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倩:
这样的一个瞒报事故中究竟是谁在对外界进行瞒报,在今天下午山西省政府新闻办“12・25”事故第二次的媒体通气会上,我们看到临汾警方是这样介绍的。他们说:当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出警的时候,宋某、杨某等人拒不向出警民警提供真实情况,为了隐瞒事故的真相,宋某等人决定将8具遇难尸体转移到事发地以外的殡仪馆火化处理,将5名受伤人员送到其他市县医院进行救治。2012年12月26日的时候,宋某向6标项目部经理黄某电话汇报了此事,黄某没有按照职责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在临汾警方介绍的这一系列的相关事项中,宋某和王某等人是什么样的人呢?我来介绍一下他们的身份,他们分别是:中铁隧道集团二处6标段项目部经理、6标段项目部第六分部经理、党委书记和总工。那接下来我有问题请教一下王教授,就是您理解他们几个人处在一个什么样的职位?相当于一个什么级别的干部?
王锡锌:
董倩你刚才念了那么多,做了那么多介绍,其实就我来理解的话,我想他们就是一个项目标段的包工头,所以这应该说是在一个项目中的,就管理层级来说是在第一线的,应该说是比较低的这种层级的。
董倩:
那好了,我们刚才通过临汾警方的介绍,就是这几个项目的包工头,他们可做了不少、非常大的而且是这种动静也很大的事情,比如说要把遗体转移到外地去火化,把伤员转移到外地去进行治疗,而且都是368公里以上这样的距离,您觉得如果按照包工头他们这样的身份、他们的职权、他们的能力、他们调用资源的这种可能性,有没有可能完成这么大动静,这么大的一个长途运输的工作,您分析一下。
王锡锌:
是这样的,我觉得事实是神圣的。刚才片子中也说了,调查组都是需要给我们一个回答的,但我觉得评论是自由的。我是学法律的,我们经常讲就是对某一个事实的定性,我们是需要能够排除合理的怀疑。您刚才提的那些问题对我来说,其实就是合理的怀疑。如果说这些人仅仅是一些对项目标段的包工头,那么他们要做到所有的这些事情,包括把这些伤员送到距离事发地点很远的368公里的一些医院分散就医,而且需要将那些死者分别送往不同的殡仪馆去进行火化处理,这个在我看来几乎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董倩:
有没有这样的可能性,就是他们把自己家里的所有亲属,七大姑八大姨的资源全部都利用上了,因为无非就是8名死者的遗体,还有5名伤员,他们4个人我推测是不是也有这样的能力可以利用上,自己解决?
王锡锌:
这个事故的背后的确可能会像你想象的那样,有那么多的故事,但这里面会有一个很大的问题。第一,就我了解的来说,如果说将伤员送到医院就医的话,那么需要交大量的这些就医的押金,需要要注明单位,特别是将死者送到殡仪馆去进行火化,那么是需要有死亡证明的,而且是需要有单位来证明的。这不是简单的动员人力的问题,因为它还涉及到很多的这种法律上的手续。第二,我们都知道刚才短片里面记者在现场采访的时候也说到,现场的这种工人轻伤的也好,重伤的也好,包括那些根本没有受伤的工人,据现场的群众说,他们都拿到2万块钱,这2万块钱是干什么的?谁出了这个钱?还有现场群众也说,死者据说赔了80多万,那这些包工头他们的钱从哪里来的?他们自己能否有这么多的财力去摆平这些事情,所以这些都是我们能够提出的合理的怀疑,这我觉得也是调查组必须要去给出的答案。
董倩:
王教授,我还有一个问题,就这些包工头如果他们隐瞒这件事情的话,是对他们好还是对他们不好?因为这件事明显不是他们干的,如果他们如实上报的话,按照常识去推理,不是对他们更有利吗?
