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耀庭,让陈希同重新认识法律的价值
与前面的3位律师相比,王耀庭的资格更老,他是改革开放后中国第一批律师之一,有长达30多年的职业生涯,以刑事辩护见长。早在1993年,王耀庭就曾代理过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原党支部书记禹作敏案。1997年,王耀庭因代理中央政治局原委员、北京市委原书记陈希同贪污、玩忽职守案而闻名业内。钱列阳等人提到他时,都尊称他为“前辈”。
据说,王耀庭走上法律道路,是受一部电影《历史的教训》启发,电影讲的是保加利亚共产党领袖季米特洛夫在德国法庭上慷慨激辩,驳斥所谓“国会纵火案”的指控。上世纪60年代,王耀庭还是个十几岁的少年,把这部电影看了十几遍,萌生了做中国的“季米特洛夫”、当大律师的梦想。1976年,“文革”结束后,司法机关人才紧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从“市优秀教师”的行列里发现了口才、文笔俱佳的王耀庭,将他调入法院。后来,王耀庭成为北京市第二律师事务所主任。
据《法制晚报》等媒体此前的报道,王耀庭成为陈希同的辩护律师,还得从他打赢的一场官司说起。1991年12月23日,两名年轻女顾客在国贸中心所属的惠康超级市场购物,遭到两名男服务员无端怀疑,被解衣、开包检查,查实无辜才得到放行。此事被媒体报道后,评剧演员新凤霞的丈夫、剧作家吴祖光写了一篇评论《高档次的事业需要高素质的职工》,发表在《中华工商时报》上。不料,国贸中心以吴祖光侵害其名誉权为由,提出诉讼。吴祖光于是聘请王耀庭作辩护律师。王耀庭以“正当的舆论监督应受法律保护”为由,打赢了这场官司。从那以后,王耀庭和吴祖光、新凤霞夫妇成为朋友。1995年,王耀庭决定离开“公立”律所,自办合伙制律所,吴祖光给他的新律所取名为“逢时”。
上世纪90年代,陈希同的秘书陈建因涉嫌受贿被捕,陈建的家人正巧是吴祖光的朋友,他们请吴祖光帮忙推荐一个好律师,吴祖光就把自己信任的王耀庭介绍给了陈建。不久,陈希同的儿子陈小同因涉嫌挪用公款、受贿被捕,陈希同的家人又通过陈建的家人联系到王耀庭,请他作陈小同的辩护律师。到1997年,陈希同案进入法律程序后,其家属再次找到王耀庭,请他继续为陈希同辩护。
陈希同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六个被送上法庭的中央政治局委员(其他5人是王洪文、张春桥、江青、姚文元和陈伯达)。所以,这起案件受到国内外媒体的密切关注。但是,大量的媒体曝光,让公众形成了“未审先判”的心理,这给辩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到底该不该接手这个案子?王耀庭内心有过矛盾。十几年的从业经历告诉王耀庭:如果律师的加入能使本案的审理更加客观公正,对中国法治进程来说,这就是一个契机。于是,1997年9月30日,王耀庭接受了陈希同家属的委托。
但是,陈希同本人的态度十分消极,对律师抱着怀疑和抵触情绪,总是说“爱怎么审判就怎么审判吧”。王耀庭在会见陈希同时做了很多说服工作。“我跟陈希同介绍我国律师业的发展历程,律师的作用,也列举了一些律师辩护成功的案例。我告诉他:‘努力,而不是等待。’”陈希同的态度最终缓和下来,在律师委托书上签下了名字。接下来的几个月时间里,王耀庭仔细研究案情,为陈希同制定了辩护方案。
1998年7月,陈希同案一审开庭。根据中央电视台播放的庭审节录,审理内容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陈希同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的礼物,是否都转交给了外事部门,有无占为己有的情况;另一个是陈希同指示和纵容王宝森擅自动用财政资金在北京八大处和怀柔范各庄新建两处豪华别墅,是否存在玩忽职守的罪行。前一个问题,陈希同在大量的物证面前,承认了自己接受礼物,但否认自己占有,说打算将这些礼物转交给北京市政府外办,或捐赠出去。后一个问题,对那些豪华别墅,他承认“反正都已经盖了”,但又称“我没有私人占有”,并请求法院核实。
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陈希同有期徒刑13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陈希同有期徒刑4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赃物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陈希同情绪低落,已经没有上诉的欲望。王耀庭受陈希同家属的委托,再次与他会面,帮他分析利弊,说服了他同意上诉。当时有人问王耀庭,上诉能改变原来的结果吗?王耀庭说:“我做的事,意义在于未来。”
