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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辩护律师:要想赢得他的信任很难 如履薄冰

www.sinoca.com 2014-02-20  环球人物



  尽管上世纪90年代王耀庭代理陈希同案轰动一时,但“启蒙作用”有限。本世纪初,落马高官在审判时依然讲究“淡泊明志”“不跟党辩论”,不懂如何行使法律赋予的辩护权。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因受贿罪被判死刑。他说:“我一直表态说不请律师。犯了罪,我负法律责任,接受国家的一切处理,不需要辩护。我不愿在法庭上与党辩论。我年纪已近古稀,不会再给党抹黑。如果法律规定必须请,我就请。”2004年,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贵州省委原书记刘方仁的态度则是:“我是党的人,怎么能够请律师同党对抗?党要把我怎样我就怎样。”

  从行使辩护权的角度来看,在落马高官中,陈良宇可以说是一个代表人物。一方面,他和律师积极配合甚至“演戏”,另一方面他又同以前的高官一样积极认罪。此案过去5年后,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该法进一步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比如,将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由“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材料之日”提前到“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

  钱列阳认为,随着立法上对辩护制度的完善,能够利用辩护权来保护自己的落马官员的比例在升高,目前约占一半左右。钱列阳尤其提到了薄熙来案的重大意义,“抛开薄熙来的犯罪事实和他造成的危害不讲,控辩双方的庭上激辩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具有积极意义,是个典型的例子”。现在,钱列阳为政府官员讲解职务犯罪的法律知识时,课堂上静得出奇,官员们都在认真记笔记。

  但目前,为高官辩护仍然存在一些困难。首先是有些高官“自暴自弃”,认为不管有没有律师,不管谁担任律师,审判结果都不会有什么改变。对此,高子程认为,“不能因为被告人的态度,就轻易放弃被告人最大程度的合法权益之追求。律师对刑事法律的了解程度,对事实、行为性质的判断水准和准确度,要高于被告人,所以要保持独立辩护,不受被告人观点左右,也不受办案机关的观点左右。如果律师一开始就顺从被告人和办案机关,那辩护的意义就丧失了,就像医生无原则地顺从患者和家属,治疗的意义就丧失了”。

  在高子程经手的案件中,有一个典型的例子,证明高官案件并非“难以改变结果”——2009年,中石化原总经理陈同海被控受贿近2亿元,被判处死缓;而同一时间,被控受贿1亿多元的首都机场集团原总经理李培英、苏州原副市长姜人杰均被判处死刑。高子程为陈同海辩护时,调取了50多份新证据,证明其中1.5亿元受贿款有疑义,为陈同海争取到了缓刑。

  王兆峰也谈到,正因为“高官案件受到各方的影响,有些环节上的工作人员可能也有‘未审先判’的心理,觉得‘过程中的某些东西马虎点没关系’,证据的收集整理工作有时还未必有普通案件做得好。这就恰恰需要律师好好分析、甄别证据,将问题梳理清楚。从这个角度来说,律师在这类案件中的发挥空间更大一些。”

  其次,律师“取证难”仍然制约着他们为高官辩护。王耀庭曾说过,上世纪80年代,律师制度刚刚恢复,律师归法院领导,享有干部身份,是占编制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在办案过程中享有充分的取证权和会见被告人的权利,那一时期堪称律师职业地位的“黄金制高点”。但在1997年,律师法将律师由“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变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同年,党的十五大提出,律师等“社会中介机构”要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律师与法院取消“身份绑定”后,律师界通称的“三难”问题开始暴露——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

  造成“三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政府职能部门和民众以“无配合义务”等为由阻碍、拒绝甚至故意刁难律师调查等等。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针对这“三难”做了细化规定,明确了相关责任人的义务,辩护律师的“三难”困境开始有所改变。律师与薄熙来会见了几十次就是一个例证。

  在钱列阳看来,辩护律师就像天平一头的砝码,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制约公权力;而公诉人打击犯罪,好比天平另一头的砝码;中间那根轴是法院,两头的砝码互相制衡,才能达到司法公正。“2014年是我执业的第二十个年头,这20年来,让我感到特别欣喜的是,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的专业素养都在提高。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大案要案的法庭辩论,有时就像是在开批斗会,法官、检察官集正义与力量于一身,非常亢奋。现在,我们越来越习惯就案论案,就法论法。无论高官还是平民,无论办案人员还是辩护人员,如果每个人都相信法律,有很强的法律意识,让法律事实更接近客观事实,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就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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