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不同的死因鉴定,令方卫、王晖的辩护律师感到困惑,在一审庭审中询问检方,起诉到底以哪份意见为准?
为了厘清案情,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学系主任刘良受邀以“专家辅助人”的身份出现在二审的法庭上,刘良也被视为新刑诉法实施后,首位出庭的专家辅助人。
刘良表示,“熊军的窦房结法医病理学检查发现病变,亦存在窦性心动过缓的病史,故熊军心脏传导系统疾病是存在的,亦是根本的致死性疾病,因此我们认为熊军的死亡系心脏传导系统疾病所致的心源性猝死。患窦性心动过缓的人,常常会在睡觉的状态中,心跳越来越慢,最后停止跳动。”
刘良认为,检察机关的两份鉴定认为熊军的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结论是对的,但在死因确定为心源性猝死的前提下,又试图用饿死、冻死的尸体现象来说明熊军生前机体处于饥饿、寒冷状态,既不科学,也违反逻辑。
值得一提的是,含山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称,“从生活常识来看,室内(熊军死前所在的祁门县公安局办公室)开着空调、电火桶,热空气在上,冷空气在下,造成寒气袭人。”
这样“寒气袭人”的生活常识也令刘良非常不解。
证人称被迫作假证
黄山市公安系统一些民警认为,当地检察机关为了证明方卫、王晖有罪,不惜串谋熊军的同案犯,以伪证方式诬陷方卫、王晖一贯刑讯逼供。
刘良教授出庭发表的专家意见,加重了黄山警方对检察机关“故意陷害”民警的怀疑,一些旁听过二审庭审的民警对早报记者表示,听完“刘教授的意见,才知道熊军是因为‘窦缓’(心脏病的一种)在睡觉中慢慢死去的,如果真有刑讯逼供,他还死不了”。
日前,早报记者翻阅该案一审案卷时发现,黄山警方的怀疑并非没有依据。
含山县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方卫、王晖一贯有刑讯逼供的行为,不仅对熊军实施了刑讯逼供,而且对熊军的同案犯李政、潘世讨也进行了刑讯逼供。
检方列举了提审熊军同案犯李政、潘世讨的证言,称两人于2010年12月14日和12月17日同样被方卫、王晖带至祁门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一中队办公室进行讯问,方卫、王晖也用手铐、脚镣、电缆线将李政、潘世讨捆绑在该局自制的铁椅上,用塑料袋装上冰块并用胶带捆绑在胸、背、腿等部位,同时使用电风扇吹风降温。
检方还称,2010年9月25日,李政、潘世讨因涉嫌盗窃被祁门县公安局抓获,方卫、王奇等人为获取口供,在讯问时对李政、潘世讨的胸部、下身阴部喷射催泪瓦斯,导致其二人下身阴部溃烂。
不料,在方卫、王晖的辩护律师同潘世讨谈话时,潘世讨却表示,自己是在检察官以“加刑”相威胁的情况下,不得已按照检察机关的要求,作伪证陷害两名警察的。
在潘世讨签字的谈话笔录中,他表示,“我以前向黄山检察机关讲了假话,他们在黄山区看守所利用威胁、引诱的办法叫我讲,我不讲他们天天提审我,就要我讲到和他们设想的一样才满意。开始我不讲,他们就讲要给我加刑。之后他们又引诱我:讲了就算立功,给我减刑。我是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作了假证,现在想来真后悔。”
此外,也有大量材料证实李政的证言也前后矛盾,祁门县看守所的记录也显示,李政、潘世讨收监时体检未见异常,没有被刑讯的痕迹。
因此,含山县法院一审时也认定,检方指控方卫、王晖、王奇等人刑讯李政、潘世讨的情节不能成立。
而且,祁门县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以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李政有期徒刑5年6个月,以盗窃罪判处潘世讨1年5个月,两人上诉后,今年11月23日,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换言之,如果李政、潘世讨如检方所称,也遭到了方卫、王晖的刑讯逼供,黄山法院在审理两人案件中,应当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将方卫、王晖“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排除,但法院并未启动“排非”程序,而是依据所获证据对两人做出有罪认定并作出终审裁决。
基于以上种种,黄山市公安系统一些民警认为,当地检察机关为了证明方卫、王晖有罪,不惜串谋熊军的同案犯,以伪证方式诬陷方卫、王晖一贯刑讯逼供,令认真办案的当地警察“人人自危”,当地公安和检察机关的矛盾日益加深。
一些接受早报记者采访的当地干警们怀疑,方卫、王晖之所以被“陷害”,与当地检察机关多年来办理刑讯逼供案件的数量极少有关。
有辩护律师甚至建议黄山市公安局,对黄山检察机关相关人员以涉嫌妨害作证罪立案侦查。
不过,截至目前,检察机关并未回应上述质疑,据《南方都市报》2011年的报道,安徽省检察院宣传处一名马姓负责人曾就此案表示,“谁违法,谁犯罪,法院的判决最权威。”
对当时嫌疑人熊军死亡的真正原因,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刘良表示,“熊军的窦房结法医病理学检查发现病变,亦存在窦性心动过缓的病史,故熊军心脏传导系统疾病是存在的,亦是根本的致死性疾病,因此我们认为熊军的死亡系心脏传导系统疾病所致的心源性猝死。患窦性心动过缓的人,常常会在睡觉的状态中,心跳越来越慢,最后停止跳动。”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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