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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订较量10年:禁止逼供条款曾遭警方抵制

www.sinoca.com 2012-03-26  中国经济周刊



  “技术侦查”合法化不易

  “技术侦查”首度公开曝光,并被纳入到刑诉法条款中,这使得侦查机关又拥有了一种合法的特殊侦查手段。

  “这样的方法在我们过去破案中也一直有采用,但要将其写入法律条文是需要胆量和魄力的。”陈卫东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2007 年,全国人大法工委拿出一个三十五条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这个草案中没有提到技术侦查、秘密侦查这些特别侦查措施的规定。陈卫东看到后就找到法工委,表示技术侦查现在已经成为警察侦查破案一个不可缺少的手段,而且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像毒品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不靠技术手段是无法破案的,它已经成为全世界各个国家通用的手段,都有立法规定,为什么我们不规定?

  全国人大法工委答复的意见是,技术侦查,有其敏感性,建国初期毛泽东就说过一句话,秘密侦查不能用于党内,不能用于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建国多年来,我们对这种措施讳莫如深,只能做不能说,写入法律更不可想象,这次刑诉法修改这个问题已经注意到了,这是需要研究的时候,而不是立法的时候。

  陈卫东又找到技术侦查的实施机关――公安部法制局。“当时公安部法制局局长是柯良栋同志,我说,‘柯局,技术侦查是为公安增添一种新的侦查手段,法制局为什么在这个问题上不说话?’他说,‘卫东老师,我跟你的观点一样,但是领导有顾虑。这样,你写文章,我给你报领导’。”

  之后,陈卫东所写的《秘密侦查合法化之辩》全文刊发在2007年第13期《公安内参》上。

  “有关领导看到后,决定将其纳入到刑诉法中来。”陈卫东回忆说,2011年七八月份,公安部技侦局领导和一些工作人员与他的团队一同前往上海、武汉、咸宁,进行技术侦查立法的调查。

  “技术侦查是一个保密的工作,过去对外谁都不公开,我们之所以能够去,是公安部主管部长亲自批准同意的。我们到了下面,这些同志给我们观看整个技术侦查的措施、手段,我看了非常震惊,技术侦查威力无比。”陈卫东说,“通过立法,由政策技侦走向了法制技侦。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技侦案件的犯罪、技侦的手段、技侦的审批程序,以及技侦获取证据的效率,有助于我们今后把这样一种措施规制在可控的范围内,使它能够合法依法来解决。”

  权力部门争夺管辖范围

  立法的过程也是一场博弈,不仅发生在学者、律师与实务部门之间,还发生在不同的权力部门之间。

  在第一次刑诉法修正时,检察院与公安机关之间就发生了关于管辖范围的争论。“这是当时一个比较重大的问题。其中,把检察院的职责案件划出来一大块给公安,检察院不干,争论得很激烈。经济犯罪、税务犯罪,原来都由检察院立案管辖,现在就保留检察院职务犯罪这一块,其他差不多都划出去了。这涉及到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重大调整,除了法工委协调之外,还要高层领导来决策。”陈光中说。

  1998年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共同颁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界定了各部门之间的管辖权问题,规定了不在职权范围内的要移交其他机关办理,并且规定,任何不符合刑诉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

  这一次修正刑诉法同样遇到了这个问题。“比如技术侦查措施,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批准没问题,但谁来执行?检察机关还是坚持他们自己来执行。但有的机关觉得公安机关来执行比较合适,最后,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决定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交有关机关执行。”陈光中回忆说,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此还单独召开座谈会,以期获得学者和各界的支持。

  “给你的权力多了,给他的就少了,所以,刑诉法修正,也是一次实务部门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博弈。”陈光中说。

  “保障人权”的遗憾

  2011年11月18日,刑诉法修正大规模征求意见召开了最后一次会议。会议的规格也提高了,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联合主办,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主持。中央政法委一位副秘书长列席会议。

  学者、律师都非常珍惜这次机会。会上,与会者面前就是草案,他们被要求立即发表意见。“我们抓紧看,看哪里没改,赶紧提。”陈光中回忆道,“我当时提了8条意见,现在很多都采纳了,但仍有遗憾。”

  “比如,‘保障人权’条款,我从2003年就开始提,写文章、接受媒体采访、开会,每回必说。一些专家学者也支持我。我还找郎胜同志说,保障人权要写不进去,不太好交代。他当时就给了肯定的答复说,我们会考虑的。没想到,写到第二条里面去了。第一条是立法宗旨,第二条是任务,意义是不一样的,作用也是不一样的。任务包括很多项,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其中的一项任务,降低了它本应享有的提纲挈领的重要地位,削弱了其核心价值。”陈光中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立法部门的理由有两条:第一,刑诉法第一条中“保护人民”条款不能拿掉,这样“保障人权”就写不进去;第二,刑法还没有把“保障人权”写进立法宗旨。

