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源案发
与上述南昌市委主要领导最后一次通话不到两个月,2010年3月5日,桂松在深圳被抓。
同年3月18日,南昌市检察院以涉嫌单位行贿罪批准逮捕桂松。
之后,因涉嫌抽逃出资罪等原因,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先后三次延长其羁押期限。2011年10月25日,南昌市经济开发区检察院对桂松案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01年10月至2008年1月间,桂松曾三次行贿南昌市经济开发区原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汤成奇,金额分别为30万元港币、50万元人民币、3万元港币,涉嫌单位行贿罪。
此外,桂松还被控涉嫌抽逃出资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逃税罪。
南昌经开区法院一审判决,桂松犯单位行贿罪和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汤成奇则因受贿等罪名,一审被赣州市中级法院判处死缓。
据澎湃记者了解,在庭审中,汤成奇曾否认桂松向其行贿,称相关供述是在纪检调查期间被迫无奈写下的。但该笔受贿情节,在其一审判决书中仍然得到认定。
一审、二审期间,桂松亦当庭翻供,多次称遭到刑讯逼供,曾连续七天七夜被剥夺睡眠。他还指出,一审法庭播放的讯问录像系拼接剪辑而成。他被要求反复修改“行贿”金额,以便跟汤交代的“受贿”额一致。
其中有一幕被辩方律师反复提及。录像中,桂松称一次行贿汤成奇20万元,笔录却显示为30万元。
6月24日,辩方代理律师杨金柱在庭上称,本案单位行贿的指控,不仅是侦查人员对桂松的“构陷”,同时也是对汤成奇的“构陷”。
桂松也对办案方式提出质疑,“将我和鸿源塞进汤成奇的反腐专案,又拿汤的一审判决作为给我和鸿源定罪的关键证据。”
真假光盘
一审法庭播放的两盘讯问录像为第一次和第十二次讯问光盘,分别记录了讯问头尾两天(2010年3月10日和3月17日)的讯问情景,其中10日的讯问录像时间从深夜21时许延续到次日凌晨3时许。
据辩方代理律师陈光武介绍,6月19日的庭前会议上,二审法院一反常态,主动邀请控辩双方,集体观看了两张审讯桂松的录像光盘。但代理律师们发现,不同于一审法院庭上播放的光盘,这两张光盘录像内容更为完整,且密封完好,相信是当时封存的“母带”。
由此,有关一审法庭播放的讯问录像是否系拼接剪辑而成的质疑,有了新的出口。
检方回应称,此次观看的光盘与此前播放的是同样的两盘,只不过一审时有选择性地进行了播放。一审第一次播放时,法官拆封了光盘,随后未做封存,等到第二次播放后才用密封袋封存。检方认为,6月19日观看的光盘上,隐约可见两层密封袋,即是证明。
此说马上遭到辩方律师张红云反驳,称播放录像带由法庭组织,如未经剪辑拼接,不可能这么巧地只播放到桂松的有罪供述,且前后光盘播放的时长相差有好几个小时。
辩方律师还引述一审笔录中公诉人的发言,证明此前播放的光盘应为两拆两封,因此如果是同一份光盘,此次观看到的光盘上应该有三个封底袋。
此外,陈光武在庭上拿出了此次观看光盘的封面照片,显示填写的密封时间分别为2010年3月11日和3月17日,证明该光盘从未拆封。
检察官则回应,这是由于检方在第二次封存时照抄了首次密封时间导致。
辩方向法庭提出申请,对比两次播放的光盘,进行完整性鉴定,同时还请求调取中间十天的讯问录像。
杨金柱多次强调,其追求的不仅是无罪判决,更是查清事实,核实播放的录像光盘的真伪,不排除追究相关办案人员做伪证的责任。
陈光武历数两张光盘中的细节,包括讯问人员频繁指供、诱供,恐吓威胁桂松做有罪供述,“录像带里反映的整个过程,不是审讯,而是一场演出,由办案人员导演、彩排后,宣布正式开始录了,手要怎么放等等。”
其指出,录像带还充分显示,此案由省纪委专案组督办。两位经开区检察院侦查人员多次直言,“找你是经过纪委领导、专案组统一作出的决定”,在口供方面,省纪委领导怎么交代的,就怎么转达给桂松听。
在质证陈述环节,桂松将矛头直指苏荣,称根据苏荣的大段批示,省纪委牵头成立专案组,划拨数百万财政资金,对其和鸿源展开全面的跨境调查。
据接近本案的公检法人士提供的信息,桂松还指出,省纪委个别人员牵头,省市区三级公检法9部门参与会签,根据苏荣授意、相关领导拍板确定,删改、变造两盘审讯光盘,作为定罪证据。
桂松当庭申请专案组负责人出庭作证,回应上述质疑。
桂松团队称,桂松此前获悉,人称“于姐”的苏荣妻子收受一福建籍开发商逾千万元贿赂,帮助其以成本价受让该宗地块,在未改变土地性质的情况下,开发房地产项目,获利数十亿元。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