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他还没有认罪?
李在珂:对,不认罪这也是他的权利,因为究竟犯没犯罪,现场是个什么情况只有他本人知道,他自己表达这样一个观点,不能说把没有的事认了就是态度好,不认就是态度不好,就这个我们也尊重他,也应当尊重他自己的意见,这是(他)自己的意见。
第三关于他今后,今天判完了,这是一个终审的判决,那他今后就会面临着十年漫长的这样一个刑期,我是这么看的,他们几个现在是青少年,今天法院经过法律的程序给他定的罪,判了刑,而且是比较重的刑,今后咱们肯定是按照要进行教育,当然我们说了,监狱并不是最好的改造场所,这里面什么人都有,是个大染缸“交叉感染”,所以我也希望能够本着最有利于这个孩子成长的一些方式来进行教育,这是一个。
另外我也希望全社会,包括家庭不要抛弃他,要关心他,因为我们国家对未成年人是实行的教育、挽救、改造这样一个政策,所以我作为律师也希望他能够早日回归社会,成为一个好孩子。
梦鸽的行为可以理解 她只是想引起有关方面重视
记者:二审过程中您与梦鸽老师还有接触吗?现在您与梦鸽的关系怎么样,私下在一审之后还有没有什么交流?
李在珂:我觉得我们现在跟梦鸽老师是一种非常正常的一种交流,一种关系,没有别的。
记者:经历这个案子,您对梦鸽老师和李双江老师也有一些接触,我想问问您对这二位的认识和看法?
李在珂:首先我跟双江老师现在是没有接触,但是双江老师我是喜欢听他的歌,确实作为一个老艺术家,我是非常敬重的,我从来没见过他,至于说梦鸽老师,我也是很尊重的,她作为一个母亲,孩子的母亲,她做出一些反应,这些都是可以理解的,我也希望他们家早日团圆。
记者:您觉得她之前进行的这些,包括上访,包括要求公开审理,包括在媒体前说这些话是合法合理的吗?
李在珂:哪些,具体说?
记者:就是她去公安部上访,包括她申请公开审理这些行为。
李在珂:首先申请公开审理这个肯定,因为她不是学法律的,这个肯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她也没什么。现行的法律,因为未成年人犯罪,和涉及到个人隐私的犯罪是不公开审理的,不能公开审理的,她申请公开审理,可能是要传达这样一种信息,我们没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不怕公开审理,可能更多的是这样一个意思,至于说上访,我觉得也没什么不合法的,只不过这种方式不好,效果也不好。
记者:她的目的是什么呢?
李在珂:她的目的可能也就是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可能是这么一种解释,别的没有。
法律认定强奸以是否插入为准 不以是否射精为准
记者:您对受害人杨女士,您之前也说过,她可能到底是从一个陪酒女的角度来看待这个人,还是从一个强奸受害者的角度来看待这个人,现在这个案件已经盖棺定论了,您有什么看法?
李在珂:首先对于你这点,我一直坚持的是对这个案子应该是从酒吧经理张某离开人济山庄(音)为节点,之前的行为应该是张某强迫她卖淫,为什么说强迫她卖淫呢?因为她酒喝多了,人事不醒,现在通过法院的判定也认定,没有人跟她商量过要出台,她也不知道要出台这个事,张某,就是酒吧经理也没跟她说过要出台,结果他做主了,交给了这么几个孩子,所以我觉得张某的行为同样违背了杨某的意志,没跟她商量就给她架上了别人的车,人家酒还没醒,你就把她扔给了几个孩子,你干什么呢?你的目的是什么?目的不就是让人去嫖吗?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如果说没跟她商量,我认为杨某,受害人也是张某,也是酒吧经理的受害人。
从张某走了以后,杨某的酒劲醒了,醒了之后发现张某不在了,然后就不干了…
记者:然后才发生这件事。
李在珂:得,完了不干了,她一不干了,就导致这个事情的性质发生变化,因为违背妇女意愿了,而这些孩子呢,因为出于年龄、法律知识等原因,他认为我跟张某说好的事了,我跟张某说好了,钱谈好了,你今天晚上就是属于我们的了,就跟一个商品一样,你今天晚上已经卖给我了,卖给我们了,我们想怎么玩怎么玩,他属于这样一种心态,但是这个心态从法律来讲已经越过了刑法所规定的强奸罪的界限了,所以他个人犯罪了,实施了暴力,违背了妇女的意愿,最后发生了关系,所以我们说后面的行为是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这是没问题的。
记者:现在综合一审、二审的证据,包括他们说的没有精斑什么的,您觉得李某某到底跟杨某发生性关系了吗?我们大家也比较好奇,他到底…
李在珂:首先具体的案情我们有规定,因为涉及的太具体了,你的问题涉及的太具体了,又涉及到隐私,这方面咱们有时候不便回答,但是我可以告诉你两个法律上的界限:第一,强奸罪,法律规定,认定你强没强奸,不是说有没有射精,不以这个为准,是以你是否插入为准,我就抛开这个案子咱们不说,我们从法律上讲。
记者:法律上已经认定他有这个事实了?
李在珂:所以说他给你这个,所以你提的这个问题跟认定犯罪没关系,我们可以说精斑跟认定犯罪没关系,这是第一点;第二点,五个孩子里面,有孩子… 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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