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在2002年“利吉丹岛和西巴丹岛主权归属案”判决书中指出“私人行为不是基于官方的规章制度或以政府权威的名义行使,不能被视之为有效占领行为。”
判断3:看占领国家有没有取得领土主权意图
除非国家明确声明其占领意图,否则就是从国家活动的性质、强度以及案件中去推定
所谓占领意图是指占领国以主权者行事、以期在占领的领土上建立起最高的与排他的权威的意图。它对构成有效占领,并证明主权的存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例如,在2002年“利吉丹岛和西巴丹岛主权归属案”判决书中,国际法院也认为,决定这些国家行为是否显现了“行为国以主权者身份行使主权的意图”是十分重要的。一般而言,除非国家明确声明其占领意图,国家的占领意图是从国家活动的性质、强度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中推定出来的。例如,在2008年“白礁岛、中岩礁和南礁主权归属案”的判决书中,国际法院将新加坡在白礁岛附近水域对失事船舶进行调查、新加坡政府允许其他国家访问白礁岛、新加坡声称该岛属于该国的政府报告、马来西亚政府出版地图等行为视之为体现国家主权权威的行为。”
通过岛屿的外部标志(如旗帜、盾形纹章等),可以看出荷兰行使帕尔玛斯岛主权的愿望
独任仲裁员胡伯认为,即使荷兰本身只有根据一些主权行为和主权的外部标志(如旗帜、盾形纹章等)而取得的初始性权利(inchoate right),它仍比美国任何的不完全权利有力。因为西班牙的开拓者虽于16世纪发现了帕尔玛斯岛,但西班牙没有对它实行有效占领,也没有行使主权的愿望,它虽曾于1666年明示保留对该地区的主权,但以后该岛被荷兰占领。早在1677年前就有很多当地人与荷兰东印度公司往来,荷兰通过协定确立了在印度尼西亚地区的宗主权。自1700年以来帕尔玛斯岛成了荷属东印度群岛的组成部分。至少荷兰从此时起也就是开始持续统治着该岛,直到1906年争议发生时。西班牙对荷兰在该岛的统治从未提出过反对,也未采取过任何行动,这说明荷兰的统治是正常的。并且到1906年荷兰已在该岛数次表现了国家权力。考虑到帕尔玛斯岛是一个仅有土著人居住的边远的孤岛,故荷兰的行为已表现了它的主权,特别是19世纪中叶以后它对该岛的实际主权表现得是很明显的。
建造军用通信设施、围海造田、悬挂国旗等行为,也都是宣示占领国家主权的方式
19世纪50年代,英国人在白礁岛上建造了一座灯塔,此后新加坡负责此灯塔的管理,柔佛王国(或马来西亚)在其后的一百年间,并未对新加坡对该岛行使主权以及管理灯塔的行为产生异议。1980 年,马来西亚在官方出版的地图上将白礁岛划入自己的领土范围,这引起了新加坡的不满,并由此引发了双方对于该岛的主权之争。为加强对该岛的实际控制,新加坡先后在该岛上兴建建筑、军事通信设施以及派出军舰阻止马来西亚的渔船在附近捕鱼,随后双方开始谈判,在谈判一直没有任何进展的情况下,双方在 1994年签署协议,将该岛的主权之争提交国际法院裁决。
法院在审理1953 年的函件基础上,认为柔佛王国当时已经承认了把白礁岛的所有权转让给了东印度公司,而在1953年后,英国以及其权利继承国新加坡先后通过在岛上建造军用通信设施、围海造田、悬挂自己的国旗以及批准马来西亚官员在该岛附近进行科学考察等行为来宣示自己的主权,而这种宣示主权的行为并未得到柔佛王国及其权利继任者马来西亚的任何明确的否认的意思表示。法院据此认为,1847 年以后该岛的主权已经归属于英国,而作为其权力的继承者新加坡也应该继承该岛的主权,故该岛现在的主权应当归属于新加坡。
1847 年以后白礁岛的主权已经归属于英国,而作为其权力的继承者新加坡也应该继承该岛的主权,故该岛现在的主权应当归属于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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