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一年论文答辩时,刘保玉以北航法学院教授身份,受邀成为答辩组5位导师中的一员,他记得5位导师均对王旭光的论文给予高度评价,打出优秀的成绩。后来,这篇论文扩展后还以《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研究》为题,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对于王旭光的学术专长,多位法律专业人士认为是“理论与实际结合”,山东省东营市律师协会会长孙瑞玺便是其中之一。他与王旭光因为共同参与山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的学术会议相识,有时也会通电话研讨物权、债权等专业问题。在孙瑞玺眼中,王旭光属于专家型法官,是少数能做到用理论结合实际共同解决问题的人。
2001年,济南的一位老妇在居民楼门口被从楼梯上滚落的菜墩砸伤,后医治无效死亡。由于找不到菜墩的主人,老妇的家属将单元门中二楼以上的全部居民告上法庭。对于此类案件,重庆法院已有先例,判决被告的多名邻居共同承担责任。但王旭光对此并不认同。案件发生后,他公开表达观点,认为在受害人不能具体举证加害人的情况下,不能让可能造成损害的所有人共同赔偿,因为事实上的加害人只有一个。对此,人大法学院教授王轶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这说明王旭光坚持自己的学术观点,不会“人云亦云”。而先后受理该案一审、二审的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和济南中院,也采纳了王的论点,判决老妇家属败诉。
要案主审官
尽管王旭光身为山东民商法学会的副会长,在山东民商法学界具有一定学术影响力,但薄案不属民法范畴,为什么让他来主审?
对此,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陈有西做出一番分析。“在中国现有体制下,各个法院的一把手往往从别的地方调来,更多的是一种政治领导。真正懂法律、懂法理、懂程序的往往是一些主管业务的副院长。这渐渐形成了一种重特大案件,由主管业务的副院长审理的惯例,而且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个政治局委员,副院长的级别也比较合适。”
“王旭光是济南中院主管业务的常务副院长,尽管他的特长是民法,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的程序实际上都是相通的,作为一个法学博士,审理这样的案子他的水平绰绰有余”,陈有西说。
事实上,1998年的陈希同案,审判长为时任北京市高院副院长慕平;2008年的陈良宇案,审判长为时任天津二中院副院长董晓新。三起对前政治局委员的审判中,合议庭审判长均为副院长级别。
与陈有西“不带感情色彩”的客观分析不同,刘保玉对老同学在法庭上的表现更加感性。他总结了王旭光的两大特点:“沉稳、压得住阵”“能把握好分寸”。刘保玉参加过多次王旭光组织的学术会议,他认为,在每次筹备、组织以及与会时,王都会给人一种不怒自威的感觉。刘保玉几名在济南中院任职的学生也曾告诉他,别看大家嘴上称王院长为“师叔”,但每次向他汇报工作,心中都有几分畏惧。
即便30多年的老朋友,刘保玉对于王旭光主审一事也并无内情透露。刘保玉说,早在薄案开审一周前,他便从朋友处得到了王旭光即将主审薄案的消息。但一来,知道王旭光一惯很有原则,不可能透露任何相关情况;二来,想到法官们还有很多准备工作要做,便没有打电话询问。
在刘保玉看来,根据王旭光等人在庭上的表现,王旭光和同事们在庭前一定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对案情的熟悉、调查的进展、证据的核实,每个步骤一定经过仔细研究。“还有那些可能发生的状况、如何控制住局面,他们肯定有一个很详细的计划。”
庭审“把握得很好”
薄案审理期间,刘保玉一直在柏林开会,但他在德国的媒体上同样看到了与审判有关的各种信息。“外媒的评价和国内一样,都认为庭审有很多值得称道的地方。”刘保玉说。从公众舆论的反应来看,“旭光他们把握得很好”。
一直密切关注庭审进展的陈有西,给王旭光和同事们的表现打了一个高分。“审判长谦和有礼,对庭审驾驭很得体。可以看出,整个济南中院做了精密的事先准备,先审主体,再审三个罪名,然后调查,布局合理。”
采访中,陈有西对整个庭审过程记忆犹新,讲到质证全面、辩论充分时,尤为肯定。“这样的庭审与以往那种只保障控方权利的方式有很大进步。”陈有西解释,在这次开庭时,法庭对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尤其是对被告人。“允许被告讲话,这非常好。因为法庭就是一个讲理的地方。但美中不足的是,薄熙来说得有点过多了,抢了辩护人的很多话。”
刘保玉认为,薄案庭审是新刑诉法实施之后的一个标杆,“以后再审类似的案件,就只能比它更加公正、透明,保护各方诉讼权利,不能再往回走了。”刘保玉说。
陈有西也提出了更进一步的建议,他表示,案件完全可以当庭判决。“经过5天审理,所有的事实、证据、法理,都可以当庭合议。”
“如果当庭判决,无论是对内的社会效果还是对外的国际形象,都会更好。”陈有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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