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点三:
1994年的询问笔录现2001年地名
李树亭指出,现存卷宗材料显示,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其中卷宗中的《讯问笔录》的日期标注混乱,页码涂改严重。
且上述所有《讯问笔录》显示:聂树斌回答讯问时话语流利,且在很短时间内完成了内容量很大的供述。
而据公开信息显示,聂树斌本人严重口吃,“口吃的厉害,一天说一点”,但卷宗显示,他在两个多小时内,完成了长达8页、数千字的供述内容。
此外,一份签署日期形成于1994年8月12日的《现场笔录》及现场平面图中,出现了多处 “新华路”、“新华西路”等道路名称。
根据李树亭走访调查河北省石家庄市区划地名办公室了解到:石家庄市新华路指东起公里街,西至西二环路段。而西二环往西至石太铁路铁道桥路段,则称为“石获南路”,且至今仍未变更。
至于“新华路”的称谓,乃是2001年1月22日,国务院批复同意河北省调整石家庄市市辖区行政区划(国函〔2001〕10号),将原石家庄市郊区留营乡划归桥西区管辖后,民间才将西二环以西至石太铁路铁道桥路段称为“新华路”。
但在官方文件和户籍证簿中,该西二环以西至石太铁路铁道桥路段,至今依然称为“石获南路”。石太铁路铁道桥再往西通往鹿泉段,称为“石获公路”。
这意味着这份1994年的《现场笔录》,出现了2001年才开始兴起的民间称谓“新华路”。李树亭猜测,这份《现场笔录》的真正形成日期,应当晚于2001年。
此外,卷宗中石家庄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的内容被进行过添改。
石家庄市公安局作出《起诉意见书》【94】石公诉字第30号附文第4项:“1、毛发一部随案移交”,第5项:“5、被告人聂树斌作案用花上衣一件,随案移交”,都是用钢笔添加,而不是和正文一起打印出来。
疑点四:
王书金供述隐蔽性细节
此前,王书金曾在供述玉米地案件时,说记不清具体时间,但他记得作案前那段时间常下雨,还打雷,雷声很大,作案当天天气很热,作案时没有下雨,作案后下了一场雨;第二天天气也很闷热,没下雨;过了一天又下了一场大雨。
李树亭前往石家庄气象局查阅资料后发现,王书金供述的作案前后的天气情况,与案发地当时的气象资料吻合。
根据石家庄市气象局1994年8月的相关气象资料:1994年8月3日、4日、5日期间,24小时内有雷、阵雨。1994年8月6日24小时内有小雨、阵雨。而1994年8月7日这一天,24小时内从20:00到22:04分有阵雨,降水量为25.4毫米,达到暴雨量级。
他称,这从另一个方面证明了王书金供述作案时间的准确性。
此外,代理意见提及,王书金供述的大量隐蔽性细节直指聂案,而这些细节并不是案外人所能熟知。
比如王书金供述出了案发现场被害人遗落的钥匙,并准确供述出了抛埋受害人衣物地点有水井和水池,还先后带领广平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和河北省公安厅工作组人员进行指认。而孔寨村村民、案发现场玉米地主人段某某等人确认了王书金供述的水井和水池的存在与填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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