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起-冯永明、冯志明、冯启明 、冯开明四兄弟 从2008年9月陆续被捕
25年没说清的产权
冯永明被判死刑,源于2001年至2007年,其通过股权转让、股东变更的方式,将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8200万股股权,陆续转让给其个人控制的宁津县圣泉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圣泉禾公司”)持有。
伊春市中级法院认定该股权为国有资产,价值合7亿余元,故判冯永明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关于该股权到底是国有还是民营,争议多年,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恰似一笔“剪不断,理还乱”的煳涂账。冯永明案也尚未最终定案,他到底是功臣还是罪人,仍难有定论。
历史的包袱
冯永明身陷囹圄的祸根,在二十几年前便已埋下。1985年,冯永明设立的伊春木制品工业公司与福仕(香港)企业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伊春光明家具有限公司。而伊春木制品工业公司的企业性质是全民所有制,挂靠在伊春市二轻局。
冯永明在材料中解释称,“伊春木制品工业公司只是为了与港方公司对等,注册成立的一个行政性公司,只是以其名义签订合同、起草章程,实际上与外方合作的是伊春市木器家具厂。”
由于伊春木制品工业公司登记手续虚假、注册资金不实,1988年清理整顿公司时被“缴回营业执照”。1996年伊春市工商局确认该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从卷宗中的企业财务账目、银行账号等资料也可以看出,实际上,当时和外方合作的是伊春市木器家具厂。但它也只是伊春市消防器材厂的一个车间,消防器材厂创办于1973年,是公安局为解决子女就业设立的一个“青年点”,由一个铁匠和一个木匠从自己家里拿来木材等原料白手起家。
在合资公司,中方出资340万元的原始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伊春市木器家具厂的资产和向黑龙江省财政厅的借款222万元。卷宗资料显示,木器家具厂与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市锅炉厂达成了资产转让协议:锅炉厂集体资产作价32.4万元转到消防器材厂,消防器材厂的资产和债务同时转移给伊春市木器家具厂。
矛盾的焦点在于木器家具厂的企业性质,但是却出现了两个木器家具厂,一个是成立于1984年的伊春市木器家具厂,企业性质是全民所有制;另一个是成立于1985年的伊春市木器厂,企业性质是集体所有制。
冯永明坚称,“第二个木器家具厂才是真正的合资公司中方出资人,与消防器材厂达成资产转让协议的也是此家具厂。”他一直认为自己是“承债收购”了消防器材厂,而有关部门却认为只有全民所有制的木器家具厂。
1995年,合资公司已更名为伊春光明企业集团总公司,冯永明申请办理企业性质更改,伊春市工商局将其企业性质由股份制更改为集体所有制。“这是真正的回归,纠正了以前的挂靠错误,当时挂靠是为了企业经营方便!”冯永明唯一没有入狱的兄弟冯新明说。
在企业发展壮大的前10年,适值改革之风吹遍全国,各地政府正在大力扶植地方企业,从未有过关于冯永明所创办的家具企业是“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讨论,更没有过关于企业性质的争执,该企业甚至从未进行过国有资产登记。
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不存在,1994年,有人曾在一次会议上提出,应将光明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税后利润实行收支两条线,虽当时引起争议,不了了之。但冯永明却有了心病,“他一直以为企业是他自己的”,冯永明的侄子冯峰说。
1996年,光明家具上市,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第一大股东,持有发起人股7611万,占40.99%。光明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持有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的36.9%,共8200万股。冯永明认为这8200万股股权,所有权属于民营。这部分股权到底是国有还是民营,成为日后冯永明和国资部门争执的焦点。
徒劳的努力
光明集团的产权争议也对企业发展造成了一定影响,导致光明集团的生意每况愈下。为了解决这一争议,冯永明也在进行不懈的努力。
1995年10月24日,冯永明便委托黑龙江会计师事务所对伊春市木器家具厂的原始资金来源进行审计。《审计报告》中确认:“该企业从成立至今,没有投资者对其投资,完全是通过借款和企业负债进行经营的。”
2004年7月,伊春德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结论也相同:“完全是通过借款和贷款及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负债运行。”这两份《审计报告》至少说明,伊春光明家具有限公司没有国有资本投入。
曾任伊春市市长的聂秉林和参与组建合资公司的黄平德的笔录也证实,“当年成立合资企业伊春光明家具有限公司时,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没有投资。”而企业向银行和财政的借款,按照有关规定不能作为国有投资主体的投资。
