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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案律师:1994年询问笔录出现2001年地名(图)

www.sinoca.com 2015-04-08  新京报


  2014 年12月22日,济南,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聂树斌案复查工作的合议庭法官,会见了聂树斌亲属和申诉代理律师,依法送达了立案复查决定书,并现场答复了家属及律师关心的问题。代理律师介绍,尚未能正式阅卷,要等合议庭的通知。据悉,此次合议庭审判长为薄熙来案二审法官。图为李树亭接受记者采访。

  今日新京报记者获悉,李树亭在全文111页,7万余字的《关于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案复查阶段的代理意见》中,对聂树斌案提出四大疑点。同时,他递交了3份申请书,分别请求对聂树斌法律文书上签字笔迹进行鉴定,对《现场笔录》及所附现场照片进行鉴定,以及对《康某某尸体检验报告》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疑点一:

  聂案定罪无人证、物证,依赖口供,口供前后矛盾

  此前在查看卷宗后,李树亭曾表示,聂树斌案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无任何直接人证、物证,仅凭口供定罪。

  在代理意见中,李树亭再次重申这一观点,他称石家庄市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案件基于受害人亲属报案,在抓获聂树斌之前,没有任何人指认、控告其强奸、杀人犯罪,公安机关也没有掌握其任何犯罪事实或犯罪证据。

  1994年11月30日,《石家庄治安报》曾登载《青纱帐静悄悄》一文,是聂案专案组侦查人员采写,披露了抓捕聂的过程。

  这份报道称排查无线索后,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公安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称“骑一辆蓝色山地车”的男子有问题,而聂树斌符合这一线索,故将其锁定为犯罪嫌疑人并蹲守抓获。

  聂案卷宗也显示,在受害人的衣物上,没有检验出任何精斑,也没有检验出任何与聂树斌体液或血液及毛发有关的任何物证。包括在对案发现场进行现场勘查以及对聂树斌家进行搜查过程中,没有发现和提取任何证明聂树斌实施犯罪或与聂树斌有关的物证。

  此外,聂树斌案的两审判决,主要依据聂树斌的口供作出,但李树亭查阅聂树斌本人的口供内容,发现无论是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过程、杀人工具、抛藏被害人衣物地点,还是逃跑路线等,都先后互相矛盾之处。

  李树亭还指出,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聂树斌自始至终,都没有供述一个最关键的隐蔽性细节:被害人遗落在案发现场的一串钥匙。

  疑点二:

  花上衣来源存疑

  据公开的聂树斌相关判决书所称,聂的行凶过程是将受害人拖入玉米地打昏强奸,随后用花上衣将其勒死。花上衣也一度成为此案的关键性信息。

  李树亭说,根据卷宗中的《现场笔录》,勘查人员在现场提取了一件衬衣,拍摄了一套照片。根据彩色照片显示:证物衬衣比较干净,背部有一个绽裂的直角形口子,该绽裂口子的两端分别有5cm左右,已经用白线进行缝缀。

  李树亭认为,此前曾有信息披露,被害人康某被发现时,尸体已经高度腐烂。若有花衬衣是行凶工具,不可能如同照片所示那么干净。而衬衣缝缀的针脚粗疏,李树亭认为不是女性所为。

  他还发现,关于杀人工具即短袖上衣或褂子,亦即所谓的“花衬衣”的来源,聂树斌先后的供述混乱。聂树斌曾在一次供述中说,是从一位收破烂的梁某三轮车上顺手拿来的。

  但原石家庄市郊区留营乡张营村收破烂的梁某,在警方调查取证时,并没有证明自己曾经丢失过花上衣,或曾在三轮车把上搭过并丢失过任何衣物,更没有辨认过聂树斌供述的作案用的短袖上衣,是自己曾经丢失的衣物。

  李树亭还说,侦查机关也从未将作为重要物证的彩色照片上的短袖上衣,交由梁某辨认过。

  2005年,李树亭还曾去案发现场走访,在对案发现场重要目击证人焦某某、李某某的询问中,李树亭发现这二人都描述了见到案发现场康某尸体高度腐烂的情景和细节,却都未提及现场有衬衣类的物品。

  另外,李树亭与另一名代理律师陈光武观点一致:把短袖上衣用缠绕方式或套在脖子上勒紧的方式,从物理学角度讲,由于摩擦力太大,难以达到收紧致被害人死亡的程度。

  基于上述多种因素,李树亭认为:关于花上衣缠绕在受害人脖子上的细节,值得怀疑,并申请对被害人尸体照片和彩色照片上的物证衣物进行技术鉴定。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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