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论・观点2
利用规则漏洞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违法
但更多的法律界人士认为,对待类似事件中假婚姻的问题上,不应动辄刑事处罚,防范这种行为的发生应以完善相关制度设计为上策。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蔡子中律师表示,我国实行的是婚姻登记制度,婚姻关系以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为准。在陈某一案中,陈某与赖某的一系列结婚、离婚行为,完全合乎《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发证予以认可。在并没有法定事由,也未经法定程序认定无效的情况下,这种婚姻关系就是合法有效的,否则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行为就毫无公信力可言。因此,从法律程序上看,陈某和赖某确实履行了婚姻登记的行为,因此构成诈骗罪的说法是不准确的。
蔡子中律师同时表示,为应对国五条假离婚破税,虽从理论角度讲是涉嫌逃税,但真要追究的话却缺乏可操作性。“这既涉及对行为人主观动机、目的的确定,还涉及对行为人行为的掌控、追踪、证据搜集等等,这等于是要求国家机关对类似行为的每个人都要主动去怀疑,并监控行为人的每个行为步骤,这是缺乏可操作性的,也是‘有罪推定’的执法观念。”
蔡子中说,人们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不可避免地会选择“趋利避害”;而拆迁、商品房买卖等制度设计上的疏漏为这种行为的出现提供了可能性。实际上,“钻法律空子”、“利用规则漏洞”行为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违法行为。因此,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仍应坚持刑事诉讼的“无罪推定”、“罪刑法定”原则。
蔡子中认为,防范这种行为的发生还是应以完善相关制度设计为上策,如对享受拆迁款人员的结婚、落户时间予以时间限定等。能以民事方式解决的问题,不应动辄上升到刑事处罚的高度。如对以不正当方式取得拆迁款的行为应首先考虑按合同法有关“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的规定处理。
中国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杨晓林也认为,假离婚虽涉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但公民有结婚离婚的自由,有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且婚姻中的恩怨是非掺杂太多的感情因素,无法为外人道。因此,审核真假离婚是有相当难度的,也没有必要,因此也无需从法律或制度层面上去处罚假离婚者。
既然假离婚骗房产在制度上和操作上很难甄别从而难以得到限制,就更需要政府在政策制度设计时思考其科学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提醒
假离婚承担巨大风险
杨晓林律师告诉记者,国五条最牵动人们神经的是通过增加二手房买卖的交易成本来抑制投资性购房,而夫妻之间的更名过户无需缴纳税费,只需缴纳区区不足百元的工本费。因此,目前来看,网友关于避税的吐槽在某种情况下存在操作成功的可能性。但假离婚的风险是巨大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身份上来说,只要双方按照法律程序完成了“假离婚”的手续,婚姻关系即行解除,任何一方再与他人结婚,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另一方无法以双方之间只是假离婚,并且约定了复婚的条件而主张对方的婚姻无效。
第二,从财产关系上来说,双方在假离婚时约定的财产分割协议产生效力。为成为单身无房者,假离婚双方往往会协议约定将房产归一方所有。所以,表面上看来,这种协议是以双方完全自愿的表象呈现出来的,即使看来不合情理,另一方当事人也无法事后再举证否定协议的效力。因此,不管双方出于什么动机离婚,离婚的效力都是真实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后若取得财产的一方反悔了,不同意复婚或主张财产已归自己所有,不同意再变更所有权,另一方将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此外,根据法律的规定,结婚前双方各自拥有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果办理假离婚,拥有房产的一方在复婚时不同意变更房产登记的话,另一方就只能吃哑巴亏。
第三,假离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无可挽回的影响。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具有社会认可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而假离婚会给夫妻双方,甚至子女的生活带来一定的阴影,有可能会让当事人在感情上出现不可挽回的损失。特别是如果弄假成真,损失一旦形成,后悔也来不及了。
最后,虽然对通过假离婚牟取非法利益是否构成诈骗罪,法律界尚存争议,杨晓林律师对此也持否定的观点。但个案显示,有以诈骗罪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先例。因此,假离婚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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