王锡锌:
这也是一个巨大的困惑。的确,我们企业的工人,我们相信他们是爱企业的,但是可能很多时候真的也很难想象这种中铁隧道的标段的基层、一线的工人,他们为什么要冒这种巨大的责任和风险,这种法律风险去瞒报呢?而且这种瞒报一方面就是资源上,他们自己无法去承担,而且他们要瞒报的确有一个巨大的法律风险,所以,如果要去分析这种法律风险,如果说它在事故的现场直接就将这种情形逐级上报,报给公司的话,对他来说是非常简单的事,而且这是可以大大减化法律的风险,如果说他要瞒报,接下来他要做一系列的事情来摆平后续的这些问题,这不仅是不可能的,而且带来更大的法律风险,前面我们分析过,这实际上是一个二次事故,二次事故可能会导致一些工友的这种本来应该可以挽救的生命得到挽救,但是却因为他们的瞒报和后续消极的行为就可能丧失他们的生命,他又不可能带来更大的法律责任,所以在动机上也是一个巨大的问号。
董倩:
好的,谢谢王教授,我们稍候继续跟您连线。
结论似乎已经下下来了,但是结论之后的一系列的问号还有待去解决,我们继续关注。
解说:
《隧贯吕梁山中铁隧道集团南吕梁山隧道施工纪实》,今天这篇报道仍然挂在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的官网上,文中提及,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是国家规划的大能力运煤通道建设项目,也是“十一五”期间国家重点工程。而南吕梁山隧道则是全线的重难点控制工程。同时,该报道还提及中铁隧道集团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6标项目部,先后克服了工期压力大、地质条件复杂、围岩变化频繁等诸多困难。通过精细化的现场控制,使得南吕梁山隧道施工得以快速、安全、优质推进。前进的每一步,中铁隧道集团的建设者们,都迈得坚定而踏实。然而,现实情况真是如此吗?
今天,记者也采访到了一位曾参与南吕梁山隧道建设的农民工。
南吕梁山隧道某路段开挖班原副班长:
我是2010年9月份去的,工作到2012年12月20日。
记者:
您是中铁隧道公司的员工吗?
南吕梁山隧道某路段开挖班原副班长:
我不是,我是民工。
记者:
但是您是在这个路段工作,是吧?
南吕梁山隧道某路段开挖班原副班长:
我们干的是开挖工,隧道开挖。
记者:
隧道公司的正式员工主要做什么工作?
南吕梁山隧道某路段开挖班原副班长:
搞调度、安全什么的,管理层一般都是职工。
记者:
比如像您说的真正作业工作的这些人大概有多少比例是咱们临时工呢?
南吕梁山隧道某路段开挖班原副班长:
一般就是90%。
解说:
除却大比例招入农民临时工参与一线建设,南吕梁山隧道工程对临时工的管理似乎也并不算严格。
南吕梁山隧道某路段开挖班原副班长:
需要我们去,我们就去了,我们如果想不干就不干,今天想去今天就可以去。
记者:
咱们进去之后会进行隧道建设的相关培训吗?
南吕梁山隧道某路段开挖班原副班长:
还没上班之前就喊你去试一下(设备),试用一下嘛。
解说:
而在了解临时工的合同签订情况时,记者还发现了这样一个疑点。
记者:
那您记得当时签的公司名叫什么吗?
南吕梁山隧道某路段开挖班原副班长:
我只晓得前面有一个圣祥,别的不晓得了。
解说:
如果所言准确,与他们签订临时用工合同的本应是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或其下属公司,那么这家有圣祥字样的公司是否是其下属公司,如果不是,它又是否有资质承接南吕梁山隧道的部分工程呢?一切疑问恐怕都有待于真相进一步揭开。
董倩:
接下来,我们继续请教王教授,王教授在赔偿的过程中,企业方据说已经赔给逝者或者伤者几十万,有的说80多万,这样的一种赔偿,那如果说从受害者的角度来说,我收到这样的钱,我是感到相对比较满意,也许我就不会,也就是“民不举,官不究”这样的一种可能性,您怎么看?
王锡锌:
在这样的这种安全生产的事故中,其实它分为几个方面的法律责任:首先,当然您刚才讲到“民不举,官不究”可能是在民事赔偿层面,在民事赔偿层面是后续需要考虑的层面,对于所有的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事故发生之后的瞒报,我想它存在的除了民事的赔偿责任之外,最主要的是我们行政管理上的责任,甚至有的时候还会涉及到刑事责任,行政管理上的责任来说,一个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了真正的原因是什么?为什么会有瞒报?这种瞒报的背后还有多少利益的勾连?这种瞒报的背后还有多少违法的情形?所有的人都需要一个真相,特别是那些离去的人和我们关注这个事件的人,所以并不是简单的“民不举,官不究”可以解决的。
董倩:
好,非常感谢王教授给我们的解析。
为什么像这种安全事故发生之后,总是让瞒报成为一些人本能的选择?那经过了这件事情之后,怎么样让瞒报造成的二次伤害不再伤害更多的人,怎么去追究二次伤害?这是这次事件给我们留下的最大的反思。
好,今天的节目就是这样,感谢您的收看,再见!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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