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轰动一时的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内幕交易案二审由广东省高院在深圳开庭审理。
颇有戏剧性的是,该案主要涉案人员、时任深圳市委宣传部副巡视员的倪鹤琴当庭翻供,对深圳市纪委问讯笔录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这份证词是倪鹤琴泄露内幕信息和他人内幕交易的主要证据,其合法性成为当天庭审争论的焦点。
涉案人数最多的内幕交易案
天威视讯股票内幕交易案曾轰动一时,证监会称该案“涉案人员数量较多,无论是移送公安机关的人数,还是移交行政处罚委的人数,均为证监会近年来查办的内幕交易案件之最”。
事情起源于2011年10月,深圳广电集团启动并实施改革重组工作,拟将深圳天宝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天隆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分离后的网络资产和业务,以定向增发的方式注入到天威视讯。
上述事项包括“深圳广电集团改革重组”、“台网分离”、“天宝公司和天隆公司并入天威视讯”等内容,经证监会认定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为2011年10月18日至2012年6月11日。
一审时深圳中院认定,倪鹤琴、天宝广电总经理冯方明(另案处理)等多人作为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的主要协调人和参与人,系内幕知情人。
2012年1月19日,倪鹤琴使用自己的证券账户购买天威视讯股票3万股,并于2012年1月31日、2月7日、2月9日分别卖出,交易金额为44.6万元。
2012年2月中旬,倪鹤琴将自有资金140万元分七笔转至司机曾云发的证券账户,指定买入天威视讯股票。曾云发将倪鹤琴的140万元连同自己的38万元,于2011年12月8日到2012年3月30日间共交易天威视讯股票10 .92万股,交易金额178万多元。
2011年10月到2012年3月间,胡宁和(系倪夫家亲戚)被认定从倪鹤琴处获取该内幕信息后,从2011年10月24日到2012年3月28日通过他控制的两个证券账户交易天威视讯股票183.7325万股,交易金额为3168万多元。
2012年2月至3月间,与司机曾云发曾为同事的魏薇(二审未上诉),被认定从曾云发处获取该内幕信息,从2013年2月13日至2013年3月1日通过本人证券账户交易天威视讯股票5.8万股,交易金额为97.552万元。
二审焦点:3份有罪供述讯问笔录
2014年12月16日,天威视讯股票内幕交易案由深圳中院
判决,深圳市中院判定倪鹤琴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以罚金1千元;胡宁和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判处罚金1千元;曾云发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处罚金1千元。
主要被告之后提出了上诉。
在2015年8月11日的二审中,倪鹤琴对其内幕交易的情节供认不讳,但她认为自己在纪委和公安审查时交代过该事实,可被认为有自首情节,同时否认泄露内幕信息。
由于倪鹤琴是否泄漏内幕信息直接影响了另外被告是否有内幕交易的行为,这也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
目前该案对于倪鹤琴泄露内幕信息的证据来自2013年4月3日的3份有罪供述讯问笔录。
不过倪鹤琴、胡宁和、曾云发的辩护律师对该份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认为存在造假的可能性。
一是问询笔录上的地点的矛盾,讯问笔录上记录地点“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而倪鹤琴称,其三份问讯笔录均在深圳市纪委鹏福楼工作点问话室进行。
对此,在二审中深圳公安经侦局特别就该三份有罪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作出书面说明,称倪鹤琴2012年4月3日第一、第二份讯问笔录是在深圳市纪委鹏福楼工作点问话室进行,笔录上记录地点“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属于笔误。
不过三位辩护人的律师均认为上述说明不符合逻辑。辩护律师称倪鹤琴司机曾云发2013年4月3日的讯问笔录也是在深圳纪委完成,但是曾云发的讯问笔录中“讯问地点”也显示为深圳公安经侦局,侦查员做笔录存在笔误是有可能的,但倪鹤琴笔录的侦查员与曾云发笔录的侦查员是不同的,不同的侦查员对不同的犯罪嫌疑人做的笔录却存在相同的笔误这是不可能的。
二是问询笔录的时间点上的矛盾,倪鹤琴2013年4月3日的第二、第三份笔录的讯问时间是2013年4月3日11:55至当天下午15:40,但此时倪鹤琴已经被拘留并被关押至看守所,倪鹤琴在拘留证上签名的时间为15点,这与倪鹤琴2013年4月3日的第二、第三份笔录的讯问时间存在冲突。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