但是冯永明并不放心,产权争议也并未因此停息,此时光明集团却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冯永明曾用“前‘包’后‘裹’、重压在肩”来形容,一方面因收购伊春13户破产及濒临倒闭的企业,光明集团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另一方面,面临着工厂运营、企业发展、员工吃饭、上市公司扭亏、重组“保壳”的巨大压力。
在此危急关头,为了彻底解决产权争议,2004年7月19日,冯永明决定“忍痛割爱”。他以“光集字【2004】29号”文件向政府呈文,提出将光明集团中36.9%股本“无条件赠与市政府”,希望从此不再有国有或民营的说法,使企业能够“与时俱进、深化改革、加快发展”。
但奇怪的是,2004年11月8日,伊春市财政局、国资委、经委三部门却以174号文件答复称,“把你集团中的国有股权和国有股红利无偿让渡给你们,并作为你集团集体所有,使这部分国有产权和国有股红利收益真正成为‘光明人出资’”。并且表示,“这种无偿让渡国有产权和国有股红利收益的行为,是市委、市政府对你集团一贯关心和支持的具体体现”。
光明集团长达十年之久的产权之争,或许就此了结,冯永明心中的石头也该平安落地。但没想到的是,两年多后的2006年12月24日,光明集团居然又与伊春市国资委签署协议:确认光明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持有的8200万股,股权性质为国有资产,并承诺于2007年2月28日前办理国有产权登记,同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冯永明在材料中写道,这份协议是国资办有关人员拟定的,并告知“不得更改”。对此,当年代表国资委签署此协议、如今已退居二线的原国资委副主任王成波矢口否认。
光明集团内部文件显示,后来因为协议内容与事实不符、签约主体与权力不符,上市公司公告以后引起异议,国有产权登记和股权变更无法履行。2008年11月,伊春市国资委向伊春市中院起诉光明集团和圣泉禾公司,要求返回所持有的光明集团8200万股股权。
2008年12月12日,冯永明被抓两个多月后,在法院主持下,光明集团和伊春市国资委达成民事调解,将圣泉禾公司持有的光明集团8200万股股权“给付”了国资委。作为此案原告伊春市国资委委托代理人的王成波表示,“就是从这时起,才明确这8200万股股权是国有资产的。”
致命的一击
2008年9月25日,冯永明被抓。当晚,另一个重要人物也被抓捕,他就是――时任伊春市物价局副局长、曾任伊春市工商局副局长的黄贵。
事情缘起于1995年11月,光明集团前身伊春光明企业集团总公司申请办理企业性质更改,11月13日,黄贵签署了同意其由股份制更改为集体所有制的文件。
1996年,黄贵又出具了关于对认定伊春木制品工业公司和伊春市木器家具厂企业性质的请求函的答复,确认“木制品工业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存在企业性质认定”、“木器家具厂不具有法人资格,性质无法认定”。
早在1988年,由于伊春木制品工业公司登记手续虚假、注册资金不实,伊春市工商局在清理整顿公司时,便将其营业执照缴回。1989年,伊春市工商局又将伊春市木器家具厂列入“三无企业”,注销了其营业执照。
这却为黄贵带来了牢狱之灾,2008年10月6日,黄贵被正式逮捕。2009年8月24日,伊春市友好区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对黄贵提起公诉。同年10月20日,伊春市友好区法院判黄贵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黄贵真的是太冤了,1995年签的字,13年后才说他犯法了,早都过了追诉时效啦!”黄贵家属喊道。
但法院判决书认定,追溯时效应从损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2003年10月8日,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在大连保税区光明工贸有限公司持有的75%股权转让给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滨技术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2000多万元;2006年3月16日,连云港[10.43 -0.19% 股吧]金木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原光明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将其在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36.9%股权以零价格转让给圣泉禾公司,造成经济损失4400多万元。
“其实,抓黄贵就是为了抓冯永明,不摁住黄贵,就摁不住冯永明。”黄贵的家人低声对《京华周刊》记者说道。冯永明判决书显示,关于上述企业性质更改为集体所有制等错误,在黄贵被判刑后,均已被纠正。
2008年12月12日,伊春市国资委和光明集团经过法院民事调解,将圣泉禾公司持有的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200万股股权“给付”伊春市国资委。
长达十几年的光明集团产权之争,理应就此尘埃落定。但有关部门仍不敢确信,在冯永明被抓近两年的2010年7月12日,又委托张泗汉等5名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虽确认该股权为国有资产,但也将自己的责任撇清,《专家论证意见书》中明确写道:“法律意见是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作出的,仅供委托人有关部门决策参考,委托人依据本意见作出决策应当自担风险、自负其责。受托人(论证专家)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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