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压力
按照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海域可分为内水、领海、毗连区、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而上述海域的界限或范围是以“领海基线”为起点确定的。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可拥有12海里领海、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最多不超过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外推100海里的大陆架。
沿海国虽不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却享有对其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排他性权利。也就是说,只有征得该国同意,才可进入其专属经济区进行渔业捕捞。
公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本来是为了促进各国对海洋开发的热情。但是,它迅即成为推动国家划分海洋势力范围的催化剂。特别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相关条款的规定不够明确,引发了对海上军事测量等海上活动管辖权的争议,使全球沿海国的国防安全和区域稳定承受的压力大增。
此外,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包括基因资源在内的生物资源、矿产资源以及南极主权之争,海上能源运输线的安全等问题,也使全球沿海国的海洋管辖能力遭遇新挑战。
对于中国而言,目前在东海、南海地区均因此情况引发纠纷,争议焦点就是岛屿的归属和确认。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至今已10年有余。
另一方面,“十一五”及之前中国虽然重点推动了多条陆上通道的建设,如东北―俄罗斯、西南―缅甸等,但是效果并不理想。海上通道仍是中国联通世界、特别是贸易往来的主要途径。无论从能源还是贸易的角度讲,在环中国岛链中建立稳定、安全的海洋通道,已成为当务之急。
对于中国海洋权利的未来,目前最大的期望是首先出台《海洋基本法》。它是沿海国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背景下,主张和明确各自权利的集中体现。
例如日本在2007年就通过的《海洋基本法》规定,日本国土交通相可以划定“安全水域”,在未获许可的情况下,任何个人或船只进入该水域都属非法行为。草案中还规定,违反规定者将被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的罚款,或者一并处罚。
这一法案被解读为,为日企在存在严重争议的海域争夺各种资源提供法律支持。这样,日企随时都可以在日单方面主张的范围内获取渔业或油气资源,对抗邻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问题上的主张。
《产经新闻》更是明确分析说,该法案的真正目的是为了支持2006年初被授权对东海能源进行开发的帝国石油公司,借此来对抗中国在东海的能源开发项目。
连续多年在全国两会上呼吁出台《海洋基本法》的孙志辉告诉本刊记者,目前这部法律已开始前期调研,最快年内可进入立法程序。
同时,过去五年,中国海军建设引人瞩目。一名日本记者甚至因为发布了中国航空母舰正在建设的消息而获奖,无论这一消息是否属实。
地方政府热情剧增
根据本刊记者了解,“十二五”期间,除国家海洋事业发展总体战略、国家权益和通道安全、海域海岛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和海洋公益服务外,国家海洋局确定的另一个重点就是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率先发展的服务工作。
孙志辉说,“十一五”期间最令人欣慰的就是沿海各省纷纷出台了海洋开发规划。这一观点与另一位国家海洋局原局长王曙光一致。
目前,中国东部沿海地区拥有辽宁沿海经济带、河北曹妃甸工业区、天津滨海新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上海浦东新区、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江苏沿海地区、福建海峡西岸经济区、广东海洋经济综合开发试验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和海南国际旅游岛等11个重大战略规划,几乎涵盖所有沿海地区。
地方政府已成为中国海洋战略成败的重要一环。
当然,当沿海地区的开发进入海洋时代后,其前景仍需最高决策者进一步权衡。比如,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围填海成一时之选。五年中,全国通过围填海解决工业和城镇建设用地面积超过7万公顷,平均带动7万亿元投资,解决了3000多万人口就业。
但是,多项研究表明,过度的围填海可能导致近海环境恶化,如滩涂减少、海水自净能力减弱等等。
而海港的大范围建设,直接导致滨海渔业资源紧张加剧。在渤海地区,由于环渤海港口带的推进,出现过来自山东和辽宁的渔民在渤海中心区域以渔船对撞以争夺捕捞空间的情形。
不过,在中国陆地资源日趋紧张的背景下,特别是资源矛盾已高度紧绷的东部沿海地区,除了向海洋获得新空间,似乎别无他选。
海洋已经成为新的兴奋点。大海、蓝水,所有中国人理应都为此感到兴奋。 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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