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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在何处:钢铁巨头杜双华之妻“被离婚”案(图)

www.sinoca.com 2011-06-16  三联生活周刊



  离奇的离婚判决

  接到法院打来的电话,杜双华告诉法官:“我们感情很好,不离婚。”几次做出拒不出庭表态后,海淀法院已考虑向其邮寄送达起诉状的时候,杜双华却委托律师给海淀法院送来了一份2001年河北衡水中院判决杜双华与宋雅红离婚的判决书。

  “她看到这份离婚判决书之后非常吃惊,我们这边还在法院起诉呢,怎么10年前就离婚了,还是在衡水法院办的。”宋雅红的代理律师陈旭告诉本刊记者,突然出现的这个10年前的离婚案件中,宋雅红根本没有到庭应诉,接到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甚至连判决书都是以公告形式送达的,而且判决书上漏洞百出,“全是硬伤”。

  根据这份(2001)衡民初字第14号判决书的文字记载,杜双华10年前在衡水中院起诉离婚的理由是,他与妻子在1997年分居后3年半,没有联系过,妻子在此期间“下落不明”。衡水中院在没有尝试打电话通知、上门走访、也没有发司法专邮等任何通知手段的情况下,通过对宋雅红在北京居所的一名不知情的物业工作人员的走访调查,认定宋雅红“下落不明”。2001年2月9日,法院将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的公告见报,宋雅红当然没有机会看到这份报纸上的公告,公告期满后,法院于开庭当天做出缺席判决,并且公告送达了判决书,判决双方离婚。

  陈旭告诉本刊记者,首先,杜双华当年想要离婚,有管辖权的法院应是其妻子宋雅红户籍或居所地法院,在当年杜双华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宋雅红确实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河北衡水中院无权受理该案。第二,作为对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最基本程序保证,法律严格规定了法院的送达方式。衡水中院受理案件后,没有采取法律规定的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而是在立案后第三天就决定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侵犯了宋雅红的诉讼权利,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两个北京居民的离婚案件,为何要向衡水法院提请诉讼?公开信息也许已经提供了答案。1995年,杜双华被评为衡水市明星企业家;1996年,被评为衡水市青年创业先锋;1998年,被选为衡水市人大代表;2003年当选为河北省人大代表。

宋雅红

  “他的时间选得很好,2001年,正好是他事业急剧扩张之前,他可能已经判断到了之后的发展。”宋雅红对本刊记者说。

  除了程序违法之外,陈旭律师还指出了在这份离婚判决书上的各处“硬伤”:宋雅红的名字错了一个字,杜双华出生日期错后了1年,双方的结婚时间也是错的,两个儿子的出生日期有误,而且小儿子的名字更是离奇地使用了在2007年才变更的新名字。“漏洞太多了,杜双华这些年几次办理的河北暂住证上婚姻状况都是‘已婚’。对这样一个事关当事人重大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案件,法院却未充分审查诉讼当事人身份,甚至连当事人的身份证、结婚证等最基本的身份信息都没有在案卷中留存,这些问题都应导致原审裁判无效。

  显然,杜双华也注意到判决书上这些硬伤,遂向河北衡水中院申请更正判决书中的错误。2010年10月28日,衡水中院发布裁定,将2001年判决中的错误一一改正,6天后,河北衡水中院院长签发了一份民事裁定书,称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此案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等于案件又回到了衡水法院,我们对结果还是没有把握。”宋雅红对再审案件的处理结果并不太乐观,“我觉得我胜诉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他一个能在‘鸟巢’后边龙脉上拿地建高尔夫球场的人,能量太大了,我就是蚂蚁搬大象,但是一切为了儿子。”宋雅红这样对本刊记者表示。因为去年夏天从新加坡留学回来之后帮着母亲录了自己和父亲的对话,杜秋龙失去了父亲的信任,不能再接近杜双华。在杜秋龙看来,离奇的离婚判决的出现使得之前的很多怪事都有了解释,“那会儿我们家里进了‘小偷’,宝石、钱、相机什么都没拿,还挺整齐地摆着,但是纸啊什么的一张一张翻得乱七八糟的”。

  而由宋雅红向海淀法院提起的离婚诉讼案件,也因(2001)衡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出现,被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在10年前,河北衡水法院已经判决双方离婚。宋雅红不服,提出上诉,认为河北衡水法院的判决书不具法律效力。此案二审也正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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