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冯永明 (前排左一)参加深圳家具博览会
命门一
光明集团是否为国有企业?
控方:是。1985年,伊春市二轻局下属的伊春市木制品工业公司与福仕(香港)企业有限公司合资成立伊春光明家具有限公司。中方资金来源是消防器材厂提供的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伊春市木器家具厂向黑龙江省财政厅的借款222万元,后来用伊春光明家具有限公司中方利润偿还。因此,按照国资委关于“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伊春光明家具有限公司中方股东投资收益累积的资产为国有资产。上述资产形成后,并未合法转让他人,其国有资产属性并未改变,故伊春光明家具有限公司成立后,以中方国有资产形成的股权为国有股权,光明集团为国有企业。
辩方:否。当时,伊春市木器家具厂与伊春市消防器材厂达成了资产转让协议:消防器材厂的资产和债务同时转移给伊春市木器家具厂。二者的固定资产和负债移交书以及移交明细表中,包括土地费:23126元;说明木器家具厂是有偿使用土地,不存在国家用土地做为投资的成分。木器家具厂是“承债收购”了消防器材厂,且家具厂原始账上只有冯永明的8000元,只是因为财务人员的技术原因,没有记载在“投资”栏中。1992年,光明集团公司注册成立时,企业性质也是集体所有制,后来为了企业上市需要,更名为伊春光明企业集团公司。但参与组建伊春光明企业集团公司的多家企业中,有2家企业在当时是不存在的,有4家企业与该公司无任何关联,可以证明伊春光明企业集团公司是一个空壳公司。因此,1995年11月,伊春市工商局将已更名为伊春光明企业集团总公司的企业性质由股份制更改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性质与注册资金正式回归到1992年光明集团公司成立时的状况。有关部门颁发的证照以及企业上报和对外披露的信息,也显示这是一家民营企业。
命门二
冯永明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
控方:冯永明是国家工作人员,有干部审批表、干部任免表等为证。1991年5月15日,伊春市委组织部任命冯永明为伊春光明家具集团公司总经理。1992年5月18日,伊春市委组织部任命冯永明为伊春光明企业集团公司总经理。1993年3月8日,伊春市委组织部任命冯永明为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09年1月6日,伊春市委组织部免去冯永明伊春光明企业集团公司总经理、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
辩方:冯永明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这四份任命全都是假的。虽然上世纪90年代初,市政府发文组建伊春光明家具集团公司,但由于客观原因,该公司并没有组建、运营。所以1991年5月15日任命冯永明为伊春光明家具集团公司总经理是假的。1992年5月18日任命冯永明为伊春光明企业集团公司总经理,也是为了搞所谓的“股份制试点”,但试点工作并未开展,该公司只是一个空壳公司,因此该任命也是假的。至于“1993年3月8日,任命冯永明为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更是“关公战秦琼”:该企业1998年才经黑龙江省体改委批准改制,更名为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部门怎么“早”了5年,在企业根本不存在时就有了任命书呢?关于“2009年1月6日,免去冯永明伊春光明企业集团公司总经理和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文件,1992年想要组建的“伊春光明企业集团”后来流产;而冯永明“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根据卷宗材料,是1997年依据企业章程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于2006年就已辞去。到2009年,这个董事长职位已经又换了两任,为何“免职”冯永明又“晚”了3年?同时,从1991年8月至2006年长达16年时间,冯永明担任只有非国有、非公有企业家才能担任的伊春市工商业联合会主委。由此可以证明,冯永明的民营企业家身份。
命门三
评估结果是否真实?
控方:真实。经查,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辽宁东方阳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资产评估资格,资产评估报告来源合法,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宁津县圣泉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证实:截止2007年11月16日,该公司净资产为66,192.13万元。经辽宁东方阳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以2007年3月31日为基准日,大连工贸公司75%的股权价值近1.29亿元,扣除大连春滨家具公司已支付的4865万余元,1875万股权所形成的净资产差价为7988万余元。
辩方:不真实。上述评估机构并不在司法部统一编制和公告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因此不具备合法鉴定资质,资产评估结果不能用于认定犯罪数额。1995年11月14日,伊春光明企业集团总公司的企业性质已由股份制更改为集体所有制。即使要认定冯永明侵吞,这一天企业性质已经转变完毕,这一天企业的评估价值才是应当被认定的侵吞数额。
命门四
是否存在刑讯逼供?
控方:否。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调查,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伊春市检察院反贪局关于没有刑讯逼供的《说明》和铁力市人民医院2010年8月9日对冯永明体检后未见异常的体检情况报告,证实冯永明未受到刑讯逼供。
辩方:是。2010年9月15日,冯永明在会见辩护律师浦志强说:“去年圣诞节,伊春这地儿可冷了,零下三十多度,他们把我脱光,一丝不挂扔雪地冻20来分钟,拿皮鞋踹我。后来又把我拉进屋里,搁外边端整盆整盆雪往我身上倒,眼瞅着雪在我身上化成水儿。”冯永明自陈先后被羁押于伊春市公安局地下室等7处场所,多次受到办案人员的折磨;多次使用非法手段,逼迫冯永明按照他们的意愿在审讯记录上签字画押;被迫签署空白授权委托书;甚至在看守所里,他被由检察人员组成的模拟法庭判处死刑。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冯永明多次脱衣展示在两年多的羁押中形成的累累伤痕,但都被法官制止。冯永明辩护律师要求法庭提供讯原始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证人出庭作证,但遭到拒绝。
整理:本刊记者 郭海飞(资料来源:(2010)伊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冯永明辩护词等)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