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中:步子再大点,会修改得更好
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主任 陈光中 | 口述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姚冬琴 | 采访整理
1993年在法大建班子
对我来说,立法人生最关键时刻是从1993年开始。就在这一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我成立一个班子,起草刑诉法修改建议意见,供他们做参考。
为什么找我?当时,我是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会长。我们开完年会之后,向中国法学会写要报。我和我的学生王洪祥(现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改革办公室主任)联合写了一篇文章,把修改诉讼法的意见反映上去了。
这份要报当时被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管立法的副委员长王汉斌看到了。他赞赏、支持我们要修改刑诉法的想法,至于如何修改,他也比较赞同我的看法。他作了批示。全国人大法工委就主动跟我联络。
在全国人大法工委给我的书面委托中明确写道:不要找各学校集合在一起,观点不一致,领导不集中,就在中国政法大学来做这件事。我记得,当时我们学校几乎所有搞刑诉的教授、老师都参加了。
1993年10月,这个班子开始工作,一方面调查国内的情况,另一方面赶快组织一个小组到国外大陆法系的国家进行调查。我任这个考察小组的组长,时任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的李辅成任副组长。我们重点到法国、德国、意大利这三个国家走了一圈。回来后就开始逐条研究。
1996年的进步
1994年7月,建议稿出来了,我们向法工委汇报。法工委听了我们一天的汇报,之后又参考实务部门的意见,综合法工委自己的意见,拟出了刑诉法修正案草稿。后来,我们统计,在1996年那次修正中,我们的建议稿约有65%的内容被采纳。修正案草稿出来后,经过了数次修改。
1995 年,诉讼法研究会在厦门开年会,也邀请法工委有关同志参加,听取学者对于修法的意见。时任法工委主任的顾昂然亲自带队,法工委刑法室的同志几乎全部都参加了。他们把修正案草稿拿到年会上,发给年会代表。于是,年会就变成征求意见会了。那次年会,高校同研究单位的学者多一些,但也有来自实务部门的同志,“法检公”都有。
最后,刑诉法修正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立法部门又召开了一个大型的、上百人参加的座谈会。“法检公”、安全部、司法部、律师、学者都参加了。一些地方立法委员会也派人参加了,如时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沈德咏。
那次座谈会是分四个大组,学者同实务部门混合编组,谈了两三天。最后半天是开大会,各小组派出代表发言。大会发言的时候,王汉斌亲自参加。
座谈会后,王汉斌叫秘书把我带到会客室。他问我还有什么想法,我指出了草案里还没解决的两个问题:一个是“疑罪从无”,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应当作无罪处理。这个在当时实行虽然有困难,但是国际通行的,应当写进去;二是法庭审判应设“简易程序”,正规程序和简易程序配合,以节省人力物力。后来这两个问题,在1996年的修正案里都重新规定了。
座谈会之后,就是高层研究、商量、协调的时间。一个比较大的争论涉及到收容审查的取消。收容审查是一种行政性强制手段,对强制措施程序化冲击很厉害。当时,收容审查是个大口袋,人搞进来,抓到证据就逮捕,抓不到证据就放人。我们主张收容审查的取消,法工委也同意,但对公安机关的工作要花很大力气。最后,在 1996年那次修法中,收容审查制度被取消了。
“三个倒退”挽回了一个
1996年3月 17日,刑诉法首次修正高票通过。国内国外没有太明显的杂音,但有实务部门觉得,思想太解放了,步子太快了。比如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他们始终觉得12小时脱离实际,其实是符合国际通则的。今年的修法,就又增加了一条,“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此次刑诉法大修,是在准备了一段时间之后,全国人大法工委初步设计了条文,先征求实务部门的意见,然后又找学者座谈。从2011年春节前开始,紧锣密鼓座谈了三次。实务部门和学者在一起座谈,每次参加的有二三十人。五月又开了一次会。我的感觉是,座谈会上虽然也有分歧,但共识点扩大了。8月常委会一审后,11月18日又开了一次。这样我前后参加了五次座谈会。
3月8日上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会,听取《关于(草案)的说明》。我在会后接受记者采访肯定进步的同时,发表了三个意见:
第一,证人是否出庭,法院说了算。修改前的表述是:“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并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或者”二字,我觉得很好。但最终稿删掉了“或者”,便发生了明显倾向于司法机关的变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证人才出庭作证。无论法院决定证人出庭与否,都将是合法的。这就容易导致有的地方司法机关选择性传唤或者不传唤证人出庭。
