财物赔偿约定,相机损坏与旅行社没有直接关系”为由“理直气壮”地拒绝给予任何补偿。
分析:
旅行合同本是保证旅行社与消费者双方权益的平等协议,但由于游客与旅行社订立的旅游合同都是由旅行社预先设计策划好的格式合同,普通消费者便很难就合同里的具体条款与旅行社进行平等协商。
一般而言,在旅行社主导的格式合同中都会或多或少地出现以下三大类利于其逃避责任的“陷阱”。首先是合同用语不规范,部分旅行社在制定合同时大量使用“若干”、“部分”或“仅供参考”等模糊概念;第二是服务安排不具体,比如有些旅行社合同中写明“舒适大巴”,但却不标注大巴型号、座位数以及有无空调等具体标准;三是权利义务不对等,在合同中加入“有疑问需在当地当时提出,如回团后再行投诉,我社概不负责”、“不参加自费项目的客人需要在景区外等候其他人,不得擅自离队活动”等霸王条款。
对于游客们而言,抵御合同陷阱的最好手段就是首先确认旅行社出具的合同是否完整包括日程、观光娱乐、交通工具及食宿标准、游客取消行程补偿标准、旅行社取消行程计划补偿标准、自费景点的数量和购物的次数、预付金额、导游服务、保险金额、应缴纳旅游费总额、争议解决办法等重要条款;其次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要求旅行社进行“格式”外的细化,加入具体的各项标准描述,从而保障自身权益。
点评:
鉴于旅行合同中可能暗藏陷阱,消费者在参团时应加强防范合同风险的意识。在拿到合同后切忌急于签字,一定要仔细阅读各项条款,在发现对自己不利或模棱两可的语句时一定要向旅行社提出修改意见。此外,对于旅行社给予的口头承诺等格式合同条款中未明确的内容,游客也应要求旅行社通过补充条款的方式在合同中予以注明,且有必要时要同时注明违约责任,以保证在出现问题时能够顺利得到赔偿。(转自《理财周刊》)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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