在二审中,王耀庭根据“事实证据之外,还要看主观方面”的原则,提出陈希同占有礼物方面的主观故意不明显,要求二审对有关证人证言加以核实;根据“一事不再理”(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的原则,提出陈希同已经以辞职承担了玩忽职守的责任,不应再承担刑事责任。但二审最终维持了原判,对这个结果,王耀庭很坦然,认为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责任。
王耀庭的辩护也令陈希同重新认识了法律的价值。案件审结后,陈希同希望王耀庭继续担任他的私人法律顾问。王耀庭说:“给陈希同这样的特殊人物做法律顾问,工作繁琐,责任重大,弄不好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麻烦。但是对陈希同的要求,作为律师,我没有理由拒绝。”
在北京市司法局请示司法部同意后,王耀庭担任了陈希同的私人法律顾问。那以后,王耀庭每周都要与陈希同会见。陈希同遇到法律问题,王耀庭会随时赶去,提供法律帮助。王耀庭说:“我是一个最看重律师职业道德的人,我既然做了陈希同的法律顾问,就要尽心尽力为他提供法律帮助,这也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客观与公正。”2006年,陈希同保外就医。2013年,陈希同去世。王耀庭也淡出了辩护舞台。
为高官辩护体现我国司法进步
任何被告人,包括落马高官在内,都享有平等、合法的辩护权,这是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内容。落马高官的辩护权从无到有、从不充分到比较充分,这个变迁过程,正是我国司法进步的缩影。
如今,薄熙来、刘志军、陈良宇等人有律师为他们辩护,而他们的“前辈”——原天津地委书记刘青山、原天津地委专员张子善等就没这样的待遇。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发布《关于取缔黑律师及讼棍事件的通报》,明令取缔国民政府时期的律师组织和律师活动,由此否定了律师辩护制度。1952年因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的刘青山、张子善,不但没有律师辩护,连自行辩护也没有。刘青山说:“在反贪污浪费的今天,拿我当典型,处理我来教育全党……在历史上说也有用。我不求饶,死了比活着有价值。”
直到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才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同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具体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从而在立法上对辩护制度予以肯定,我国新的律师制度才得以建立。但是,从1957年下半年开始,受极左思潮的影响,尚不健全的辩护制度再度奄奄一息。大多数辩护律师被认为“丧失阶级立场”“为坏人说话”,被划为右派。“文革”时期,谢富治、王力、江青等人提出“彻底砸烂公、检、法”,辩护制度彻底销声匿迹。
改革开放后,198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辩护制度: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委托律师等为其辩护。该法被钱列阳称为我国“第一代刑事诉讼法”。此时适逢中央准备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法律界简称“两案”)进行公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还为此成立了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司法部则指定了4名律师,组成“两案”辩护律师组,张思之被任命为组长,并被指定为江青的律师。据张思之回忆,江青认为,“这是一场政治审判,不是法律审判”,她十分嚣张地对法官说:“我怕过谁!”还在法庭上高喊那句当时的流行语:“革命无罪,造反有理!”由于当事人的不配合,在审判江青时,律师的辩护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但经过辩护,张思之带领的“两案”辩护律师组为姚文元、李作鹏、吴法宪等5人免去了13宗罪行。 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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