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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质疑韩寒应免责 方舟子扮演了媒体角色(图)

www.sinoca.com 2012-01-31  网易新闻


  导语: 近日,韩寒正式起诉方舟子的代笔言论涉嫌侵权。按现有法律名誉侵权的规定来看,韩寒起诉似乎有理有据,但韩寒作为公众人物,即便方舟子的质疑不实、错误,从满足公众对是否代笔的知情权上出发,方舟子有权质疑韩寒,如果质疑不实,也应免责。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是美国保障新闻自由的关键判决,该案主张官员或公众人物在指控媒体报道涉嫌诽谤或侵害名誉时必须证明其存在真实恶意。

  并非只有官员才是公众人物,韩寒是有限公众人物,受到公众尊敬、爱戴,活动涉及公共兴趣或公共利益

  理论上,公众人物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所谓“完全目的的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 for all purposes),主要是指重要公职的人员,他们的活动和言行都关系到公众知情权。二是所谓“自愿的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s voluntarily),也称“有限目的的公众人物”(limited purpose public figure),即社会名流,指影星歌星体育明星等公众人物,受到公众尊敬,享受爱戴,他们的活动涉及公共兴趣。三是“非自愿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 involuntarily),是指因某些事件的发生而偶然卷入其中而成为“公众人物”。

  纽约时报-沙利文案之后的1967年,“足球教练和退伍将军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将“公共官员”(public official)的概念扩展到“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不仅政府官员,而且娱乐界的明星,体育界的精英,工商界的大亨,都开始向舆论和公众让渡更多的权利,在诽谤案件中承当更高的举证责任和难度

  有限公众人物从媒体曝光、公众爱戴尊敬中主动或默许受益,享有的社会知名度、影响力、号召力


  “有限目的的公众人物”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享有的社会知名度、关注度、影响力、号召力和政治、文化各方面的权力乃至某些特权,都不是普通公民所能比的,因此社会就要建立一定的制约机制,限制公众人物对某些权利的行使。也就是说公众人物由于一方面拥有更多的权力、更高的地位,以及享受到了好处;另一方面,他在权利的行使特别是名誉、隐私权就要受到限制。

  韩寒代笔与否涉及到公共利益或者公众兴趣,公众人物面对质疑,理应让渡更多的权利


  在主动或者默许公众拥戴、媒体追捧、广告收入等公共资源的同时,也理所应当要成为公众知情权,公民和媒体的批评监督权所直接涉及的对象。这种牺牲,以体现权利与义务,收益与代价,事实与情理之间的对等。公众人物不能一边在享用公共资源的过程中毫不手软,另一方面却在感到隐私权和名誉权受到触犯时毫不含糊,口口声声强调自己也是人,也把自己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看待。

  由此可见,“社会名流”受沙利文原则的约束公民。对他们的行为具有合法、合理的兴趣和质疑,只要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和事件,新闻媒介就有自由对他们进行毫无拘束的讨论,这与针对‘公共官员‘的自由讨论是同样重要的。他们不受政治秩序约束的事实只能更增强公众兴趣合法性的本质,因为那意味着,公众舆论也许是社会唯一能够利用的影响他们行为的武器

  

自媒体使传媒生态发生了重大转变。

  传统意义上媒体所拥有的影响力、传播力,微博时代部分个人已具备,信息载体可以扩大至自媒体

  媒体的发展经历不同的阶段,定义也随之变化。与电视一样,微博作为传播信息资讯的载体,应该被认定为网络媒体的一种。最常见的叫法是“自媒体”。同样,法律对于言论自由与诽谤的协调也经历着不同的阶段,从高于普通人保护公众人物、对等保护到限制保护公众人物三个阶段。其中信息载体也经历了最早的口头传播、印刷技术出现、普及、到纸媒体,电视媒体、网络媒体的转变,目前转移到了所谓的“自媒体” 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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