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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王”从人生巅峰跌入谷底 褚时健案内幕披露

www.sinoca.com 2015-12-03  网易


  上世纪80年代褚时健和玉溪厂同事

  59现象

  检察机关对褚时健提起诉讼的罪名是: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后一项罪的来龙去脉是褚时健主动说出来的,自河口被控制一个月后,他即向中纪委“交代” 了此事。几位香港商人到他家后,因为看家里实在寒酸,几个人愿意共同赠送他一些钱,差不多有400多万元人民币。褚时健说,当时想到自己并没有给这几个人提供过什么方便和输送过什么利益,他们给自己钱,属于朋友间的来往,所以他也就没有拒绝。

  贪污罪的起源是,1995年6月,褚时健和原玉溪卷烟厂(现红塔集团)的罗以军、乔发科策划从玉溪卷烟厂在香港的下属公司华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存放的香烟浮价款及新加坡卷烟加工留成收入款2857万美元中截留300多万美元进行私分,其中褚时健174万美元,罗以军和乔发科各68万美元。本来他们计划给盛大勇和刘瑞麟各45万美元,但最终截留的款项只分给了褚时健、罗以军和乔发科。

  这些钱尚未到个人账上,尚在一位新加坡商人的账上停留时,就已经被中纪委知晓。

  在褚时健之前,已经有不少国企领导触碰了法律底线。最典型的例子是1985年贪污挪用公款2000万元人民币的广东省天龙集团总经理谢鹤亭和1995年携带公款40万美元出逃的中国长江动力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于志安等。无独有偶,大部分国企领导落网,都是一个罪名:贪污、挪用公款——无非一个“钱” 字。这一次,褚时健又是如此。

  在褚时健被羁押期间,舆论已经开始了各种沸沸扬扬的讨论。为什么国企领导在临退休前容易产生“捞一把”的想法?这个现象有社会学者甚至概括为“59现象”——60岁为法定退休年龄,59,正好是退休之前的意思。

  “59现象”引发了大规模的思考,主要集中在国企领导的待遇问题上。体现在褚时健身上则非常典型:褚时健在玉溪卷烟厂工作17年,领到的工资不到80万元,平均每年仅为4.7万元。

  国企领导的天职是为国有资产增值,为国家赚取财富利润。但是,作为“公家人”的同时,国企领导当然又是“个体人”。他们处于财富的中心,又处于不可调和的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矛盾中心。过渡时期,褚时健的错误不可谓没有争议。

  2014年,笔者在云南玉溪大营街褚时健的家中和他有这么一小段对话:“那几年,玉溪卷烟厂为国家上缴了巨额利税,玉溪卷烟厂有那么多的财富,作为个人,您有没有想过,自己也应该富裕一些,也拥有一些财富?”

  “有的。我是想,国家富,我们个人也应该富。”

  “有过心理不平衡吗?”

  “不是不平衡,其实大家都一样,国企的干部都是这样。不是不平衡,是无奈。”

  “其实那个时候如果您动心思要让自己富有,其实很容易,对吗?”

  “的确很容易,我们的卷烟差价大,我只要找亲戚朋友开一家公司,专门倒烟卖,就发财了,数目还不低。”

  “十几年的话,这个数目会是多少呢?”

  “百亿以上。但我从来没想过。”

  “为什么呢?您靠什么约束住自己?”

  “我总是想,提心吊胆过日子,不是长久之计。我安安生生好吃好在,比什么都好。”

  

  审判

  1998年12月,褚时健一案在云南省高院开庭。因为褚时健个人的话题性和引发的一系列对国企领导的讨论,这场公开审判极其引人关注,事后甚至被称为“世纪审判”——从中国的经济发展进程来看,这场审判的确有着深刻的历史意义。

  马军的辩护词即便十多年后看来也非常精彩。他从三个方面与法庭讨论了有关国企企业家的生存状态。第一,企业家的法律地位。“为什么企业的领导可以被行政机关随意调换,使其权利被侵害?第二,企业家的政治地位。马军的疑问是:“在企业和企业家对政府部门存在依附关系的前提下,政府部门真的把他们当主人了吗?你们实实在在、设身处地地为他们做了什么?”第三,国有企业和企业家的经济地位。这是马军着重谈到的一点。他在辩护词里说:“国有企业和企业家的经济地位,是一个50年来没有认真彻底解决的问题。国有企业及企业家的劳动力价值怎么体现?在我国有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像褚时健这样一个企业家,玉溪卷烟厂 17年税利总额为800亿元,17年全体干部职工的分配为5亿元,比例为0.625%,褚时健个人17年全部收入为80万元,个人收入比例是十万分之一。褚时健17年的全部合法收入,甚至赶不上一个影星一次广告的收入,赶不上一个歌星的两次出场费。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分配方面怎样做到实实在在的按劳分配,实现劳动力价值等价交换的商品经济的分配体制,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国企及企业家的合理分配问题?……”

  开完庭后,马军提出了一个特赦申请,他希望趁即将到来的1999年是建国60周年大庆,赦免70岁以上高龄罪犯。

  申请没有获得批准。

  在调查取证期间,褚时健曾经对检察人员说:“我当然希望判刑少一些,但我不能乱说话。不减就不减了,咋个说我不能冤枉人。”——检察机关希望他能提供更多线索。

  云南省高院的判决当时也措辞谨慎,为人称道,他们提出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不能因为褚时健是改革的功臣就网开一面。法院认为,褚时健和助手私分公款确实已经构成贪污罪,包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他无期徒刑,并且没收了除合法收入之外的全部财产。

  1999年1月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一、被告人褚时健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褚时健巨额财产中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差额部分、价值人民币四百零三万元,港币六十二万元的财产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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