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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生死辩:少杀是政策指向 慎杀乃法律要求(图)

www.sinoca.com 2012-02-11  华夏时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春节前的一纸二审裁定,在春节后掀起了一股舆论飓风。

  飓风所指,是吴英案二审以集资诈骗罪维持一审死刑判决的浙江东阳“亿万富姐”、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吴英。而卷入这场飓风的不仅有国内著名法学界人士,也有经济学、社会学、文学等领域的多位学者、企业家,还有众多的公共知识分子、普通民众和众多媒体。他们通过论坛、微博、会议和采访报道等各种方式表达着对吴英案的看法。

  吴英到底该死还是不该死,似乎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罪行构成、法律适用的问题,在人们的关注视野内,已融入了经济体制改革、人道主义关怀,甚至国家的市场兴衰、民生流变。

  轩然大波

  1981年出生在浙江省东阳市的吴英,18岁中专学习期间辍学经商,2006年初,她产生扩大规模经营打造本色集团并上市的想法,之后开始融资。

  当年11月,吴英先后从林瑞平等11人处高息借款人民币7亿余元,并在几个月内连续注册浙江本色集团及下属的概念酒店、投资公司等八个公司,以本色集团的名义购买大量的商铺、房产、汽车等资产,同时进行了数千万元的股权投资。至案发时,概念酒店、投资公司、建材城等已进入试营业状态。

  2007年2月,吴英在外地洽谈商务回东阳途中在北京机场被浙江金华警方抓捕,之后于2009年12月一审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2012年1月18日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二审裁定死刑后,一些知名学者和律师继续为吴英求情,认为吴英的犯罪行为背后有着深刻的制度原因,而且很多网友认为吴英罪不至死。

  波澜在2月4日被经济学家张维迎的“一块石子”砸出了大浪。

  2月4日,第十二届中国企业家论坛在黑龙江冰雪小镇亚布力开幕,论坛上,参会嘉宾集体发出了拯救吴英的声音。在开幕演讲中,张维迎表示,吴英案表明中国目前还没有融资自由,说明我们离真正的市场还有很远。演讲的最后,张维迎说:“当年邓小平保护了年广久,现在却没有一个‘邓小平’保护吴英。”

  此言不仅收获了全场一分钟的掌声,还被在场的许多企业家通过微博向全国发布。一时,数以千万计的网友开始关注吴英案,讨论吴英案,“火药味”十足。

  对于引发民间激烈讨论的吴英案,此前一直沉默的官方媒体也开始介入,新华社2月6日连续发表了两篇稿件:《普通案件为何成法治事件?吴英案标本意义分析》与《“吴英案”引热议凸显中国金融体制改革急迫性》。文章专访了八位长期关注此案的法学家、社会学家、经济学家和企业家。专家学者用历史的眼光,辩证的观点,从司法导向、死刑改革、以人为本的理念等多个角度,纵论“吴英案”背后法治、金融和经济领域的制度纠结。

  与此同时,2月6日、7日,北京连续举行了两场100多人参加的吴英案研讨会。八十高龄的中国刑诉法泰斗、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陈光中出席了第一天由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主办的研讨会。他在会上疾呼:“下一次要取消死刑罪名的首当其冲就应是集资诈骗罪!”而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刘小玄更是直言:“杀吴英是对整个市场经济的挑战。”著名经济学家张曙光则气愤地敲着桌子责问:“案子还没有判,资产已经被卖了,这是什么道理?金融活动就是罪,金融实业就不是罪,这是什么道理?!”

  杀还是不杀

  吴英到底该不该杀?

  曾任“四人帮”辩护组组长的张思之大律师号称“法律界良心”。2月6日,他委托会议主持人正式公布了他写给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的一封信。他在信中说,吴案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于法似均有未合,加之诸多债权人牵连案中,且对吴英鲜有指控,又有重要举报线索尚未追查,如从重对吴执行死刑,恐难服众。最后直言“少杀,是政策指向;慎杀,乃法律要求。两可(可杀可不杀者不杀)方针正是二者的集中体现,因而是理应逐案遵行的圭臬,至上的标尺。吴案留人刀下,应属入情入理。”

  吴英辩护律师杨照东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称,二审裁定说吴英在案发前四处躲债一再说明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关于吴英躲债的行为在起诉中及一审判决中一个字也没有提到,二审裁定当中突然出来这么一句话,而事实上吴英是在外地洽谈商务返回东阳的途中被抓,从来没有逃匿躲债。

  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认为,按照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基本特征是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集资,而且属于某种高息的方式吸引集资进来。本案当中吴英的行为典型的是向特定的少数人借高利贷。至于这11个人是否是有非法集资的行为,与吴英的行为是两个不同的环节,刑法上最关键的问题因果关系不能无限循环,这是一个常识性问题。将近8亿的借款里面检察机关指控其用于个人挥霍,假如用于个人挥霍的完全属实也就400万。再退一步讲,假定那600万请客吃饭也作为说不清的个人挥霍,总共一千万元,加起来占总集资额的1%。按照最高法司法解释,非法集资至少集资款用于个人挥霍占主要,至少超过一半。

  “我认为吴英不仅不应判死刑,而且无罪。”田文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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