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4:看是不是有效的、不间断的持续占有
主权行使要经历长时间,国际法院曾裁决实际控制20年不足以构成有效占领
主权的行使或显示必须是持续的。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国家主权的行使在较长的时间里发生中断,这不但是国家有意放弃主权的证据,还是国家有效占领证据的一个瑕疵。但是,持续地行使主权的程度也要依实际情况而定。这正如“帕尔玛斯岛仲裁案”裁决所述的,“对于遥远而又人烟稀少或只有少数土著居民的小岛来说,持续行使主权权力不可能是毫无间断的。”因此,对于一些人烟稀少并且不适宜于人类居住的地区而言,主权行使的持续性不可避免地要减弱。在这些地区不定期地、并且存在相对较长的时间间隔地行使主权,也可以满足构成持续行使主权权力的条件。
2002年国际法院裁决喀麦隆和尼日利亚争端时,认为实际控制二十年不足以构成有效占领。在国际司法案例中,国际法院特别强调实际占领必须要经历一个较长的时间才能构成有效占领。但是,对于主权的行使要经历多长的时间才能构成有效占领的问题,国际法院并没有给出一个确切的标准,而且也不可能确定一个确切的标准。这必须依据具体案情―如领土的性质、居民的居住情况以及竞争性权利主张的情况而定。
部落在岛屿的活动,不能视为有效占领,而只是部落与所属当局的效忠关系
1999年国际法院判决卡西基里和色杜杜岛案,本案双方的分歧主要在于麦苏比亚人对卡西基里一色杜杜岛上的活动的法律影响:纳米比亚认为适用间接统治规则,这些活动可以看成是其前任国家主权在该岛上的行使,而博茨瓦纳则认为这只是私人行为,在国际法看来与国家主权没有任何关系。经过考察,法院认为,“即使麦苏比亚部落与卡普里维当局之间存在一种效忠关系,这个部落占领岛屿的活动也不能认为是一种主权活动。尽管,在卡普里维地带开始建立殖民管理之前,麦苏比亚人就已经根据季节和他们的需求不间断的将这个岛屿用于农业目的,但这种利用与领土主张没有联系。麦苏比亚人在岛上的活动是一个独立于对岛屿的权利的问题,最终,国际法院没有接受纳米比亚的领土主张。
“没有主张过对白礁岛的所有权”,就可以视作主权因马来西亚放弃而发生转移
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的白礁岛之争,国际法院最终将白礁岛判给新加坡,除了因为马来西亚长期以来的“默许”行为以外,更关键的是1953年新加坡当局曾致信马来西亚当局询问该岛是否属于马来西亚,而马来西亚柔佛州代秘书则回信说“柔佛政府没有主张过对白礁岛的所有权”,因此国际法院认为,1844年以前该岛确实属于柔佛王国,但此后主权已经因马来西亚一方的放弃而发生转移。无论是在占领发生时还是权利行使的过程中,如果一国占领某一地区而没有其他国家的相反主张或抗议,就可能取得该领土的主权。 2002年国际法院裁决喀麦隆和尼日利亚争端时,认为实际控制二十年不足以构成有效占领。
1928年国际法院在东格陵兰岛法律地位案中,将国家有效占领的标准归结为以下两个方面:“实施和继续实施控制行为的意愿”,即作为主权者行事的意图这一主观要素和“实际展示控制目的的行为”这一客观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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