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宁和的辩护律师严义明称,“该有罪供述证据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
对于上述争议点,公诉机关出示了经侦局、纪委的书面说明,这份说明书中除了“笔误”的解释,同时还表示,“讯问过程中侦查员依法进行没有诱供、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讯问过程中没有录音录像条件故未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二审中,广东省最高人民法院是否继续采纳一审中这份有罪供述讯问笔录将影响案件最后的判定。”有刑事律师对此分析称。
涉案人员对内幕交易认定的辩词
天威视讯股票内幕交易案除了典型性,其复杂性也是社会关注的一个重点,该案件之所以复杂,是对除倪鹤琴以外的涉案人员是否应该被认定为内幕交易有争议,在一个律师社群的讨论中,意见明显分为两派。
从字面意义解释上看,内幕交易是预先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利用信息优势进行交易的行为,对其他不知道内幕信息的市场参与者而言,显失公平。
而在2012年新颁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内幕交易是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获得信息后,出现的“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所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则需要“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等方面予以认定”,如“资金变化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期货合约行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的”等。
以上述案例的嫌疑人胡宁和为例,其被认定为内幕交易的依据除了那三份有罪供述讯问笔录,公诉机关认定其内幕交易的一个事实是,在2011年10月到2012年3月间的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倪鹤琴与胡宁和通话的几天内,胡宁和都会买卖天威视讯的股票。
但胡宁和辩称,其信息来源于东方财富网,其买卖依据来自股评信息、已被披露的新闻信息和天威视讯的KDJ形态等,而且此前其交易习惯都是一两只股票反复买卖,股票种类偏向重组股和文化股,最为重要的是其炒天威视讯的股票也是反复买进卖出,反而亏损400多万元,这样的交易没有背离平常的炒作方式。
另外,胡宁和称与倪鹤琴的通话内容是家中事务和生意上的事。
同时,胡宁和、曾云发对何为内幕信息在法庭上表示了不同的理解,尽管“深圳广电集团改革重组”、“台网分离”、“天宝公司和天隆公司并入天威视讯”等内容被证监会认定为内幕信息,但两人认为,天威视讯属于重组概念股,无论在股吧还是广电系统机关内部都有讨论,而且天威视讯的重组从2008年就开始,之后暂停,在2001年后又重启,各媒体均有新闻报道,这是否应该被认定为内幕信息值得商榷。
华东政法学院一位法学教授对澎湃新闻表示,“对于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还是新法,在天威视讯前没有可参考的案例,也没有第三方机构来认定,这样案件本身会带来争议性”。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的审理中,各方仍在等待广东省高院的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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