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布斯的股权往事
很多人会关注乔布斯传奇故事,但乔布斯去而复返背后的股权计算却鲜有人提及:
1976 年 4 月 1 日 苹果创立;创始人乔布斯(45%)、沃兹(45%)、罗 · 韦恩(10%);不久之后韦恩退伙,乔布斯 800 美元回购其股份;
1976 年 8 月 马库拉入伙 9.1 万美元;当时计划股权结构为乔布斯(26%)、沃兹(26%)、马库拉(26%);剩下 22% 用来吸引新的投资者;
1977 年 1 月 3 日,新苹果公司成立,股权结构乔布斯(30%)、沃兹(30%)、马库拉(30%)、工程师罗德 · 霍尔特(10%);
1980 年 12 月 12 日,苹果 IPO,IPO 后第一大股东乔布斯被稀释后的持股比例约为 15%、第二大股东马库拉约持有 700 万股,占比约 11.4%;第三大股东沃兹持有 400 万股,占比约 6.5%。
可以看到,从一开始,乔布斯就没有获得公司的绝对控制权,乔布斯在开始的时候和沃兹股权基本相当,在苹果上市后的股权更是降至了 15%,这一比例面对斯卡利马库拉等人的联合反对时根本不顶用,所以在同股同权的情况下,股权不占优势的乔布斯迅速在苹果失势了。
历史没有重演,但是可以假设,因此,有人就设想如果当初苹果设立同股不同权的 AB 股 “双层股权” 结构,那么乔布斯或许可以避免被清理出苹果的悲剧。
不过按照苹果创始阶段力求均股权的做法,拥有超级投票权的可不仅仅是乔布斯,恐怕马库拉和沃兹也会有这样的超级投票权,所有到最后即使苹果采用了双层股权的结构,乔布斯也敌不过马库拉和斯卡利等人的联手。
为什么扎克伯格可以控制 Facebook?
AB 股 “双层股权” 的故事,几乎可以写成一本书了:为什么李彦宏在百度的地位至高无上?为什么当初阿里巴巴放弃在港交所上市?为什么上市前的京东可以说是刘强东一个人的公司?
答案其实都可以归结到 AB 股这个关键问题上来。
按照京东的 AB 股规则,上市前刘强东所持股票属于 B 类普通股,其 1 股拥有 20 票的投票权,而除刘强东之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股票属于 A 类普通股,其 1 股只有 1 票的投票权。那么据此计算,刘强东虽然持股比例仅有 23.67%,但其投票权比例却高达 86.12%。
按照投票权来算,刘强东拥有对京东的绝对控制权。这是上市前的情况,上市后的 IPO 招股书显示,刘强东的持有京东 18.8% 的股份,投票权则超过 50%。
百度也是类似,李彦宏夫妇持有的股票属于 B 类普通股,其 1 股拥有 10 票的投票权(这个比例是美股比较常见的),所以即使李彦宏夫妇的股权只有 20% 多,但是投票权却超过 60%,仍然牢牢掌控着百度。
阿里巴巴采用合伙人制度,和京东所采用的 A/B 股设计其实目的一样,就是把公司的控制权掌握在少数人手中。
但是这明显与香港采用的同股同权的理念相冲,所以由于港交所不支持 AB 股规则,也不支持合伙人制度,这成为了阿里巴巴放弃在港上市改道美国的决定性因素之一。
回到题目所说的 Facebook 和 Google 来,Facebook 在成立之初就设立了双层股权的结构,持有超级投票权 B 股自然是扎克伯格了。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