  陈光中认为,“保护人民”有理念上的准确问题。人民包括不了所有的国民,尤其犯罪分子很难被包括进去。至于刑法还没有把“保障人权”写进立法宗旨,先改刑诉法、再改刑法,这样的先例很多。

  “漂亮的条款写上了,但能不能操作呢?此次修法,令人遗憾和忧虑的是,虽然在法律原则上提出了一些突破性的问题,但由于在具体条文中缺乏对这些原则的保障性条款,致使这些原则难以得到落实,甚至会流于形式。公权力过强,会导致司法审判公正性受到质疑。”田文昌说,“我国的法治建设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仍处在起步阶段,我一直呼吁在这个阶段,要尽量减少司法的灵活性,因为当公权力本身还存在一些问题、弊病的时候,一旦给它一些缝隙,它就可能会生长、扩大。当整个社会法治体系、公民意识都很完善、严谨的时候,再逐步增加司法的灵活性。”

  律师辩护风险能否降低?

  在律师界就有一句话,律师以办理非诉讼案件为荣,以办理诉讼案件为耻,办理诉讼案件以办理民商事案件为荣,以办理刑事案件为耻。以至于很多人认为,你是没有本事,没有能力才办刑事案件。

  今年两会期间,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牟平披露了一个数据,北京两万起刑事案件,只有500起案件有辩护人,辩护率为2.5%。

  田文昌,被业界誉为“中国刑辩第一人”,但因其代理的一些贪官、奸商案件影响重大,也有“中国四大腐败帮凶律师之首”的称号。除了田文昌,另外三位都已经获罪。作为律师代表,他从辩护角度提了很多意见。

  他最关注的是律师辩护的风险问题。田文昌从1996年就开始呼吁取消刑诉法第三十八条,即“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田文昌说,自1996年刑诉法第一次修改增设第三十八条以来,与之相对应而增设的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导致了律师执业环境的急剧恶化。全国范围内若干律师因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在辩护活动过程中不断被抓,以至于近年来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比率持续下降。

  “从1996年以来,我们有统计的律师被抓就有200多人,没有统计的就更多了。”田文昌说,以北京律师为例,1990年,人均办理刑事案件2.64件,2000年人均0.78件。尽管没有最新的统计数据,但应当是继续下降的。

  “这次,在我们的坚持下,先后做了两次比较大的修改,但是我们认为还是要彻底取消。”田文昌说,“法工委一位领导跟我说,第三十八条改了。一看改的内容我对他说,我只能感谢您一半儿。”

  此次刑诉法修正解决了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问题,而且对追究律师责任也设置了两道防线:第一,要由律师承办案件侦察机关以外的侦察机关来办理,实行回避制度;第二,要及时通知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

  田文昌表示,“从当事人委托律师开始,我们希望把委托权的范围扩大,从亲属扩大为亲友。现在流动人口这么多,联系亲属可能有困难,找同事、朋友代为委托可能更容易。会见权,现在除了三种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恐怖活动犯罪的案件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基本得以解决。但我还是建议将“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删除。在侦查中可以怀疑数额有几百万元,的确重大,但最后查明可能只有几万元。律师的调查权也难以得到保证,特别是向被害人一方证人调查,要经过检察机关和法院允许,这又对律师的调查权加了一个特殊的限制。”

  技术侦查

  是指以技术设备为载体所进行的秘密获取信息的手段,包括监听、监视、监控、秘搜、秘取、秘录、截取计算机信息、利用设备进行定位等等。它与秘密侦查(以人为载体所实施的秘密获取案件信息的侦查手段)统称为特殊侦查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

  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刑诉法大事记

  上世纪50年代

  启动刑诉法起草

  新中国考虑制定刑诉法,但“反右”开始后,该工作停止。

  上世纪60年代

  再次启动

  第二次启动很快再次停止。

  1979年

  刑诉法制定

  1979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下,刑诉法起草工作第三次启动,并在当年顺利通过。

  1993年

  第一次修正开始

  1993年前后,一些学者呼吁修正刑诉法。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陈光中牵头,开始刑诉法修正建议稿的撰写,起草班子开始国内外调研。

  1994年

  建议稿出炉

  1995年

  征求意见并列入立法规划

  诉讼法研究会在厦门开年会,听取学者、相关部门对于修法的意见。刑诉法修正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过程。再举行大规模的征求意见座谈会。

  1996年

  刑诉法首次修正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

  再修正纳入十届人大立法规划

  民间关于再次修正刑诉法的呼声日益升高。2003年12月,刑诉法修正纳入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但由各方人士意见不一致、条件不成熟而被暂时搁置。

  2009年初

  研究刑诉法再次修改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全国人大法工委从2009年初开始着手刑诉法修改方案的起草工作。

  2011年8月

  刑诉法修正草案初审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各地和有关方面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1年10月

  修正草案征得7万民意

  截至2011年9月31日,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征集到78000条建议。

  2011年12月

  修正草案二审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会议决定将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2012年3月

  修正草案通过

  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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