第二,是这次修法中我最不满意的一点。关于法院一审和二审的宣判时限,新增加了一句,“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特殊情况,什么情况?没说。批准,什么时候批准?一年、三年、五年,只要批准,都是合法的。据说,个别情况,比如涉及到外交,不好审理,就先放一放。但是现在的修正案没有规定案件类型,是很模糊的。
第三,草案中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应改为“应当”讯问被告人。
第三个建议最终被采纳。我提的这“三个倒退”算是解决了1/3吧。
期望司法解释弥补漏洞
综合来看,我始终认为,这次修法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修改了超过一半条文,比我们预期的改革力度要大,有不少亮点、出彩的部分,特别是法律援助这一块。但我仍有遗憾,如果思想再解放一点,步子再大一点,改革的力度再加强一点,可能修改得更好。
我个人的观点也被立法部门采纳了不少。从我个人来说,过了80岁,说心里话,参与修法也就这一次了。16年改一次,我赶不上下一次了。这一次,我尽我最大努力,凡是我认为要做到的,我都一定要做到。会上发言、会下复议、发表文章、记者采访、网上发表,我都说。我要争取弥补,能弥补一点算一点。
比如,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如果不作解释,原来我们希望解决证人出庭难的期望,有可能化为泡影。现在我们证人出庭作证率,全国平均数不到1%,我很着急。
今后的当务之急,我认为是联合或者分头搞司法解释,把修法的精神正确地贯彻下去,把某些漏洞弥补起来,即使不是漏洞,也要给它细化,更好地执行下去。
如果刑诉法再修订,该如何改?
“审讯”条款仍需改进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也切断了刑讯逼供的原动力,使得讯问人员意识到,刑讯逼供不但无法获得任何利益,相反还可能因此触犯法律,受到法律的追究。但规定至此,就算完整了吗?
王敏远:审讯时律师应在场
除了预防性措施,还有事后的处置措施,如果发生刑讯逼供,法院要启动相应程序来审查,对审讯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刑讯逼供,本次修正也有不完整与欠缺。比如,一直呼吁的“审讯时律师在场权”没能得到解决。审讯时,律师在场,相对而言会是一个比较彻底的、程序上的遏制方法。
田文昌:审讯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到目前为止在我经历的案件当中没有一次播放全程录音录像。第一种情况,办案机关说没录,律师没办法。第二种情况,说录了,就是不播放,律师也没有办法。第三种情况,更可怕,是断章取义截取录音录像的一部分,比如已经将犯罪嫌疑人制服、让他背的内容。这种打擦边球、钻空子的做法不仅没有任何意义,而且还有副作用。
为什么“辩护率低”?
此次刑诉法修正解决了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问题,对追究律师责任也设置了两道防线:要由律师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来办理,实行回避制度;要及时通知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但刑诉律师的“地位”仍待改进。
陈卫东:刑诉律师为什么“地位低”
辩护率低,说明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绝大多数没有获得律师帮助。
第一,律师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困难重重,处处受阻,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
第二,风险大,很多辩护律师自己最终成为被辩护的对象,成为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作用小,律师的辩护意见,司法机关经常不予理睬,通常在判决书中也不对辩护意见进行分析。这使得律师觉得自己工作得不到承认。
第四,经济利益,有关部门严格限制律师辩护收费的标准,一起刑事案件只能收几万元,而经济案件很多能收几十万元、上百万元的代理费,是与涉案金额挂钩的。
“证人出庭”还应再改
调查显示,证人出庭率全国平均不到1%。此次刑诉法修正后草案规定,“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并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最终公布的刑诉法修正案,删掉了“或者”二字。在众多学者律师眼中,这是“退步”。
田文昌:关键证人不出庭,其证言不能做定案依据
在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法庭质证就是一个形式,几十年来对纸张质证,对若干本卷宗里的证人证言来质证,只能是控辩双方在咬文嚼字。这个问题非常突出。这次刑诉法修正案有了一些进步,但是没有根本解决问题。
有时不是证人不愿意出庭,而是检察院、法院不想让他出庭。主要是怕出现意外,比如证人取得证言的过程有问题、有瑕疵,一旦出庭,会经受不起质证。都不敢让证人出庭接受质证,就敢给犯罪嫌疑人定罪,这就是最大的问题。其实一句话就解决问题了,关键证人不出庭,他的证言不能做定案依据。我们一直在呼吁,但至今未得到解决。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